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1)甲的发盘可以撤销吗?为什么?(2)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属于什么法律性质?为什么?(3)合同成立吗为什么?答:(1)不可以。根据公约规定,发盘发出后,到达收盘人之前,发盘人可以将其撤回,这就要求发盘人以更快的通信方式将撤回的通知送达收盘人或与发盘同时到达。撤回的实质是阻止发盘生效。发盘可以撤销,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quot;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2)属于承诺性质。乙公司在有效时间内回复,并因自己的特殊需要而在答复中作出了一些认为要约人不会反对的非实质性变更。在我国变通规定中,有提到要约人没有即时相反的表示,在。。。。。(3)合同成立。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的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作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觉。检船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适。船舶在开航后,该被腐蚀处破裂,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物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本案中承运人是否承担不适航的责任?(1)依《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试航义务是指什么?详细作出分析?(2)本案中,承运人违反试航义务了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损失,为什么?答案:不需要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该条的含义是承运人做到适当合理的努力;即做每一件合理的事情,而不是每一件可能的事情;承运人作为一名具有通常要求的技能,并谨慎行事的船舶所有人,其适航的义务是采取各种为航次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措施。谨慎处理则表现为船舶的定期检查和保养。该案中的承运人已经作到了恪尽职责,不需要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3、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千真万确的清晰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本案例中,货物风险转移原则是什么?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答:(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3)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