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关系导论第十二课法系一、国际法形成的条件:大一统(GreatUnion)与均势(BoP)(1)国际法理解的共识国际法是在各国并列的状态下产生的。国际法是规定各国的国际行为的法律,而不是规定各国公民的法律。国际法不质问也不能过问各国政府的好坏,不在于将各国政府变成一种体制,而在于实现和而不同。(2)大一统大一统理论上消灭了国际关系和外交,因而不存在国际法了。一个地区形成一个帝国以后,会出现内部的央地关系与外部的国际关系,后者涉及到调整外人和外事事宜。例如Jusgentium即万民法:是支配在罗马之外国人与罗马人,即在罗马之外国人与外国人之关系,并非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它实际上是国内法。大的帝国也要设计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我国历史上有许多例子:《史记·匈奴列传》“冠带之国”、“引弓之国”;隋大业三年,倭遣隋使呈日本国书与炀帝。书中云:“日出之处天子致书,日落之处天子无恙”,炀帝怒,云“蛮夷书有无礼者,勿复以闻”。然顾及新罗事,终未有所非难于倭。1004年宋辽《澶渊之盟》明清代完备的朝贡体制1689年清俄《尼布楚条约》藩属、土司、互市(滨下武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3)均势:一种列国体制所谓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大多在此状态下出现。有以下一些原则:遏制某一强国或数强国不致于称霸促成国家尊重国际法之原则国际关系紧张时,得以维持均势为名义,召开国际会议君主和政治家要关注地区政治之全部活动,加强团结,国家应享受国际法保障维持现状、签订保证条约、缔结同盟。二、国际法的发展史:分流、合流、改造。多元-(1)人类不同文明对国际法均有贡献。(2)国际法起源的多元论。殖民扩张时期形成支配论。联合国体系形成真正的国际法体系,但是内部并不是统一的,有合流,但也有分流,至今还处于发展和改造中。国际格局的变化很可能产生国际-地区国际法体系(地区组织)并存的状态。(3)人类的轴心时期:中国、希腊、伊斯兰、印度前1000年的时候,古代国际法大发展时期前3100年,美索不达米亚两个城邦国签订了一个条约,条约用苏美尔语写成,刻在石碑上,条约宣布界沟和界石不可侵犯,以神灵作为条约的保障。2前1291年,埃及的拉姆西斯二世于赫梯的哈图希尔二世的和平盟约,用阿卡德语写成,条约中有把寻求避难者引渡回国的规定。犹太人:“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以赛亚书2:4,努斯鲍姆《国际法史》)A.春秋战国体制:仁义、信守条约、人道。化外之地,不治之地。礼法秩序。“春秋之世,周室衰微而诸侯强盛,朝聘以修好,报拜以尽礼,庆吊以通交,救恤以共存,会同以为政,盟誓以结新。”(陈顾远,页2)完整大国分裂后形成的诸侯国状态。周王朝与罗马教廷一样,调节纠纷。各诸侯国组成一个大家庭,古代诸侯国中存在一种特殊的习惯法体系。“寻盟,且修好,礼也。”(《左传》),礼,即习惯法。周礼。“吾从周”周礼为所有诸侯国服从,必须遵守,有约束力。公共法典。礼信敬义“在中文记载中,他们发现了与西方现代国际法相对应的惯用语、词语和概念。而且由于这一事实,他们更加容易接受基督教世界的国际法法典。”(丁韪良,《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及其影响力》,页306。)“国际外交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门新的艺术,但却是一门他们能显示出色天才的艺术。我们认为它将会表明,对于中国人来说,它只是一门失传艺术的重新振兴——这是他们可以宣称先于任何现存国家而创建的一门艺术。”(丁韪良,页307。)大一统将中国人的外交才华和艺术扼杀了,但是近代中国进入列国体制以后,这种外交才能和艺术必定会得以复兴。盟誓(田兆云,《盟誓》,上海文艺,《礼记》)B.希腊-亚细亚列国体制。城邦发达。宗盟会议:各独立城邦参加。交战法规:要有宣战希腊对外邦人,和平条约,盟约,贸易和通商,财产边界纠纷的仲裁,C.印度的列国体制:保护使者,战争的进行应当保护非战斗平民,对非武装者禁止杀戮。出现正义战争和政治均势。莫卧儿帝国后,伊斯兰教在原则上支配世界的主张使得印度国际社会面临欧洲基督教国际社会一样的问题,但印度教、伊斯兰教得到共存,两者之间形成了和解。17种语言。印度教的《摩奴法典》,一位可敬的武士不应攻击熟睡的敌人,失去铠甲的敌人,赤身裸体的敌人,转身逃跑的敌人。国分四类:敌国、修好国、调停国、中立国。