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之公正审判权【摘要】:公正审判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确立已近70年,它以英美法中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为直接的理论依据。在刑事司法中,公正审判权用来保护受刑事指控者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定罪。国际人权公约从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正审判的保障措施。作为对多元法律文化的规制,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本文主要阐述公正审判权的渊源和公正审判权的范围与内容以及我国对公正审判权的保护。关键词公正审判权正当程序国际标准司法改革一、公正审判权的渊源“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出现源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此外又另列条款规定了辩护权和无罪推定原则。之后,在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公正审判权的内涵得以扩展将无罪推定原则纳入其中,同时确立了受刑事指控者所拥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1966年《公约》第14条沿袭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模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进一步的扩充增加了反对被迫自我归罪、上诉权、禁止双重受罚、刑事错案赔偿等规定。在1984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第7议定书中,后三项权利被增加,但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权利仍未规定。1966年《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作了与《公约》第14条相类似的规定,并且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公正审判权的要求。公正审判权自1948年被确立以来,国际性人权机构、区域性人权机构一直在做解释、规范和发展这一权利的工作。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公约〉第三任择议定书草案》旨在保障一切情况下的公正审判权及其救济;《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原则框架及其救济草案》。二公正审判权的范围和内容(一)享有在法庭的平等审判权《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庭平等审判权和受适格法庭审判权。所有的人在法庭面前,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政治或其他因素,一律应得到平等,无差别的对待。同时,实施审判的这个法庭应该是依法设立、适格的、独立的、不偏倚的。这要求审判法庭的司法管辖权是依法预先规定的,而不是为个案临时组成的,也不是由行政行为所左右的。并且强调法官是中立、不偏倚的,裁判者所处理的案件不得与个人利益有关,不能受个人的情感和政治动机所驱使,也不能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法庭在审判案件时不仅应该保证实体的公正,还应该保障程序的正义(二)享有适格法律审判的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丙项规定被告人“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其中包括了被告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听审,法庭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判决。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刑事审判通常会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如果长时间不进行判决,这有可能成为对被告人身的变相拘禁,是对被告权利的一种侵犯。同时,无限期的将审判延长,会给被告人心理和生理上都造成损害,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三)公开审判权公开审判权主要包括审理程序的公开和判决的公开宣示,但是对涉及青少年的利益和离婚案件的判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是否进行公开审判。(四)享受刑事审判的程序保障的权利1受无罪推定原则保护的权利。《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2被告知刑事指控的权利3准备辩护的权利。《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三项规定:受刑事指控的人“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自行择定的律师联络”4享有免费翻译的权利。5禁止自我归罪权。《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行使禁止自我归罪的权利有多种方式,首先,最为常见的是运用沉默权和任意自白规则。6上诉权。《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和刑罚依法进行复审。由于刑事审判的结果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生命权,这些人类至关重要的权利可能因为一个判决而被剥夺,因此应该对之慎之又慎。被告有权利就针对其的判决要求一个更高的法庭重新审判,这种审判不仅是一种形式上和程序上的,还应该对案件的实体与具体内容进行审判。这样不仅可以有利与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的公正,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三中国对公正审判权的保护(一)无罪推定原则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二)审判独立.根据宪法地26条的规定,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法官也要自觉抵御外在干扰,真正做到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公正是全人类的价值追求,更是审判权行使所追求的目标。不公正的审判不但不能定分止争,反而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依法和独立是为了实现公正,公开、透明也是为了实现公正。(三)其他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首先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最后还规定了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有关的惩处措施和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公正审判。21世纪的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全新的面貌,也给我国的法律改革注入了更多的动力。在此背景下考察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并探讨它与中国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有较为深远的意义。有学者说:“没有法律思想指导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没有方向和灵魂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境界和视野将直接赋予法律制度以生命特征和生命活力,直至决定其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