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构成(一)土地征收、收回(购)和拆迁安置补偿费。1、集体土地征收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4号)执行。2、国有土地征回(购)费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30号)执行。3、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奖励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3号)执行。(二)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包括与出让宗地相关的土地熟化、整理等费用,含涉及出让土地需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明确的单宗地土地开发费用根据各投资熟化主体委托经政府招标确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在成本中核算;大片区土地熟化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分摊的基础设施费用,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8]24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济财办[2008]39号),从返还各重点片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平衡。(三)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土地勘测费、规划策划费、评估费、宗地成本审价费、公告费、代理费、评标费和场地租金等。(四)相关税费。市、县(市)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可以作为成本列支;建设用地单位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缴税款不能作为成本列支。市、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开展土地出让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作为成本列支;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作为成本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