使节:竭力探究驻在国君主的意思,收买其大臣,收买不得则加以毒杀,有机会则用其人民之不平,煽动其叛乱。有战争及和平之准则。例如保护农田:“然在印度,以农民为神圣不可侵犯,纵使战斗在其附近展开,也勿妨碍其农垦。”D.伊斯兰列国体制:西亚、北非、中亚、印度、印度尼西亚、撒哈拉以南。异教徒必须教授伊斯兰教,经书民族(犹太教和基督教)无须改宗,但必须服从,3接受保护关系,同时缴纳人头税。战争权是有限制的,调停者和人质不得杀害;妇女、儿童和奴隶不得杀害,但可据为己有。伊斯兰教也承认仲裁,支持严格遵守条约,与非穆斯林签订的条约必须是有期限的,否则无效。认为犹太教和基督教属于经书上的民族,给与其优于其他异教徒优先的地位。阿拉伯人很宽容。约要信诺吗?“国王对敌人应该发动有和谈余地的这类战争,应该签订对战争留有余地的这类和约。对待朋友和敌人,国王应该签订那种可以被撕毁的契约;签订那种撕毁之后又可以修补好的契约。”(11世纪波斯的宰相尼扎姆·莫尔克:《治国策》,商务印书馆,页329)E.早期国际法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可重点阅读奥地利菲德罗斯著:《国际法》)对于发展社会间往来的军使、使者予以一定的保护;有关缔约条约的一些规则以及通常是宗教性的仪式,包括信守条约和善意的原则;有关外国人地位的法律的萌芽;通过神圣的场所(神托所、祭司)或者有名望的仲裁者来裁断争端;对违反这些普遍国际法规则的制裁,如战争;关于中立的规定;条约通过仲裁、宣誓、人质、土地、要塞、抵押,还有通婚、和亲等方式来担保。思考题:继绝学的话,同学们可有志气去将不同地区古代国际法思想整理一下。(4)欧洲国际法的大发展与扩张基督教国际社会:基督教政治团体之间有矛盾,但通过共同的天主教宗教信仰,形成一个宗教统一体。教皇是顶点。中世纪:教皇至上性,是基督教国家的领袖。东罗马-拜占庭正教国际社会:巴尔干、中东欧、俄罗斯。拜占庭痕迹的国际法,如婚盟。“上帝休战日”:重大节日期间不战思想各公国之间互派使节制度发展:领事裁判权制度:十字军东征时期出现,一国在他国境内,按本国法律管辖本国人民之权利。海上自由:文艺复兴时期航海发展后出现。葡萄牙和西班牙将世界海洋瓜分,教皇在1493年对此予以承认。1609年荷兰人格劳修斯提出海洋自由论。领土主权思想:宗教改革与三十年宗教战争结束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规定了不同教派国家的共存。这个和会一般认为是现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均占有突出的地位。1625年,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出版。(教会将其列为禁书)资本主义发生和扩张时期: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海上法规大发展,包括中立思想;二是国际法特别是许多条约成了瓜分势力范围的工具,小国的历史悲剧频繁上演;三是俄罗斯和美国成为欧洲国际法体系的新参加者;4四是非欧洲世界被纳入到不平等条约体系中。五是国际立法和国际行政开始发展。(刘达人,袁国钦:《国际法发达史》,页153-156)基督教国际社会,是近代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奥本海国际法》)国际法在欧洲国家内部均势体制下开始大规模发展,那时并没有世界的概念,国际法更多是西欧内部的法律。“欧洲以外的国家一概称为蛮族,有三等人:低一等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文明的稳定尔秩序井然的非基督教徒,如土耳其和中国,第二等是建立在非法律基础之上的不稳定和无秩序的社会,如秘鲁人和墨西哥人,第三等是毫无社会秩序可言的吃人的生番。”(J.Acosta,《在蛮族中布道》),这点使人马上想到罗尔斯的《万民法》和辛普森《大国与法外国家》中所描绘的世界以及当代霸权国家外交实践。这种政治思想对当今西方的外交产生很大的影响。扩张的核心是如何将新来者纳入到欧洲法律体系中。西方扩张时期的国际法,对非西方的瓜分是在西方国家内部会议上公开进行的。每次打的战争之后都会有一个大型会议,处理战后问题。国际法名声不好。注意国际关系史上的重要会议。亚非拉民族都是在不平等基础上参加了国际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并不是反对国际法,而是改造和完善国际法。三、法系概览(1)法系概览法系和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一系列现存的法律机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规则。