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的国际保护健康权是一项享受有效和综合卫生制度服务的权利,健康权区别于第一代人权的本质属性在于,它是卫生资源重新配置的要求。一、健康权的产生与发展(一)健康权的国内萌芽健康权的根本原因在于,19世纪工业化带来的公共卫生污染和传染病的流行。19世纪正是工业革命时期,原先分散、小规模的家庭作坊逐步被大规模、人口集中的机器工业所代替,大量劳力涌向城市,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密集的城市人口引发了许多卫生问题。当时频频爆发的欧洲黑死病、霍乱、热病大流行,迫使人们注意水源、食品、环境等的卫生状况,促成了公共卫生学的建立。①健康权的社会性引发了人们的注意。在德国,卫生改革运动倡导人维尔萧提出“政治只不过是广义的医学“的主张,要求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解决工业化带来的一系列健康问题。当时的公共卫生改革者们备受工业革命带来的混乱之苦,得益于疾病细菌学理论科学发展的影响,推动了国家支持的卫生公共改革。维护公民健康的国家责任始于1848年,英国第一个公共卫生条例被列入法令全书以及国家卫生委员会的成立。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障法律《企业工人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个人、社会、国家共同承担风险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的诞生。另外一个平行的进程是将社会权利纳入国家宪法。随着19世纪末社会化意识的觉醒,有些国家很早就把基本社会权利纳入宪法规定。(二)国际萌芽频频爆发的传染病促成了19世纪下半叶的一系列国际卫生大会以及国家健康协调制度的开端。国际贸易和交通的发展要求在全球层面对传染病的预防加以协调。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半个世纪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①胡鞍钢:《透视SARS:健康与发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缔结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卫生公约》②二、健康权的区域保护(以欧洲为例)欧洲健康权保护由两类平行保护构成:《欧洲社会宪章》基础上的健康权保护和《欧洲人权条约》基础上的健康权保护。前者专门保护经济社会权利,是为健康权提供直接的保护;后者专门保护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为健康权提供间接的保护。两类保护的法律渊源和法律约束力有很大的不同。《欧洲社会宪章》长期以来掩盖在《欧洲人权公约》的光彩之下,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少学者在研究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时只是附带性地介绍《欧洲社会宪章》的人权法律保护机制。③然而,作为专门保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欧洲公约,《欧洲社会宪章》在健康权国际保护中应受到重视。(一)《欧洲社会宪章》健康权保护的特点《欧洲社会宪章》健康权保护的核心是《欧洲社会宪章》和集体申诉机制,作为欧洲专门保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区域性公约,所提供的健康权保护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是提供直接法律渊源,第二是执行机制具有准司法性。(二)《欧洲社会宪章》对健康权的直接规定。《欧洲社会宪章》对健康权的调整包括两个部分:作为政治宣言的目标权利和作为法定义务的权利。前者主要指《欧洲社会宪章》第一部分(11)款规定,人人有权利用任何措施,以便能够享受所获得的最高可能的健康标准。后者主要反映在《欧洲社会宪章》第二部分第11条的健康保护权规定,为了确保有效行使卫生保护权利,缔约国承担直接或与公共或私人组织合作,采取以下要点为首要总则的措施:(一)尽②李辉:“贸易与健康: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共卫生安全视角”,《中国卫生法制》2005年第1期,第17页。③如贺鉴:“论欧洲区域性国家人权保护制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13~17页。可能消除不健康的根源;(二)为了促进健康和鼓励在健康问题上的个人的责任而提供咨询和教育便利:(三)尽可能的防止流行病、地方病以及其他疾病。此外,《欧洲社会宪章》对健康权的补充规定还包括:保护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障权、社会和医疗救助权,也目标权利和法定权利,分别规定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包括:第一部分第三款、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以及第二部分第2条、第12条和第13条。对于作为政治宣言的健康权,缔约国承认“将采取一切适当手段,包括国内和国际性手段“,但缔约国没有相应法律义务。对于作为法定义务的健康权,缔约国“根据第三部分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义务。事实上,除了义务强度不同以外,作为政治宣言的健康权与作为法定义务的健康权之间没有太大差别。《欧洲社会宪章》第二部分不过是对第一部分所规定的政策目标的重新规定并作出的解释。④(三)《欧洲社会宪章》中健康权规定的特点除了上述独特的双重规定外,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欧洲社会健康权》中的健康权规定的不同点还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关于健康权和健康保护权。《欧洲社会宪章》中对作为政治宣言的健康权采用了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12条类似的表达,将健康权规定为有权“享受所能获得的最高可能的健康标准”,但作为法定义务的健康权则使用了健康保护权的措辞。关于健康权和健康保护权的具体差异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有的学者认为,《宪章》采用限制性方法,不对健康权提供保护,而只要求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健康。有学者认为,健康权的措辞最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因为这些规定宣示“健康权”不仅是医疗保障的权利,还包括诸如安全的饮用水、适当的卫生设备、环境卫生和职业卫生等许多健康的基本前提条件的权利。(四)集体申诉制度对健康权司法保护的推动④托马斯伯根索尔著、潘维煌、顾世荣译:《国际人权法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欧洲社会宪章》建立了健康权的报告制度和集体申诉制度。其中,集体申诉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健康权司法保护的发展。下面以集体申诉制度为重点阐释《欧洲社会宪章》下的健康权监督机制。1.集体申诉制度的内容和意义1995年欧洲理事会通过《建立集体申诉制度的欧洲社会宪章附加议定书》,建立集体申诉制度,1988年生效。到2008年,议定书的批准国有14个,包括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该议定书的目的在于改善《欧洲社会宪章》监督机制的效力,以便在国家报告程序之外,其它组织可以就违法宪章的情形提起集体申诉。有权提起集体申诉的组织包括:具体一定条件的国际雇主和工会组织、有代表性的国内雇主和工会组织和有代表性的国内非政府组织。