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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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公正性,保障科学工作者权益,促进科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不端行为。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第三条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或单位的不端行为,都应受到追究;(二)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决定按程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四条监督委员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授权做出处理决定,由有关部门执行。第二章处理种类第五条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一)书面警告;(二)中止项目;(三)撤销项目;(四)取消项目申请或评议、评审资格;(五)内部通报批评;(六)通报批评。第六条对项目依托单位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一)书面警告;(二)内部通报批评;(三)通报批评。第七条内部通报批评系指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内部及发生不端行为的有关单位公布;通报批评系指除在上述单位公布以外,还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发布。第八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转交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处理规则第九条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第十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一)一般过失性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五)其他影响恶劣的。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违反科学基金规章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第十四条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第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违反科学基金规章,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第四章处理细则第十六条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一)在申请书中冒他人签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伪造项目研究人员姓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二)在项目人员的国籍、资历、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三)在申请书中有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四)在申请书中伪造科学数据,或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五)干扰评审工作秩序,影响评议、评审公正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书面警告;影响恶劣的,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第十七条对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一)在申请阶段存在不端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二)未按规定履行研究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中止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伪造、篡改研究结果,情节较轻的,中止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四)在标注科学基金资助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的,撤销项目,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一稿多投或署名不实,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影响恶劣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五)挪用、滥用科学基金经费的,撤销项目,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对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一)违反科学基金保密、回避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评议、评审资格,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二)抄袭、剽窃他人申请书内容,情节较轻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三)打击报复、诬陷或故意损毁申请者名誉等,情节较轻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四)利用评议、评审谋取私利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对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一)对项目申请者或承担者发生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告或内部通报批评;(二)纵容、包庇、协助有关人员实施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三)挪用、克扣、截留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章处理,情节严重的,转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含兼职、兼聘人员)违规操作造成评审不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不端行为,严重损害科学基金声誉的,移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五章处理程序第二十一条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将收悉函件情况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者;经过初步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一)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报监督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存档备查;(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包括有事实依据的重要匿名举报),报办公会议讨论或监督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决定是否需要立案。不需要立案的,存档备查;(三)涉及科学基金经费使用的举报,移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对需要立案的投诉和举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调查组由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组成,必要时邀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能局(室)、科学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参加;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二)调查组应当认真研究投诉或举报材料及相关档案资料,拟定调查提纲和方案;(三)被投诉和举报者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调查组调查核实,说明事实真相,提供必要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四)调查组必须认真听取被举报者的陈述和申辩,保护被举报人的权益;(五)调查组负责撰写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与内容、主要事实与证据、与被举报者谈话情况、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等。第二十三条监督委员会办公会议审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常委会审议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重大问题的处理,须提交全体会议审议。做出处理决定须经应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涉及科学基金经费使用的举报,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按照上述程序审议处理。第二十四条监督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分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五条对不端行为的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发出处理决定通知后20天内向监督委员会书面提出。监督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20天内予以答复。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答复为最终处理结果。2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处理决定自动生效。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只受理一次;对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按照本办法上述规定程序重新受理和办理。第二十六条所有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投诉和举报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的各类基金项目。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受理投诉和举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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