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期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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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例分析一、数量条款1、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515公吨,最少交485公吨,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市价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我方最多可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根据《UCP6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取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在本案例中,小麦是散装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即卖方交货数量可在950-1050公吨,但信用证金额只有100000美元,因此,卖方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2、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分析:根据公约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的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全部或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满前补交,但不得使卖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我方可以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1、2两题选一题)二、贸易术语3、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Shanghai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问:⑴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地点在哪里?⑵印商的拒绝收货是否合理?为什么?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4、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1)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2)此案例涉及FCA术语,根据2010年《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3)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10年《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5、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6、(充分通知)中国上海A公司(卖方)与美国旧金山B公司(买方)于某年4月13日订立了7万件成衣的出口合同,FOB上海,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B公司于5月3日开出信用证。5月6日买方传真我方称,已签订运输合同,船名为ABC,转船日期定在5月10-15日五天。但我方于上海码头苦苦搜寻,也不见船名为ABC的船只,后经查实,买方指定船只名为ADC而非买方电报中所称ABC,不过此时已过船期。【分析】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本案例中,因买方未能将正确船名通知于卖方,致使卖方无法按时装船,其损失应由买方B公司承担。7、(风险转移)2011年夏季,我国南部某市一制糖企业A企业,向日本B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蔗糖。A公司在指定港口将出口蔗糖按时交至B公司指定船只上,装船检验时,货物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收货时,发现10%左右的蔗糖,融化凝结,成为脏包,后经证实是路途雨水所致,导致部分蔗糖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货损的原因在于货物包装没有按合同规定密封好,在运输途中又偶遇雨水。于是,买方提出索赔,但卖方指出在装船检验时,货物品质合格,货物品质变化是发生在交货以后,按照FOB术语,其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因此拒赔。双方发生争执。请问:买方和卖方应该由谁来承担货物品质变化的损失,为什么?【分析】FOB条件下,如果卖方在交货之前已经存在潜在风险,即使完成交货,其风险也不发生转移。本案例中,虽然货物受损是发生在货物装上船之后,但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原因是在交货前已经存在。此外,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货物进行包装,也构成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违反了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的义务。因此货物受损应由卖方承担。8、(买卖双方责任)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究竟责任在于卖方还是买方?分析:A公司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9、(装运通知)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到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效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10、(保险与风险)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11、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请回答调低还是调高)请简述理由?(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答:(1)原报价格为每吨2500美元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方应该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果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买方不但承担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承担了从装运港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为界。(3到11九题选一题)三、保险12、一载有茶叶和儿童玩具的船泊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情况非常危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茶叶)300公吨,并反复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进附近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开支,包括船员的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灭火后,发现部分玩具和茶叶被水浸湿,造成损失。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答:共同海损13、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6月28日装满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了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浸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1)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属于单独海损;(2)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不属于共同海损;(3)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属于共同海损;(4)海水的入浸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属于单独海损;(5)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被卷入海里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单独海损)。(12、13两题选一题)计算题一、班轮运费例2:我方采用班轮运输出口商品100箱,每箱体积30×60×50cm,毛重40kg,查运费表知该货为9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9美元,另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请计算该批货物的总运费。解答:1、确定计费标准30×60×50=0.09立方米0.04吨2、计算运费总运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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