上述组织有权向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提出宣称宪章遭到违反的申诉,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审查了案件之后,作出申诉是否可以接受的决定。如果可接受,则应就缔约国是否遵守状况起草一份报告,将其提交给部长委员会,由其作出最后决定。部长委员会的任务是通过一项决议借宿程序,并在适当时对违反宪章的缔约国提出建议。特殊情况下,部长委员会还可与政府委员会协商。集体申诉的最后决议或建议只具有准司法性,是由准司法机构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仍然具有积极意义,被视为在建立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国际申诉机制方面迈出的最大步伐。⑤推动了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发展。2.健康权集体申诉案件的具体分析(1)马兰戈普洛斯人权基金会(MFHR)诉希腊案MFHR诉希腊案是最复杂同时也是技术性最强的一个健康权集体申诉案件。该案件肯定了国家在健康权保护中的多种义务。在该案件中MFHR认为,希腊没有对褐煤⑤黄金荣:“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的由来及其发展”,《多向度的法理学研究》,刘作翔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采矿对矿区环境的影响予以足够考虑,也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治和抗击公共卫生风险,构成了对第11条健康保护权的违法。MFHR提供了Kozani一Ptolemida地区和Megaloplis地区的污染情况,并援引ER和WHO的环境标准,认为排量超标;而且政府没有就上述地区政府的空气质量提供信息。此外,MFHR还就褐煤采矿对当地居民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了举证,认为采矿导致的空气污染和呼吸病,尤其是鼻炎、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碍性肺病的高发病率有因果关系。虽然希腊政府对褐煤开采为国家能源的独立、国内供电、经济发展和工业发展带来的诸多利益进行大量辩解,并认为褐煤采矿和健康损害之间因果关系尚缺乏确凿的科学论证,但2008年1月,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还是以9:1通过决议,认为希腊没有设法在矿区居民的利益和一般利益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因此违法了第11条的规定。委员会还认为,希腊违反其1997年在《京都议定书》做出的国际承诺。该案的重要之处在于:首先,委员会肯定了国家在健康权保护方面负有积极义务,包括提供相关健康信息和进行相关健康研究。委员会认为,希腊没有对矿区居民提供充分、准确的污染信息以及正确的教育政策,也没有系统地组织相关流行病监测以及实施相关发病率研究。其进一步的意义在于,认为国家对健康损害负有举证责任。第二,委员会认为国家负有不断改善健康的义务。希腊国家能源公司没有积极主动采用“最佳技术”改造工厂和采矿设备以减少污染,违背了国家在健康权中的渐进义务。第三,委员会的结论为推演如何平衡个人健康利益和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些参考。至少,国家负有更为积极的行为义务,包括前述不断更新技术、实现信息可及性、加强惩罚的力度以及实施相关医学研究。(2)人权联盟国际联合会(FIDH)诉法国案此案是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审理的首个健康权集体申诉案件,涉及法国医疗救济方面的法律修订。2001年12月,法国对原《国家医疗救助法》和《全民医疗覆盖法》进行修改,大量没有充分才力的成年人和儿童的医疗救助权被取消。非法移民的儿童医疗救助问题尤其突出。FIDH认为,法国违法了《欧洲社会宪章》第13条社会和医疗救助权义务。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援引宪章第17条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认为在法国,儿童和青年人的医疗救助仅限于紧急威胁;非法移民的子女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医疗救助。(3)CGT诉法国案在本案中,CGT认为法国2003年1月出台的第2003~47号法令对“periodesdastreinte”的规定,违反了工人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权以及健康权。法律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旨在对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因此,每个工人都必须享受足够的休息时间以解除工作疲劳,减少健康损害的风险,长期工作得不到休息可能导致健康风险。委员会支持了CGT的主张,尽管该案并不直接涉及健康权,但是它反映了人权的不可分割。2007年下半年,又有两个健康权集体申诉案件向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提起,分别涉及到国家提供健康教育的义务和向失业人员提供医疗救助的义务。在国际人员法律保护中心诉克罗地亚案中,国际人权法律保护中心声称克罗地亚学校没有儿童或年轻人提供全面或充分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违反了《欧洲社会宪章》第11款健康权。国际人权赫尔辛基中心诉保加利亚则涉及到保加利亚刚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一项法律,该法律取消了对无充分资源失业人员的社会和医疗救助,对若马民族和妇女构成明显的歧视。目前,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尚未对是否受理案件作出决定。总之,尽管目前健康权集体申诉案件尚不够丰富,没有发展出完善的法理,但不容否定的事实是,自1998年集体申诉制度建立以来,健康权的欧洲约束机制正在趋于强化。较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机制,《欧洲社会宪章》建立的健康权法律保护机制毫无疑问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当然没有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影响了人民对《集体申诉议定书》的热情,是集体申诉机制的不足之处。有幸的是欧洲理事会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1998年欧洲理事会已经正式提出建立欧洲社会权利法院和个人申诉制度的建议,因此,在《欧洲社会宪章》建立的健康权保护制度中实现健康权的司法保护并非没有可能。(五)《欧洲人权公约》及人权法院对健康权的保护除了《欧洲社会宪章》对健康权的保护之外,还有《欧洲人权公约》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对健康权的一体化保护。《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人权法律保护机制在通过强制司法手段保障公约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有重要影响,同时在健康保护中也有重要作用,从而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尽管《欧洲人权公约》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其保护的部分权利和健康权有密切联系。《欧洲人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