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工作,明确管理职责与任务,促进项目档案工作依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业务规范,结合水资源监控项目特点和实际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监控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水资源监控项目分为单位项目、省项目和流域项目、水利部直属项目。单位项目是指由具体承担各子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省项目是指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各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总和;流域项目是指由流域机构主持、各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总和;水利部直属项目是指由水利部直属单位(流域机构除外)主持并承担的项目总和。第三条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是指在水资源监控项目立项、申报、实施、验收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属水利科技档案范畴,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管理是水资源监控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2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下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各项目办”)和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确定档案管理部门与人员,为项目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第五条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进程同步管理的规定,确保在整体项目完成时,项目档案能够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工作目标。第六条档案验收是水资源监控项目各阶段验收的必要条件,凡项目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验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工作由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完善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经水利部批准后实施;会同水利部档案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项目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部项目办对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第八条各项目办是本级项目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档案法规和本办法要求,负责本级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会同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对下级项目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接受上级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项目办的监督、指导;承担本级项目3办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第九条各项目单位应对其承担项目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负责;要按照水利科技档案的专业要求,切实做好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第十条各项目办和各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合同承担方提交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管理,包括利用合同或协议等方式,明确其应提交文件材料的范围、数量、质量、时间等要求。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2005)的要求,做好自身产生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认真履行对合同承担方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的审核责任,并按要求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各项目办在检查项目实施工作时,应同时检查项目档案的同步收集、整理与管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加强监管、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改正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毁或丢失的,将按法规要求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整理与归档第十三条项目档案应能真实、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项目建设的过程与结果,具体内容参见《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应归档文件材料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各项目办可结合本级项目实际情况,对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第十四条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的组卷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做到分类科学,4组卷合理,文件材料齐全,相关手续齐备,便于保管和利用,并统一以“SJ-XX”代码开头编制档号,SJ是水资源监控项目代码,XX是项目档案管理单位的单位代码(见附件2)。第十五条水资源监控项目归档文件材料一般应为原件,具体整理应参照如下标准要求:(一)纸质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的要求。(二)电子文件材料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要求。(三)照片及实物材料整理,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的要求。(四)声像及实物材料整理,应按要求标注时间、地点、事件(事由)、主要人物等文字说明。第十六条水资源监控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时,应按规定组成案卷,拟写案卷标题,编制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及归档文件材料整理情况说明,并经归档人和归档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第四章验收与移交第十七条根据水资源监控项目实际情况,档案验收分为“同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两种形式。(一)同步验收是指在进行委托合同验收和单位项目终验时,同步对相关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由各项目办或项目单位负责;同步验收档案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合同验收或单位项目终验。5(二)专项验收是指省项目终验、流域项目终验和水资源监控项目总验收前,专门对相关项目档案进行的检查验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进行相关项目的终验或总验收。第十八条委托合同验收前,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设计、安装、调试(测试)、运行(试运行)及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和与其相关的重要电子文档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完善,待其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合同验收。委托合同验收时应有项目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第十九条单位项目终验前,项目单位应首先对项目档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由本级项目办在项目验收时,邀同级档案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档案合格的,才能通过项目终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档案,应及时整改;对无项目档案或项目档案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通过单位项目终验。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终验后,应在一个月内将项目档案移交给本级项目办,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单位项目档案全部移交本级项目办后,由项目办组织对本级项目所有档案进行自查,在确认所有项目档案基本符合要求后,即可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级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申请时,应附档案自查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审核报告。第二十二条档案专项验收一般由项目办的同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程序与标准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6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针对专项验收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各项目办应在本级项目整体验收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在申请整体验收时对其进行说明。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加强对档案专项验收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未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应在完成整改工作后,依据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五条省项目和流域项目通过终验后,应将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及档案案卷目录报部项目办;各级项目办应在通过整体项目终验或总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所有项目档案移交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