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介绍财务管理司▪支出处2014-11-18前言•修订的背景•制度主要修订内容•会计制度调整内容一、修订的背景财政部1998年财政部下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七年来,财政部相继推出了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算收支分类等多项改革,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陆续发布了8个补充规定。2012年,财政部修订下发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71号令)2013年12月,财政部出台了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要求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修订的背景国税系统1998年5月根据财政部的制度(98年财政部下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1999年使用单机版会计核算软件,2005年使用网络版会计核算软件,这期间,国税系统的会计制度修补(包括行政和基建会计制度)与网络软件更新同步进行。国税系统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将新制度的实施推迟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制度定位:既要符合财政部的基本制度,更要适应国税系统的特点;既要便于管理层利用和分析数据,更要便于基层单位理解和操作;同时,还要兼顾会计改革方向和财务深化管理的需要。二、主要修订内容(一)进一步明晰会计核算目标按原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主要侧重于反映单位预算收支情况的信息,但对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信息的反映相对不足。新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满足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既要准确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二、制度主要修订内容(二)进一步改进会计核算方法原制度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新制度进一步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预付账款等业务“双分录”核算。新制度在净资产中相应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清偿净资产”科目,分别核算单位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账款而需在净资产中相应冲减的金额。二、制度主要修订内容(三)更加完整体现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适应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工资和津贴补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等公共财政改革配套出台的若干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新制度中增加了有关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付职工薪酬等核算内容。二、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四)充实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在资产方面,一是细化有关资产核算内容。比如,将原来通过“暂付款”核算的资产内容,细分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资产项目,以更清晰地反映行政单位资产状况。二是增加有关资产的核算内容,如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受托代理资产等。三是详细规定了取得资产没有支付对价情况下资产计量原则。在负债方面,一是细化有关负债核算内容。比如将原来通过“暂存款”核算的负债内容,细分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二是增加了应缴税费、受托代理负债等核算内容。二、制度主要修订内容(五)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原《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对资产在使用中的损耗未进行核算反映。新制度中增加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账务处理,以反映资产因使用中的消耗而发生的价值减少,从而真实体现资产价值。为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需求,制度中采用“虚提”折旧和摊销模式,为便于操作,《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二、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六)增加行政单位净资产核算内容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清偿净资产”科目,其中:“资产基金”核算反映行政单位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待清偿净资产”核算反映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对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二、制度主要修订内容(七)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核算在收入方面,新制度按照行政单位取得收入的资金性质设置了“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取消“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在支出方面,新制度按照行政单位支出使用主体不同,设置了“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取消了“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其中,“拨出经费”科目限定为核算向所属单位拨出的非中央财政拨款资金。二、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八)基建会计信息并入行政单位“大账”新制度中增加了“在建工程”科目,规定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至少按月并入新《制度》中有关科目。二、制度主要修订内容(九)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报表格式财政部的《制度》中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增加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了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相对于财政部新制度)(一)增加年终清理和结账的章节内容财政部新制度共分为十个章节,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财务报表、附则,国税增加了“第九章年终清理和结账”,主要是从制度的完整性考虑。考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中已有相关内容,本制度只作程序性规定。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二)基建并入大账财政部的新制度中要求基建会计信息按月并入“大账”。国税仍维持现行做法,基建和行政会计分别登记,通过软件设置的合并管理账套定期进行数据合并,既满足财政部要求基建并入大账的要求,又能保持行政和基建两个账套的核算数据相对独立完整。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二)基建并入大账下发新会计制度同时,配套下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与基建合并管理账套核算规定》、《关于调整基建会计科目及相关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几个难点问题:一是基建与行政关于支出确认的问题。