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中铝的限量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于1989年正式将铝确定为食品污染物加以控制,提出人体铝的暂定摄入标准每周允许摄入量为7mg/kgB·W,即相当于每日允许摄入量为1mg/kgB·W。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中,也包括含铝食品添加剂。2006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评估铝的安全性时,认为铝化合物在低于先前用来制定安全参考值的剂量,仍可能会影响实验动物的生殖系统和发育中的神经系统,因此决定把暂定每周可容忍的铝摄入量(包括添加剂)降低七倍,至每公斤体重1毫克的水平。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物专家委员会(JECFA)2011年报告,将铝每周可容许摄取量暂定每人每公斤体重为2mg(毫克);欧盟则订为1mg。我国的现行标准中规定:国家《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规定,铝残留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公斤;《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面食制品中的铝限量同样为100毫克/公斤。捷克等欧盟国家规定铝在面食品中最大限量为10毫克/公斤。欧盟食品安全局规定,食品中(例如面条)铝含量不能超过10mg/kg。自去年12月份至今,欧盟已多次对中国产面制品(包括方便面、鸡蛋面等)发出多份预警通报,称铝含量超标。经中国SPS咨询点与欧盟SPS咨询点联系,欧盟答复:Infoodproducts,similartonoodles(alsoonthebaseofwheatflour,waterandsalt)thelevelsofaluminiumdoesnotexceedthe10mg/kg。中文参考译文:在食品产品中,类似面条(以小麦粉、水和盐为主),铝的含量不能超过10mg/kg。说明: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于2008年5月22日采纳了一项有关通过饮食摄入铝的安全性问题的建议(见附件),规定面制品中铝含量不得超过10ppm。欧盟修订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及限量2012年5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No380/2012法规,修订了欧委会(EC)No1333/2008法规附件II中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及限量。该法规自公布20日后生效。(EU)No380/2012号法规修订了(EC)No1333/2008法规附件II和(EU)No231/2012法规中对含铝色淀的分类,并明确色淀中铝的最高含量。经风险评估,(EU)No380/2012法规决定从(EC)1333/2008号附件二B部分中的所有添加剂名单中删除E558、E556(硅酸铝钙)和E559(硅酸铝)三种添加剂。另外,法规规定了两款临时豁免条款,一是2012年2月1日以前合法上市但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只能销售至2012年2月1日。二是允许2012年8月1日以前合法上市但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含铝色淀可在保质期内销售直至2012年8月1日。NONEmg/kgGTL_031GTL_032不得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应符合GB10344-2005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