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讲座提纲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失业保险政策讲座省就业培训中心赵正安2010年11月2本讲学习的内容一、失业保险的几个相关概念二、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沿革三、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四、应对金融危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新政策五、失业保险的业务经办3一、失业保险的几个相关概念失业的定义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丧失就业岗位而失去收入的状态。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按照造成失业的客观原因不同,一般将失业分为以下几种:(1)摩擦性失业;(2)季节性失业;(3)技术性失业;(4)结构性失业;(5)周期性失业。《失业保险条例》中所称的失业,指非自愿性失业。4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失业保险的特点: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5失业率。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从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即:失业率=失业人数/(失业人数+从业人数)*100%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总和的比例。即: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100%6二、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沿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经历一个由失业救济、待业保险到失业保险三个历史发展时期的演变过程。第一时期:建国初期的失业救济制度第二时期: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的待业保险制度第三时期: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失业保险条例》7第一时期:建国初期的失业救济制度。1950年6月劳动部经政务院批准,及时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了救济失业工人的范围,失业救济标准和失业救济基金的来源,确定了我国建国初期的失业救济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妥善安置失业工人,稳定社会,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8第二时期: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的待业保险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同时发布四个劳动用工改革方面的行政法规,其中之一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国营企业中的四类职工为待业人员,并对待业救济金的批准、给付期限以及待业保险金的来源、筹集与使用作了规定。1986年《暂行规定》与国务院同时颁布的三个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定一起,成为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南。9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它在1986《暂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基金收缴基数,并进一步完善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国务院上述两个规定的执行,既推动了企业改革的深化,也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10第三时期:国务院1999年1月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由不规范走向比较规范,从计划走向市场的重要标志,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失业保险条例》与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变化:11(1)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规定的待业保险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2)提高了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将企业缴费费率由0.6%—1%提高到2%,并增加了1%个人缴费。同时增加了关于事业单位及其缴费的规定。(3)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由县级统筹提高到地市级统筹,并建立了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12(4)重新确定了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使其更好地与最低工资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制度相衔接。(5)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以保证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6)确定了劳动、财政、银行三家互相监督制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制。这一机制的确定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防止基金挪用、流失的有效措施,这项新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施,也为其他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探索了路子。(7)规定了社会化管理的发放制度。13三、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一)扩大覆盖范围,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障(二)建立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三)合理界定支出范围,确保基金使用效益(四)调整基金统筹层次,强化基金调剂功能(五)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申领程序,切实维护失业人员权益(六)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针对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总结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实践经验,《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是我国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并确定了主要政策。14(一)扩大覆盖范围,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障覆盖范围是衡量失业保险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准。《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15(二)建立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过去,失业保险主要采取用人单位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的筹资办法。《条例》颁布后,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构成,增加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将给予必要补贴。这样规定,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一般原则,明确了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的义务,能够使失业保险基金来源稳定,确保基金支付能力。16(三)合理界定支出范围,确保基金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如何使用,直接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关系到失业保险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17(四)调整基金统筹层次,强化基金调剂功能失业保险互助互济的特点要求基金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使用,这是保证基金支付需要的重要手段。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调整了基金统筹层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18(五)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申领程序,切实维护失业人员权益《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19《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0(六)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发挥作用的物质保证。为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和贪污、浪费现象,《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条例》还规定了劳动保障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各自的职责,以及对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措施。21四、应对金融危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政策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切实稳定就业局势。2008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实行“一缓一降两补贴”的失业保险新政策,政策期限为1年。一缓: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基金在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1年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22一降:即阶段行的减低失业保险费率,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在2009年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0.5至1个百分点。两补贴:允许统筹地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和支付能力,对采取措施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两项补贴:1、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保准;2、社保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我省的标准为:养老保险补贴8%、医疗补贴3%)。232009年12月,国家三部委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将11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并要求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我省贯彻落实117号文件出台的政策措施:《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7号)24五、失业保险的业务经办一、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二、失业保险费如何缴纳?三、如何确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四、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参加失业保险?五、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如何办理失业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六、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25七、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八、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省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九、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到如何接续?十、对骗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如何处理?26一、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4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城镇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民)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也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27二、失业保险费如何缴纳?《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条例》同时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一年以上)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本人月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28三、如何确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确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照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确定为缴费基数;对工资总额不易确认的,

1 / 3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