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一、绝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二、机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三、秘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附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序号国家秘密事项名称密级保密期限控制范围备注1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绝密长期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总参谋部测绘局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2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绝密长期同上31:1万、1: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绝密长期同上4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绝密长期同上5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机密长期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大军区以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6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机密长期同上7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机密长期同上8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机密长期同上9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机密长期同上101:2.5万、1:5万和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图及其数字化成果机密长期同上11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机密长期同上;该成果测绘单位及其测绘成果保管单位12构成环线或线路长度超过1000千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秘密长期经县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大军区以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13重力加密点成果秘密长期同上14分辨率在30′×30′至1°×1°,精度在±5毫伽至±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1米至±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在±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秘密长期同上15非军事禁区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秘密长期同上161:50万、1:25万、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秘密长期同上17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秘密长期同上18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秘密长期同上;该成果测绘单位及其测绘成果保管单位19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秘密长期同上注:本规定所指“测绘成果”包括纸、光、磁等各类介质所承载的测绘数据、图件及相关资料3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颁布单位】地矿部/国家保密局【颁布日期】19940808【实施日期】19940808【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使保密工作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和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质矿产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全国地质矿产工作中、长期规划中的主要指标和重大政策措施;2.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工作决策;3.未划定国界的边境地区、有争议海区以及我国已申请登记的国际海底矿区的地形地貌和矿产资料;4.全国铀、离子型稀土元素矿产的探明储量、开发利用综合统计资料以及资源战略分析资料的核心部分;45.涉及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的重大地质灾害预测资料。(二)秘密级事项1.全国地质矿产工作年度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和重大政策措施;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铀矿床的位置、探明矿产储量;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离子型稀土元素矿产的探明储量和反映矿床地质特征的资料;4.军事设防区及为军事目的服务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5.涉及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地质调查资料;6.国家授权的对外地质矿产经济、技术合作谈判中的内定方案及对策;7.重要设防海区海底的底质、地形、地貌资料和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5万的水深图;8.区域绝对重力资料以及附有测点位置、高程和基点联测成果的区域性相对重力资料。第四条地质矿产工作中的专业测绘资料,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各种地质矿产专业图件,其保密范围按本规定管理。第五条地质矿产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秘密事项,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5第六条对地质矿产工作及经济活动中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事项,应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七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89年由地质矿产部、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的《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即:地发[1989]30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