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市经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大连海关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市经委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2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应在6000万元以上。3、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5、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6、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7、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8、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39、企业两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10、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两年内没有发生走私罪或走私行为的。以上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市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做出适当调整。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包括:《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二)。2、市经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3、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大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委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第三章评价第八条依据《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4第九条评价程序: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委。评价材料包括:《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2、市经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市经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一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委。市经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5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省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5、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发生走私罪或走私行为的。第十三条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大连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四条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第十五条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6第十六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或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市经委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第十七条市经委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给予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安排解决。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第十九条市经委、市财政局应当对资助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第二十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符合重点支持的项目,优先列入资助计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大连海关负责解释。7附件一:《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8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技术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件企业网址报告年度序号定量数据名称单位数据值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万元2企业利润总额万元3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万元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万元7(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项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项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项9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10新产品销售利润万元1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12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万美元13企业职工总数人14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万元15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人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16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人17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万元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万元19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人20技术中心博士人数人21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人月22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个23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个24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个25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项26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项27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项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项2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项29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个30企业获得的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数个3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项9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二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10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11(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10、对外合作项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