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2013年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太原市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晋政办发〔2011〕4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要求,为规范我市“一通三防”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区域内所管辖的从事煤炭生产、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煤炭企业。第3条全市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发现有关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理机构第4条市国资委、各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明确“一通三防”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各煤炭企业、各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一通三2防”管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一)建设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进入二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二)煤矿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成立专门瓦斯防治机构或专职防突机构(建设矿井揭露煤层前成立),配备专业的瓦斯治理或防突技术人员。(四)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区长)必须兼任矿长助理,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实现技术与行政管理责任分离。第5条各煤炭企业及各煤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从事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要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第6条瓦斯矿井必须按要求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每个专业队伍必须配3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要逐步实现抽采打钻和防突施工队伍的专业化,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必须相对固定。第7条从事或拟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炭企业及各煤矿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机构人员等方面要具备《山西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各项规定。第二节管理职责第8条市国资委、各县(市、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9条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10条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投资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一通三防”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调整、配备“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必须征得总工程师同意。第11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岗位安全责任制,4必须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应负的职责。第三节其它第12条市国资委、各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通三防”分管领导和煤炭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学校毕业或具备相关专业水平,并应当及时参加国家、省及市组织的“一通三防”业务轮训。第13条煤炭企业及各类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六)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十一)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十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14条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一通三防”考核管理办法:(一)矿井瓦斯抽采考核管理办法;(二)矿井瓦斯“零”超限、“零”误报考核管理办法;5(三)矿井综合防尘考核管理办法(四)矿井防灭火考核管理办法(五)矿井“一通三防”考核处罚规定第15条煤炭企业必须制定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要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第16条煤炭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其中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第17条各类煤矿企业要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和生产计划。其中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第18条煤炭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一通三防”工作,建立“一通三防”定期研究和推进机制,明确工作规则、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6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19条必须按时上报各类通风、瓦斯报表。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安排专人将当月的“一通三防”报表及时按要求上报市煤炭局(煤炭企业次月2日前,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次月5日前)。各类报表要由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一通三防”负责人、各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留存、备查。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20条矿井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各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每年在安排生产及建设计划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和建设。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第21条矿井应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有稳定充足的通风动力、完善合理的通风网络、坚实可靠的通风设施,并做到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与优化。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和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一)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计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7(二)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严禁“剃头”开采。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它巷道;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倾斜条带布置时,必须至少超前两个区段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合理确定回采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三)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新建矿井进、回风井贯通后,必须及时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未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四)矿井和采区的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室、绞车房、采区变电所等硐室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和高温治理的需要,回采工作面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也不得长期使用风帘、风障导风处理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制定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五)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巷道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期间,必须停止影响范围内的一切采掘活动,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8(六)严禁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条件的串联通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上级煤炭管理机构审批。(七)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22条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煤炭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一)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二)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第二节通风设施第23条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挡风墙、风门、密闭、调风窗、测风站、风桥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挂牌或编号管理,按要求建立通风设施台帐。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第24条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25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风门要能自动关闭,并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9第26条永久设施(包括风门、封闭、风窗、风桥等)墙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面平整,封闭周边要掏槽,墙内有水的封闭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封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临时设施选择顶、帮、支护良好处建立,与煤岩接实。废弃和停工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密闭。第27条煤矿必须加强对盲巷和密闭管理。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井下所有盲巷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封闭,封闭前方瓦斯积聚、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通向

1 / 5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