在不改变基建核算基础的情况下,在基建账套中设置过渡科目,将基建会计制度下的支出转化为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的支出并入管理账套,同时通过过渡科目设置的明细核算,将过渡科目核算金额转换到基建账套所对应的基建科目中。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二)基建并入大账二是年终收支结转的问题。行政账套按年进行收支结转,基建账套从基建项目开工直到项目竣工决算时才进行收支结转。合并管理账套并账须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因此基建账套的按年收支结转就要在管理账套中完成。三是两个账套合并后的重复记账问题。在制度中增加了抵销分录的账务处理,在软件中设计了自动生成冲销凭证的功能。(三)结转自筹基建资金的核算财政部新制度规定,基建资金仅在基建账套中核算,行政账套不再重复反映;财政部新制度没有再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基建数据要并入大账,也就解决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国税原制度规定,自筹基建资金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列支后从行政账套转入基建账套。新制度仍维持原来“其他收入在行政账套全面反映”的做法,在财政部新会计制度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情况下,在行政账套中的“拨出经费”科目下增加“自筹基建拨款”明细科目,核算反映行政账套向基建账套转入自筹基建资金的业务,从工作程序上解决资金按照预算安排掌控的问题。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四)增加共用账户的核算在制度中规定了“共用账户、分账核算”的处理方法,包括日常收支核算、对账等,要求单位通过合并管理账套建立共用账户的银行备查账;在软件中设计了自动从两个账套的银行日记账自动提取数据生成银行备查账的功能。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五)经费支出设置辅助来源核算财政部新制度规定经费支出下按照“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并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进行明细核算。但没有统一规定经费支出明细科目的级次。国税制度仍延用现行做法,经费支出下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并采用辅助核算方式实现与经费来源的对应。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六)在建工程的核算范围和核算内容财政部新制度增加“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要求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修缮时,须将原有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支出归集,待工程完工后再加上增值部分转回到“固定资产”科目中。国税做了如下调整: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了“在建投入”、“需要安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转入”三个明细科目,将是否划转限定在是否影响原有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结点上,对于不影响固定资产使用的小维修,不作固定资产划转处理。通过改扩建、修缮等增加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在建工程”,其转出时的完整价值包含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新增投资完工交付使用形成的账面价值两部分。软件需要人为将新增值固定资产与原固定资产卡片对应,完成价值合并。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明细核算为下一步固定资产按大类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下按照新的规则和制度规定的资产类别设置了6个明细科目。取消名义金额无形资产比照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财务部门只记价值总额。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八)结余类科目明细核算财政部的结余类科目下设置“收支转账”、“结余调整”、“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剩余结转(结余)”等明细科目,国税系统仍按照收入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其中财政拨款资金年终的收支结转均先通过“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处理,其后再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或预算结余资金的批复,将项目净结余资金从“结转”中转到“财政拨款结余”中。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九)简化会计科目国税系统科目设置的总体原则:一级科目遵循财政部的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根据国税系统的特点设置,对不适用国税系统的会计科目进行简化。一是删除了国税系统不涉及的科目;二是删除部分会计科目中国税系统不涉及到的核算内容;三是暂不分人员、公用经费进行收入、结余的明细核算,并不因此弱化管理。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调整(十)财务报表的调整总局统一设置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总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以及支出与来源对应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取消收入支出项目按月编报,其中结余数据从收支总表中提取,将“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其中项列示。收入支出表与财政部的格式完全不同。在收入支出表中列示了调整年初结余、归集调入或上缴年初结余、单位内部调剂等明细项。维持国税系统目前使用的报表格式。会计制度具体内容《制度》共十一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1-9条)•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0-15条)•第三章资产(16-20条)•第四章负债(21-25条)•第五章净资产(26-27条)•第六章收入(28-30条)•第七章支出(31-33条)•第八章会计科目(34-36条)•第九章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37-39条)•第十章财务报表(40-43条)•第十一章附则(44-46条)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各级国家税务局会计核算目标: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单位各项资金活动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核算前提:各单位应当按照自身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以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实行报账制管理。会计核算基础: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制度明确提出了六个质量要求:可靠性、相关性、全面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第三章资产资产定义、分类、确认和计量原则•明确规定资产是各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类别,取消了有价证券。•资产的确认:一是符合资产的定义,二是成本或是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资产•资产的计量: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包括两部分:•一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