每国都有法律制度。法系是关于法的性质、法在社会和政治中的地位,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其相应的机构,法律的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和教育的方法,法律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等一整套根深蒂固、相互关联、自洽独立的的体系。历史上只有少数民族形成了清晰、完备、系统、连续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体系。按照时间顺序,大致是6000年法系图(Wigmore,3)(70多年前的书,此概述不太准确。同学们读书中可以对此补充。)埃及法系(前4000年到公元前后消亡)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前3500年到公元前后)中华法系(前3000年至今)印度法系(前2200年至今)印度法是印度传统的法律和其它土著法以及英国普通法的混合物。希波拉法系(前2000年到公元前后)希腊法系(前1500年到公元前后)海事法系(前1400年至今)罗马法系(前700年到500年)凯尔特法系(前500年到1400年)日尔曼法系(公元前后到1400年)5教会法系(500年到1600年)日本法系(500年至今)日本二战前接受的是大陆法,二战后在美国占领下又接受普通法的影响。伊斯兰法系(700年至今)斯拉夫法系(800年至今)波斯米亚,波兰,巴尔干,俄罗斯大陆法系(1000年至今)英美法系(1500年至今)一些非洲国家还存在土著法系原生的还是副产品,强加的还是化外的?思考题:结合语系、医系、文明系(汤因比《历史研究》)等思考人类的多样性,以及一个文明主导世界的危害性。自成一体的文明,一定有一个法系(2)我们只关注存活的法系6个已经彻底消亡: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希伯来、教会、凯尔特。其相依存在的政府和国家已经消亡了。5个经过融合后得以存续:罗马、日尔曼、斯拉夫、海事、日本3个基本未经融合而生存下来:中华、印度、伊斯兰2个经过了大规模融合更新和再造,但面目全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伯尔曼认为直到1200年时候,欧洲并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页57)法系的存在依赖: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明相互依存,与风土人情相一致;法律是执政施政的工具,自然与政府或者国家的存在;一个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律阶层的存续和发展,士的阶层。四、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教,意为“顺服唯一的神”,接受其教义的为“穆斯林”,人世间预言者穆罕默德代理人被称为哈里发。穆罕默德时代,基督教处于瓦解和分裂状态,分裂为无数敌对的派别,相比之下,这一时期伊斯兰教占据优势。穆罕默德教诲涉及神学、道德、法律、政治和实业等各个方面,其教义迅速在东西方传播,东达印度,西达西班牙,南达非洲,阿拉伯语取代希腊语和拉丁语,成为喜马拉雅以西和地中海沿岸广大地域的教育和商业语言。帝国的中心频繁转换,从大马士革到巴格达,从埃及波斯到西班牙。8到12世纪基督教黑暗时代,正是阿拉伯人和中国人是世界上知识和艺术的缔造和传播者。基督教世界最大的图书馆藏书只有500本,但哈里发的私人藏书馆达50万册。有本书,古阿拉伯人写的,叫《黄金草原》,希望同学们看看。伊斯兰法系的发展阶段600-630,草创时期650-1100,充分发展和扩张1200-1500,扩张的停滞1600-,许多伊斯兰教地区被基督教政权统治。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而不是与宗教分离的,是一个调整人类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复杂体系。“阿拉伯人的行为准则就是捍卫伊斯兰教的信仰;提升穆斯林的地位;使他们的行为一准于神圣的法律;在同一根基上,并在谋求与宗教原理相和谐的基础上,颁布正义的法典;紧随时代的进步,实践伊斯兰的礼仪。”6法源:《古兰经》,真主的启示;穆罕默德的言行,训示和传述(现存大约7000则);法学家的论述。与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