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对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是学院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建议;(四)申请奖学金;(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第2页共13页(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新生入学,须持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交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凭证,否则学生证无效。(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三)学生证遗失者,由系教学秘书开具证明,到教务部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四)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留校的学生,复学前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第二节修业第十二条学分制管理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计划,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修业。第3页共13页本科学生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3—8内年完成学业。第十三条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可提前报考研究生。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院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交纳学费。基本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开学后8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查备案。计划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向系主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部审查备案。第十四条对在四年内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内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第十五条总学分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145—150学分。各专业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未修满学分者,不能毕业。实修学分若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2%(不含)以上者,超出部分另行收费(创新学分除外)。第十六条创新学分为培养创新人才,鼓励学有专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创新学分。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可认定一定额度的学分计入选修课学分中。第十七条自主修读学分允许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自主修读学分。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途径和考核办法。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由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第十八条课程的自修和免修(一)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申请自修。1自第二学年开始,学生每学期可申请一门课程自修。2学生自修过程中须根据该课程的考核要求,参与平时的教学活动(如阶段测验、作业或实验等)。3学生须参加自修课程期末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4学生申请自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经任课教师和专业主管领导同意后,在各系教学秘书处备案(审批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二)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一学期内可批准学生有一门课程免修)。凡申请免修者,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系主任同意后参加所在系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可准其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各系应将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部备案。免修课程考试和审定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进行。(三)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和免修。第十九条副修本(含双学士学位)、专科专业和辅修专业方向学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可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在天津师范大学或津沽学院的所有本科专业中进行副修双学位专业、本科专业、专科专业及辅修专业方向等四第4页共13页个层次的学习。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55学分;副修本科专业的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50学分;副修专科专业的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辅修专业方向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学生修满副(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天津师范大学或津沽学院的有关规定,可获得副(辅)修学校颁发的校内相应副(辅)修证书。在副(辅)修过程中,学院提倡文理渗透,学科交叉。第三节选课第二十条各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种。必修课分为:(一)通识教育课程(二)专业核心课程选修课分为:(三)专业方向课程(四)自主发展课程第二十一条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首先保证通识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等课程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第二十二条每学期期末,教务部公布下学期课程。学生根据各自的选课计划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包括因休学、转专业的补修课程、不及格的重修课程等)。第二十三条学生选课遵循以下原则:(一)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二)选修课程人数少于20人一般不开课;(三)选课不得超过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数,超过的,按学院规定交纳相应费用。第二十四条学生对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所有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考试等教学环节。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试听所选课程,开课后第二周末,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一次退选或补、改选,逾期不再办理。选修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该课以零分计,计入选课学分数,并记入学生成绩册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业前必须修完.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七条学生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记入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应当重修或重选课程。第二十八条考核包括平时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一)考试课以闭卷考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应当经系主任批准。(二)课程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评定的比第5页共13页例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为70%:30%或者60%:40%。课程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项成绩。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自学重修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可采用结课考试单一方式评定。(三)课程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四)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执行。(五)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第二十九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三十条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务部审核批准后,为其安排体育保健课。第三十一条学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绩点规定如下:五级记分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优90—100A4.085—89A-3.782—84.9B+3.3良78—81.9B3.075—77.9B-2.772—74.9C+2.3中69—71.9C2.065—68.9C-1.761—64.9D1.3及格60D-1.0不及格﹤60E0(一)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所得绩点数(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三)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四)军训、形势政策课程、创新学分所获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第三十二条重修、重选、缓考、补考(一)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重修。必修课原则上应随班重修(考核成绩在50分(含)以上者,可以申请自学重修,完成平时作业,参加期末考试)。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考核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学生成绩排名时,重修及格成绩按60分计算;重修不及格时,成绩按最后的一次计算。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第6页共13页期满时,重修课程仍不及格者,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