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奖学金评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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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文件师大政发〔2010〕13号关于修订《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教育学校奖学金△办法通知(共印5份)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2010年4月27日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四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校学生处负责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及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二)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班主任、班导师代表、辅导员等组成,组长由院主管领导担任。第三章奖学金种类第五条学校面向本科学生分别设立以下两类奖学金:(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二)专项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奖和其他种类专项奖;第四章评选办法第六条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各类学生奖学金:(一)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的九月份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在第二学期初进行,奖学金的金额按照学年度金额的50%发放;(三)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附后),以班级为单位,计算所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根据成绩排名,依次评选;(四)专业奖学金以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的排名先后作为评选依据;(五)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各项之间不可以兼得;但可以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兼得。第五章奖学金申报条件、奖励金额和评奖比例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申报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3.明礼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无不良诚信记录;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二)奖金额度和评奖比例特等奖学金:1200元(一学年)占本科学生总数的5%一等奖学金:900元(一学年)占本科学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600元(一学年)占本科学生总数的15%三等奖学金:300元(一学年)占本科学生总数的20%专业奖学金:1000元(一学年)占本科学生总数的2%第八条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分为科技创新奖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奖,旨在提高广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学术等各类比赛和竞赛活动,为国家争光,为学校争光。(一)评审要求1.专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不包括各类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者;2.作为申报专项奖学金依据的奖杯、奖牌、获奖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1)落款日期须在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学年以内;(2)获奖证书须加盖有国家部委机构、社会团体或专业权威机构的公章;(3)一般情况下,由企业独立举办的各类比赛获奖者,不列入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但赛事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可提请校奖学金评审会审议决定。(二)申报条件在国际、全国或省(市)级的科技、学术以及知识性等各类赛事或评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项,且未受到学校其他部门表彰的本科学生集体和个人均可参选。(三)评选种类1.“科技创新奖”,专门用于鼓励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其申报条件、评奖等级和奖金额度遵照师大学(2006)40号《关于鼓励学生参与学术科技活动的奖励办法》执行。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奖”,用于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凡入选中国青年志愿者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我校学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奖”,获奖者每人奖励2000元。第六章评审程序第九条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下达评奖名额;(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三)院(系)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四)院(系)公示初评结果;(五)院(系)签署初评意见;(六)院(系)上报初评结果;(七)校学生处汇总、复核,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八)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九)学校公布最终结果;(十)召开表彰会,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第七章公示和申诉第十条奖学金评选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处提出申诉,校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八章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同时将有关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待各类市级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结束后,召开全校表彰大会。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获得的优秀学生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划入其学校银行卡帐户的办法发放。第九章参评资格第十四条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者要按照标准严格要求,宁缺毋滥。(一)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二)当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三)参评优秀学生特、一、二等奖学金必须当学年所学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全部及格(当学年补考及格的课程,以补考前考试成绩计算综合测评分值);(四)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当学年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特等奖学金的获得者其专业成绩总评须在本专业排名的前三分之一。(五)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六)颁奖后如发现获奖者曾在参评当年弄虚作假者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校通报。第十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六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附件2: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标体系附件3:天津师范大学奖学金登记表附件1: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本办法在综合德、智、体、美各方面的基础上,制定了测评指标体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将为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评选和就业推荐等提供可靠依据。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各项指标及权重学生综合素质分=德育素质分15%+智育素质分65%+身心素质分10%+实践能力分10%+创新能力分德育素质分基础分(60分)学(15%)奖惩分生智育素质分规定课程分综(65%)奖惩分合身心素质分基础分(60分)素(10%)奖惩分质实践能力分基础分(60分)分(10%)奖惩分创新能力分(直接计入总分,最多不超过10分)注:加权之前各项素质能力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最低不低于0分。(一)德育素质评分标准德育素质分=基础分+奖惩分1.基础分评定标准: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维护公共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讲文明礼貌。基本达到上述要求者,可记基础分60分。2.奖惩分标准:见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标体系(二)智育素质评分标准:智育素质分=规定课程分+奖惩分1.规定课程分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包括必修、专业选修)均计入规定课程分,公式如下:规定课程分=每门课程的周学时每门课程的周学时每门课程考核成绩)(说明:(1)五级分制按下列标准换算成百分制:优秀=90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2)三级计分制按下列标准换算成百分制:优良=90合格=60分不合格=40分(3)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按80分计。(4)补考者按补考前的原始成绩计。(5)教育实习周学时定为6,毕业论文周学时定为5,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周学时定为3。2.奖惩分标准:见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标体系(三)身心素质评分的标准身心素质=基础分+奖惩分1.基础分标准: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基本达到上述要求者,可记基础分60分。2.奖惩分标准:见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标体系(四)实践能力评分标准实践能力分=基础分+奖惩分1.基础分标准:坚持课堂学习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参加公益劳动,热心社会工作,参加青年志愿者和社区服务活动。每学期登陆使用天津师大就业网内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系统。基本达到上述要求者,可记基础分60分。2.奖惩分标准:见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标体系(五)创新能力评分标准创新能力评定参见《关于鼓励学生参与学术科技活动的奖励办法》(师大学[2006]40号)。创新能力分最多不超过10分。其它各项素质能力均达到基础分以上者方可获创新能力加分。二、综合测评操作办法(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二周内,对学生前一学年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二)综合测评工作由各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领导,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班根据班级规模组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委员会,评委会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主任,成员由当学年部分骨干课程任课教师、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委会成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联系群众、严于律己。评委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得到全班绝大多数学生公认。各班级评委名单确定后,报院主管领导批准。评委会的职责:1.评定班级学生干部的奖励分;2.确定有加减分区间指标的评分标准;3.计算、汇总学生各项素质能力分,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登记表》;4.按《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评价指标体系》中规定的栏目,向全体学生公布测评结果,并答复学生的咨询。(三)测评之前,班委会、团支部应将本班当学年内学生考勤、奖励、惩罚情况(包括学校内外对本班学生所提供的奖惩情况)、学习成绩、政治表现、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劳动卫生及各类比赛结果公布于众,以便学生自评、评委会评分及群众监督。三、综合测评有关要求(一)各个班级要建立考勤簿(包括上课、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的考勤)、思想品德及各类集体活动及竞赛情况备案册,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备案制度,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组织纪律、集体活动及文体竞赛等情况都有原始的、定量的或定性的记载,为综合测评提供可靠依据。(二)各学院要针对综合测评工作加强对班主任、辅导员、当学年骨干课程任课教师和学生骨干的培训,使评委会掌握政策,熟悉业务,避免工作失误,确保测评的准确性。(三)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要进行公示;测评结果上报时要求必须有班主任、当学年骨干课程任课教师的签字;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果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学院党委副书记同意后,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召开评委会复议,复议时学院要安排学工办老师参与进行。四、附则(一)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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