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2.国际条约3.国际商事惯例二.简答题1.简述大陆法系的结构特点。2.简述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以及现代商法有哪些发展趋势?(自己总结)三.案例分析题: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你认为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第二章代理法一、名词解释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3.agencyofnecessity4.impliedauthority5.agencybyratification6.expressauthority二.简答题1.简述代理人的义务。2.我国的某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在其销售中,欲将自己的产品卖给某外商,请结合你所学过的代理法律制度告之该企业依据我国的法律如何操作并向其介绍我国现行代理法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是什么?第四章合同法国外的判例分析哈德里诉巴辛达尔案:一家磨坊的机轴破裂了,磨坊主把坏轴交给承运人,委托他找一家工坊重做一个新的机轴,但承运人未及时办理,因而使磨坊停工的时间超过了必要的时间。磨坊主要求承运人赔偿由于迟延交付机轴所造成的利润损失。但由于磨坊主并未预先告知如承运人如不能及时把机轴送到即将产生利润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承运人对迟交期间的利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确立了英美法的赔偿原则是什么?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简答题1、简述公约对品质担保义务的内容。2、试述公约对卖方权利担保义务规定。3、美国学者在介绍他们的法律制度时,举例一个商人分别订立了两份合同,一份是购买普通肉食鸡的合同,另一份是购买火鸡的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将有何不同?4、关于风险转移和所有权的关系的问题,有几种观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它接受的了哪个国家的观点?5、在实际履行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歧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调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矛盾的?二、案例分析题:1.2004年4月,中国正华贸易公司(简称正华公司)与美国金门贸易公司(简称金门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金门公司在2004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正华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4年6月30日,正华公2司仍未收到金门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金门公司向正华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正华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正华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正华公司按期回复,告知金门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金门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正华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正华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金门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请回答下列问题:(1)正华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正华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正华公司?2.英美判例分析:霍切斯特v.德·拉·图尔一案: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雇佣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于6月1日之后的3个月内担任雇主的信使。然而在6月1日到来之前,该雇主通知受雇人,不再雇用原告了。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受雇人为了自6月1日起向该雇主提供服务,不得不做履行前的准备,不得不拒绝他人的雇用,该雇主对合同的毁弃使该受雇人处于无事可做的境地,这是违反法律所体现的政策的,因此该受雇人可以立即起诉,不必等到6月日之后再起诉。问题:该案中法官创设了一项什么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请结合大陆法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详实分析。3.2006年3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与美国某贸易公司(卖方)签订了两份购买小麦面粉的合同,第一笔合同的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买方发现存在结块现象,遂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商检。卖方拒绝赔偿称结块是正常现象,但对买方提出安排商检的说法没有提出异议。经检验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但是袋内的货物已结块。第二笔合同的货物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买卖双方就货物的损害达不成协议,于是提交仲裁。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卖方违反的是什么义务?应该承担责任吗?第五章产品责任法论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的诉讼依据、原告的索赔范围及被告的抗辩理由、以及它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影响,以及今天它面临的哪些群体的利益冲突,美国采取了什么措施加以解决。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1.解决商事纠纷的途径之一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若想通过该途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其前提条件是什么?国内贸易纠纷是否能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解决?SCC是一个国际上有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目前最受东西方认可的一个国际仲裁机构,它每年受理的与本国无关的仲裁案件都占全部案件的绝大部分,比如2003年167个案件中,就有约105个案件和其国没有丝毫关系,大家都是慕名而来。那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神奇力量,让世界各国的企业家们把事关重大的,有时甚至可能决定自己命运的国际经济纠纷的裁决权拱手送到这些素不相识的人手里来呢?2.评析ADR争端解决机制。参考答案: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的加快和知3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传统的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代理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既涉及有形的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例如,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等,二是国际商事组织,一般的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但是在国际商法中,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事组织,主要是指跨国经营的涉外企业,如跨国公司。三是法律规范,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2.国际条约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书面协定,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这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国际法原则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使条约对其具有约束力。3.国际商事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但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象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有些国际惯例被纳入其国内法,国内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需当事人明示同意。三.简答题1.简述大陆法系的结构特点。答案要点:见课件四.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如果双方约定的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就应当按照约定来解决;只有在未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第二章代理法思考练习题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向与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2.法定代理是指凡不是本人的意思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3.agencyofnecessity是在一个人受委托托管照顾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托人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此种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需要的视为具有此种授权。4.impliedauthority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就象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5.agencybyratification一般来说,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也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4就叫作追认。6.expressauthority就是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按照英美法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非本人要求代理人用签字蜡封的形式授予代理权。二.简答题1.简述代理人的义务。答案要点: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义务有:(1)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2)对本人诚信、忠实;(3)不得泄露其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必须向本人申报帐目;(5)亲自代理,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本人授与的代理权转托他人。2.我国的某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在其销售中,欲将自己的产品卖给某外商,请结合你所学过的代理法律制度告之该企业依据我国的法律如何操作并向其介绍我国现行代理法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是什么?答案要点:我国的企业委托一家外贸公司代理其出口,并且订立合同时,只能以外贸公司的名义订立出口合同。在第三人的角度来说,代理人同谁订立了合同的问题,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的身份,于是将代理分为:一是直接代理: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个合同就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必须指明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不指出本人的姓名,而仅仅声明他是受他人委托进行交易的。二是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ontheaccountofprinciple),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日后他再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的,则称为间接代理。在大陆法国家,直接代理称为“商业代理人”(agentcommercial),间接代理人称为行纪人(commissioner),行纪人业务仅以从事动产或有价证券的买卖为限。英美法同大陆法不同,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即采取所谓义务标准。英美法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fornamedprincipal)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已经表明他是代表指名的本人订约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二是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foranunnamedprincipal),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这在英美法上称为未被披露的本人(undisclosedprincipal)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有以下两种方式:(1)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在必要时对第三人起诉,如果他行使了介入权,他就使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个人的义务。(2)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享有选择权,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起诉。第三人对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提起诉讼程序就是他作出抉择的初步证据;这种证据可以被推翻,如果被推翻,则第三人仍可对他们中的另一个人起诉。但一旦法院作出了判决,便成为第三人作出抉择的决定性的证据,如果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不能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再行起诉。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答案要点:5(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2)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