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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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的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私法:民法、商法3、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撰工作4、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是对法律的注释。法的渊源是成文法即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习惯等原则上不承认判例与法律具有相同的普遍性约束力一个判决仅仅对被判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不约束力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判例法;大陆法-成文法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归纳法-创造法;大陆法:演绎法3.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普通法与衡平法;大陆法:公法与私法4.法律分类不同英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单行法规多;大陆法:六法5.诉讼制度不同英美法:对抗制:重视程序法-减少随意性;职权制:重实体法6.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英美法中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1、救济方式不同普通法的救济: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的救济:实际履行、禁令——命令当事人作某行为或不作某行为,以事先防止不法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院有陪审团制度,衡平法院没有普通法院采取口头答辩方式审理案件,而衡平法院采取书面形式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14世纪以来,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并存。1875年颁布法院组织法,才建立统一法院体系。普通法和衡平法由同一法院适用,衡平法优先。高等法院: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法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法原则上凡是适宜于口头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王座法庭审理。普通法:刑法、合同法和侵权法衡平法: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遗嘱与继承法4、法律术语不同衡平法:起诉-Suit,权利-Interests,判决-Decree,损害赔偿-Compensation普通法:起诉-Action,权利-Right,判决-Judgment损害赔偿-Damages5、重视程序法救济先于权利。救济-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保护,这是程序法范畴。权利是实体法的范畴。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4、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董事的资格英国公司法规定(1)关于破产者当选董事的限制当选董事不得在法院有“破产”的未结案。(2)关于在法院有前科者当选董事的限制凡被法院指控犯有下述罪行的,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没有当选董事和参加公司管理的资格····(3)关于年龄的限制(4)关于董事资格股的限制公司法要求每个董事必须握有一个最低数额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任董事的资格股。目的:直接刺激他们在为公司服务过程中贡献出最大的聪明才智和能力;作为他们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一种质押品美国公司法规定在美国的公司法内部细则中,对董事还有其他方面的限制:比如居住地、国籍及法人能否担任公司董事等法律对董事的品行和能力也有要求:服从公司最高利益、勤奋和忠诚董事会的权力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权行使公司所拥有的最高领导权力。二者权力如何分配?美国和欧洲很多国家的公司法明确把决策权从其他权力分离出来授予董事会。英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美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一般由公司内部细则决定。董事会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是以一个集体来行使的,而且通常是通过董事会议上进行表决来具体实行的。董事会权力的限制:1、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从事整个公司业务活动范围以外的活动2、董事会在权限内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过公司授予他们的具体权限范围。具体权限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或认可。3、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有冲突,一般以前者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的决议直至解散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或者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会议的分类普通会议——定期召开的会议,可以一年一次、半年一次或一个季度一次特殊会议——在董事认为必要时召开的会议,不定期的。公司法一般规定召开特殊会议的程序。2、董事会议的通知公司法一般规定,在召开董事会议前,必须给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3、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法定人数的意义:法定人数——指占董事总人数的多数,可以定于简单多数但不得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1/3董事会的表决是董事一人一票,一般不得委托别人投票,但可以弃权也可以不出席会议董事会通过决议时,只需出席会议的董事法定人数的简单多数同意就有效。万一出现僵局,董事长往往有裁决权。公司内部细则规定,禁止与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参加对该决议的表决,但该董事有权参加会议并就将要作出决议的问题发言。董事的责任1.董事必须履行忠诚义务:A不得进行欺骗B不得接受贿赂C不得越权D不使自己处于公司利益冲突之中2.董事必须履行谨慎义务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少数股东——在特定公司中持股的数量或者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但仍处于不能足以影响公司决策地位的单个或者数个股东。股份均等、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营运的基本规则走向多数股东无视甚至严重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专制统治,因此对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限制和矫正。具体体现在股东账簿查阅权、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主持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累计投票权、股权收购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解散公司请求权。允诺禁反言使用的条件:(1)诺言人作出了许诺,该诺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2)诺言人有理由预见到其许诺会使受诺人对该诺言将会兑现产生信赖。(3)受诺人事实上发生了这样的信赖(4)受诺人基于这样的信赖实施了特定的行为或没有实施其本来有权实施的行为(5)如果不强行诺言人兑现其诺言,将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允诺禁反言的适用范围1.无偿赠与的允诺,包括有信赖损害的允诺和无信赖损害的允诺。2.合同订立过程中允诺人做出的只要受诺人成就一定条件就可能获得签约权的允诺。3.合同履行过程中允诺人对受诺人违反合同条款放弃追究的默示允诺。原因的运用1、无原因的合同(1)标的不存在或实际上无价值(2)标的价值过低2、基于错误的合同3、原因不法的合同“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1、对价须发生于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2、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它而作出许诺3、诺言须是对价的诱因——对价必须是对价的提供者为了得到诺言中的利益而提供的。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具体如下1、不必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大部分国内民商事合同关系2、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主要是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证券承销合同等3、须经批准生效的合同4、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合同,如记名股票和债权转让合同、不动产转让合同、机动车船转让合同5、以同意为对抗要件的合同,如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合同义务6、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如以房屋、船舶、机器设备、进口物料设定抵押权的合同、记名股票等7、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如债权人转让合同8、以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为生效条件的合同书面形式欠缺但满足其他条件的亦可有效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有效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要约的构成条件: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2、要约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须向特定人发出。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失效的情形:1、要约有效期间已过,未规定有效期的,则“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的期间”或“合理的时间”已过,2、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3、被受要约人拒绝4、被受要约人变更,形成反要约5、因出现法定的事由,如约定的标的物灭失、遭政府禁运、承诺前丧失行为能力等有效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代理权的第三人向所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未规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期限内作出。3、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镜像规则。美国统一商法典有所改变,采取了灵活的做法。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附合要约的要求。平衡双方利益的手段(未成年人)①承认未成年人对“必需品”有缔约能力②对单纯受益的和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不允许撤销合同③对谎报年龄的未成年人作不利处置。④使未成年人依一定的青石丧失撤销权⑤让脱离监护的未成年人受到约束。无效合同1.恶意串通的合同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受挫的情形1、合同标的物的灭失2、当事人期望的事件未发生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3、当个人性质的服务构成合同的标的时,提供服务的人的死亡或意外的生病造成履约的不可能。4、合同订立后法律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违法。5、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的其他情况。合同受挫的限制条件1、承担风险的后果当合同一方的订立合同时已承担了发生特定情况的风险时,该方不能再主张该情况的发生使合同受挫。例如,因市场情况变化导致履约成本增加是商业风险,不是合同受挫。关键因素不在于当事人是否预见到了某一事件的发生,而在于当事人是否期望或有理由期望,即使发生了该事件,合同依然将继续被履行。例如,前述合同项下的船前往西班牙运送难民,双方已经预见到船可能被扣押2、合同受挫由当事人自己导致的结果例如1935年加拿大捕捞水獭的拖网船出租案3、合同部分受挫的后果部分受挫——合同订立之后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特定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使合同的履行变得暂时不能,而合同在整体上并未受挫。例如政府征用货船案,合同项下的船只被征用后还有几个月可以履行合同。4、合同的履行依然成为可能的后果当情况的变化造成履约的艰难,但合同依然能够履行时,一般不承认合同已经受挫。例如1962年苏丹花生运输绕航案5、合同就障碍的发生作出了规定的后果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一个明示的条款,规定当特定事件发生时,双方或一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免除。例如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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