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协议书甲方:乙方:鉴于:乙方所属集团系全球领先的光伏制造业集团公司,主要致力于投资光伏产品的制造和光伏太阳能电站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并在这些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为了充分开发和利用地区的太阳能资源,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相互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投市开发区MW光伏电站项目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甲方、乙方以下统称“两方”、“双方”,甲方、乙方中任何一方以下称“一方”。如无明确约定,本协议书项下的“乙方”应包括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统称“项目”。第一条项目情况1.乙方根据其在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规划,拟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开发区范围内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在甲方所在地纳税)并投资、建设和运营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运营周期:年。2.投资建设开发区范围内的微型分布式电网,总投资约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亿元)。拟建设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规划容量MW,总投资约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亿元)。规划用地约亩,该拟用地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开发区。每年的发电总量约为万度,相当于每年节省了吨标准煤。协助政府完成扶贫电站投资项目,规划容量MW(按县万贫困户计)总投资约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亿元)。规划用地约亩,3.此项目可有效促进市开发区能源结构转型,显著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使用及碳排放,促进可持续绿色发展,引领河北省新能源健康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第二条甲方责任协助乙方完成本项目的立项,协助乙方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甲方承诺:1.协调乙方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务局、安全监督、土地和规划等部门。2.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涉及的各项报批或备案手续,以使乙方顺利的进行项目备案并获得相应的建设规模指标(确保乙方于年1底前获得地面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指标)、国家光伏发电标杆电价收购及地方政府电价补贴指标等。3.协助乙方办理项目选址(拟用地),土地初审、土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以确保项目拟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性质、土地用途上满足国家政策规定和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的需求。4.协助乙方办理光伏发电并网接入的有关手续,并督促当地电网企业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的政策法规,做好并网接入服务工作,确保当地电网企业同意项目的并网接入,并与项目公司签署并网接入协议和售购电协议,优先调度和收购本项目上网电量。就并网接入方案而言,协助督促当地电网企业加快审核等。5.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厂区规划、建筑设计与建筑施工、安全、卫生、消防、土地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各个环节的批准(建设施工许可),并协助解决就本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卫生、消防、用水、土地、运营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与各级政府部门、农民等有关方面的关系问题。6.甲方按照元每亩每年的标准出租提供给乙方(项目)使用(后续另行签署《土地租赁协议》),直至电站运营结束。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划拨的方式供乙方(项目)使用。对于项目建设涉及的变电房、控制中心等永久性固定建筑,依法需要办理土地征用和流转手续的,甲方全力协助乙方进行办理。7.项目所需用水(含可能需要的农业用水),甲方负责接入到项目围墙外指定区域或协调解决农业用水来源,并承诺用水享受的价格为最优惠价格。8.协调以当地最低供应电价供应本项目所需使用的电力。9.甲方承诺,将在税收、行政收费和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以法律允许的方式给予项目优惠补贴政策。10.项目生活污水若需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市政污水管网由甲方负责接入到项目围墙外指定区域。第三条乙方责任1.在甲方全面履行其责任的前提下,乙方承诺将在双方正式协议签订后,在甲方辖区内的法定机关办理项目公司注册,并在甲方属地纳税。2.乙方同意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和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3.乙方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4.乙方必须在当地依法纳税,在满足乙方或项目公司招标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使用当地银行的资金、可以优先选用本地施工队伍、优先吸纳本地的劳动力,优先聘用当地人员。5.乙方承诺本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使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6.乙方承诺依法运营和管理项目公司,以实现地方经济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双赢。7.乙方承诺,在本投资协议项下项目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在有新的项目投资计划的时候,优先考虑继续在甲方进行投资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的继续发展,拉动地方生产力、环境保护和促进就业。第四条政府补贴优惠甲方承诺,将在税收、行政收费和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以法律允许的方式给予项目如下优惠补贴政策:1.税收优惠:按国家各级政府及部门出台的相关产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县招商引资政策执行。2.收费优惠:(1)市级以下行政性收费(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煤气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收费部分除外)全免。(2)除项目登记、设立过程中的事业性收费之外,免除其他事业性收费全免。(3)甲方实行收费归口管理,甲方承诺在本项目建设、生产、运营维护期间,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未经甲方审核同意,不得向项目收取任何规费。(4)本项目除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外,不需缴纳其他员工性费用。(5)除第(2)款规定的项目外,对国家强制规定以外的任何名义的、任何形式的行政收费、摊派、集资和募捐活动,项目公司有权拒绝。3.其他优惠:(1)协助乙方及项目公司积极争取并享受国家和省级、市级、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级、市级、区级颁布的有关投资新能源产业的所有政策优惠,如税收优惠、土地优惠、投资补贴等。(2)协助申请将本项目纳入陕西省重点工业项目享受相关的省级扶持和保护。(3)争取本项目以最优惠的价格获得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持续的公用设施供应。由政府批准并出台政策执行公用设施价格的统一下调时,积极协助享受优惠价格行。(4)未来国家、陕西省、商南县出台更优惠政策时积极为项目争取符合条件的适用该类的政策。第五条优先权自本协议签订后的五年内,就商南县范围内的任何拟新建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作为投资方。第六条生效和终止1.合同签署后立即生效。2.本协议书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终止本协议书;(2)一方发生违反保密义务,或致使本协议书的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事由,另一方终止本协议书。第七条保密义务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包括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协议或约定)内容及对方所提供的未公开的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因法律规定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等国家权力机构要求以外,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若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另一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且如另一方要求,需要透露信息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信息争取保密待遇。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本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受损方承担相应赔偿及相关责任。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履行或终止而失效。第八条其他1.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法律变更等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书内容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2.本协议书之订立、解释及执行所涉及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书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诀,应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3.若乙方最终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土地为甲方所辖区域内的“尾矿库”的,双方一致同意,就尾矿库本身导致的任何责任事故(除了因乙方光伏电站原因引发的责任事故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规定外的责任。第九条附则1.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效力。2.本协议书于二零—六年月日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开发区签署。甲方:(盖章)授权签约代表:乙方:有限公司(盖章)授权签约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