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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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4-1合同的效力概述一、合同生效的概念1、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依法发生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当已经成立的合同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合同才能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成立是有区别的,合同的成立一般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除实践合同和要式合同外),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是成立的合同未必就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当已达成的合同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方能生效。2、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毫无限制地发生其预设的效果。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以下两因素:其一,任何法律都为个人自治划定了界限,个人的意思自治在这一界限的框架内才能发生效力,任何违反或超越这一界限的,法律自然不能允许其生效,也就是说,法律要对其作否定性评价。因为,任何一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效果可能会涉及社会利益、其他个人利益,如果合同损害或者违反这些利益,将会被法律切断其效果的发生,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等。其二,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如果合同内容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国家的法律就可能介入其中;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利益呈现严重的不平等时,国家作为保护个人利益公平的机器,也有对合同利益均衡性施加影响的可能。一般来说,在第一种情况下,法律会作出直接的否定性评价,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法律不直接作出否定性评价,而是被动性介入,在当事人的请求下,才作出否定性评价。前者就是合同的无效制度,后者则是合同的可撤销制度。二、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和时间(一)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合同生效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事由外,不容一方当事人反悔请求解除合同。换言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废止或变更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后何时生效,应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即合同依法有效,自成立时生效;特殊生效要件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须办理批准等手续(如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当报经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后生效))或当事人约定其它特殊生效要件(如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等手续时生效,或满足当事人约定的特殊生效要件时生效。三、合同效力的状态合同的效力状态主要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4-2有效合同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comingintoforce/becomingeffective)或有效(valid/effective),前者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后者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legalbindingeffects),是国家通过法律评价合同的表现,是法律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会生效。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有效是指完全地发生了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表达的法律后果。法律一般规定合同有效要件作为合同有效与否的评价标准,对于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处理。按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等。一、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一)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该表意人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也就是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缔约能力。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对于缔约能力的认定,各国法律一般采取两个标准,即年龄标准和精神状态标准。虽然自然人个体的特质有所不同,但从一般的抽象意义上说,年龄与智力的发展水平基本一致。现代民法正是以这种一般的抽象的主体作为基础,以年龄为标准确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各国关于成年的标准有所不同,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已满18周岁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以年龄为标准划分行为能力是建立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如果自然人的精神有障碍,就不能使用年龄标准。各国在对行为能力的划分上均实行双重标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的缔约能力按传统理论,法人的缔约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由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因而法人只有在特定范围内才具有缔约能力,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这种做法有利于保护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但也严重损害了相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使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德、法、日和英、美等国家都放松了对公司等企业法人缔约能力的限制,一般不轻易认定因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而签订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也贯彻这一精神,该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3、非法人团体的缔约能力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团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各国最初的学说和立法一般都否定非法人团体的权利能力和缔约能力,但目前各国一般都承认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缔约能力。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它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团体,可从事营业活动,故在我国,对非法人组织的缔约能力应准用关于法人缔约能力的有关规定,两者的区别应在财产责任方面,而不在缔约能力方面。此外,有些合同还要求当事人具有特殊的缔约能力。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应具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如果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1、意思表示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是合同等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有两个基本的要素:主观因素即内心意思,客观因素即表示于外的行为。在学理上,前者称为“效果意思”,后者为“表示行为”。要约、承诺都属于意思表示,合同就是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要求。2、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在意志相一致或相符合,或者说,行为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反映期内心的效果意思。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外部表示行为与其内在的效果意思是一致的,行为人应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并对其负责,而不应言而无信或口是心非,这是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所必需的。但是,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外部力量的影响下或强制下进行的,如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就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如果仅凭行为人外部的表示行为就确认其有效,不仅违背了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同时也不符合行为人的预期的法律后果,难以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3、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意思表示瑕疵。按瑕疵是否基于行为人本身的原因,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类。(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指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并非由外力所致,而纯属行为人自己的因素所导致,如虚伪表示、重大误解等。(2)意思表示不自由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从外部行为和内心意思的关系看,虽然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这种一致系他人不正当干涉的结果。所以,行为人的这种效果意思并非真实的效果意思,因而不能成为意思表示行为有效的根据。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分为被欺诈、被胁迫和乘人之危所为的意思表示。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应作具体分析,有的应使合同无效,有的应使合同可撤销。(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因违反法律而归于无效,是为各国民事立法通例,我国亦然。合同如欠缺合法性要件,则绝对不可能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只能归于完全无效。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合同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既指合同的目的,又指合同内容。合同的目的,指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直接内心原因;合同的内容,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合同内容违法,有的体现为标的违法,有的体现为标的物违法,比如,非法出版物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内容违法固然使合同无效,内容不违法,但其目的违法者,如租赁房屋以开赌场或妓院,同样使合同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违法性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类似于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PICC只将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第3.2条规定,“合同经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要求。”通则之所以未涉及有关合同生效的其它一般要件,即没有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合同的合法性问题等作出规定,主要是因为各国对当事人缔约能力和合法性问题的判断标准不一,也很难作出统一的实体性规定,而只能留给各国国内法解决,即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按以相关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加以确定。(例如,在伊斯兰教国家,猪肉就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否则违法)#4-3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仅指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场合仍依法律规定发生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二)特征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确定合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是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是国家干预的结果。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合同于成立时即自始无效,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力。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效合同,其无效属于当然无效,不问当事人意思如何,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须经过任何程序。法院、仲裁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其为无效。当然,当事人对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不妨提起无效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确认。4、无效合同确定无效。无效合同不仅从合同成立时起就没有效力,而且在成立之后也没有任何事实能够使其变成有效。(三)分类就某单一合同,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存在于合同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可区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则该合同当然全部不发生效力;如果无效的原因仅存在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则“有效部分,不因无效部分而受影响”。按我国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谓“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1)合同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例如,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其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的部分无效。(2)合同的标的由数种不同事项拼合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数个,其中之一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则该项买卖中仅买卖禁止流通物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合同中的某项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例如,雇佣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该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而雇佣合同本身并不无效。又如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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