国土资源知识摘要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土地使用权的涵义是什么?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3、什么是土地登记,土地登记的作用是什么?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薄册,并据此核发土地权属证书的一种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4、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哪些资料?⑴土地登记申请书;⑵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⑷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⑸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料身份证明5、《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的“分摊面积”是指什么?如何分摊?分摊面积是指使用者在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具体按以下方法分摊:(本户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6、《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的“使用权类型”一栏是如何理解、填写?土地使用权类型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土地的权属性质相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租赁或授权经营;集体土地使用权按获取的方式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农用地承包等。7、什么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我市现有基本农田396600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80.87%。8、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⑴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⑵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⑶蔬菜生产基地;⑷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⑸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9、耕地占补平衡的内容是什么?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10、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如何取得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一般可以通过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取得。除国家机关和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外,建设单位都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取得建设用地。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城所在地按有偿使用方式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⑴由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拟投放市场的地块,由规划部门确定该地块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规划参数,并将参数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⑵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参数测算地价、拟定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与用地方签订有偿使用合同;⑶计划部门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办理投资计划;⑷规划部门凭前款资料办理规划定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具备什么条件?⑴现有住房影响乡、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⑵因结婚等原因,无宅基地需申请新建的;⑶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⑷现有住房确属危房,需要迁建的;⑸回乡落户的退休干部、职工。12、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应注意哪些条件?⑴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申请宅基地;⑵农户不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联建房屋;⑶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而非农业户口一方又确无住房的,可由农业户口一方按标准申请宅基地;⑷宅基地建房,原则上应使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非耕地)。13、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14、农村村民人均宅基地面积是多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个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15、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如何办理手续?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如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的,还需由规划部门定点),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建房户完清税费,政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人员现场施放用地红线,方可动工修建,竣工后,由土地管理人员验收签字。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其有效性一般应在批文上说明,未注明失效的,建房时间不应超过两年,否则,应重新报批。16、农村村民申请修建住宅时应提供哪些资料?⑴户主身份证复印件;⑵全家户口簿复印件;⑶建房用地申请及审批呈报表;⑷建设部门准建证(或规划部门定点意见)。17、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有几项,怎样计算各项补偿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⑴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⑵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超过15倍;⑶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一半计算;⑷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⑸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法律责任18、什么是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人民在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9、使用农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怎么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20、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包括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主要有:⑴非法转让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土地的;⑵非法转让已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⑶非法转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的;⑷非法转让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的;⑸非法转让未登记土地的;⑹以转让地上建筑物为名非法转让土地的;⑺以联合开发、联办企业为名非法转让土地的;⑻建筑物加层卖给他人非法转让土地的;⑼以加名、减名、更名、假破产、假兼并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他行为2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受到哪些处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应受到什么处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发开垦费的2倍以下。2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应受到哪些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和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外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受到什么处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到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5、对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建住宅的,如何处理?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26、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受到什么处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27、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和权利?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2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应受到什么处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29、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受到哪些处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0、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应受到什么处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3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如何处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3、对违反规定擅自开采矿产的如何处理?违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