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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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籍制度•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第四节庇护•第五节难民的国际保护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国籍的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地位)。–法人的国籍第一节国籍制度•二、确定国籍的意义–1、权利义务的差异–2、属人管辖的依据–3、个人与国际法联结的纽带第一节国籍制度•三、国籍法–国籍法是有关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变更等–为了在国际范围内解决国籍问题,国际上签订了若干有关国籍问题的国际公约第一节国籍制度•四、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主要有以下三种:•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依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原则第一节国籍制度•四、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方式–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自愿申请入籍,旧称“归化”•婚姻•收养•交换领土•恢复国籍第一节国籍制度•五、国籍的丧失–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自愿丧失国籍:根据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自愿申请退籍•自愿选择某一国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由于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和被剥夺等原因而丧失本国国籍•被剥夺而丧失国籍,是非自愿丧失国籍的典型第一节国籍制度•六、国籍的冲突–国籍冲突的原因•各国立法的独立性•各国采取赋予国籍的方式不同–国际冲突的解决•国内立法•国际协定第一节国籍制度•七、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式–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解决•国内立法•签订双边条约•签订多边公约第一节国籍制度•八、无国籍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出生、婚姻、收养、剥夺–解决•国内立法来减少和消除无国藉现象•订立国际公约第一节国籍制度•九、中国《国籍法》主要内容–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以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男女国籍平等原则第一节国籍制度•九、中国《国籍法》主要内容–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一节国籍制度•一、外国人的概念–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国管辖权下涉及的外国人包括两类•根据国际法享受有外交和领事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普通外国人–广义的外国人,还包括外国法人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各国在实践中对一般外国人都给予必要保护–国际法因此形成了保护外国人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确定了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为便于管理并与本国人相区别,无国籍人一般被归入外国人范畴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实质是确定外国人与所在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外国人服从所在国的管辖,服从所在国关于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享受应享有的待遇等–给予外国人何等待遇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别国无权干涉。但居留国在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时,需顾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通例,不得违背该国所负的国际义务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三、对外国人的管辖–外国人的所在国对外国人享有属地管辖权,同时,外国人的本国对其国民享有属人管辖权。因而,外国人处于受所在国和国籍国的双重管辖的地位–根据属地管辖权,国家可以制定和实施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外国人必须遵守所有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危害所在国的国家或国民的利益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三、对外国人的管辖–对于居留国基于属地管辖权而对外国人实行的管辖,外国人的本国也应予以尊重。外国人的本国对他行使属人管辖权时要受到居留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理查斯·安德里克是美国公民,1985年4月18日到哈尔滨洽谈业务。当日21时30分左右,理查斯酒后回到1116号房间,吸烟入睡,不慎将燃着的烟头掉在床上。理查斯仰睡床上,穿的西服上衣右后肩及方臂外侧烧成条形焦糊状并粘有床罩纤维,右耳后下侧的头发被烧焦。他被烟呛醒后,离开了房间,跑到楼道。由于房门打开,形成空气对流,火势迅速蔓延列室外,烧及21间客房,其中重毁六间。Case:理查斯·安德里克失火案•6月2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哈尔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了理查斯。7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1985年7月11日至8月13日对此案进行了五次公开审理,确认理查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失火罪。Case:理查斯·安德里克失火案•四、外国人的入境–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国家无义务准许外国人入境;外国人也无权利要求别国政府必须准许他入境–互惠基础上允许外国人合法入境和居留–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利益的,或危害境内居民健康的人禁止入境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四、外国人的入境–入境前,签证–对允许其入境者要求他必须持有其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按照国际协定,难民或国际组织的官员可以使用特别旅行证来替代护照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985年7月1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的边陲小镇申根签署了《申根协定》,规定了在缔约国之间,只要在其中一国办理了签证或入境手续,便不必接受其他缔结国边境海关的检查,不需持有护照,所在国的身份证便是通过各缔约国海关的通行证。而短期到上述五国旅游或经商的外国人也可凭任何一国的签证前往其他缔约国。资料:申根协定•1995年7月1日该协定开始在这五个国家实施。现在,共有15个欧洲国家已批准载加入《申根协定》,该协定目前已包括英国和爱尔兰以外的整个欧盟地区以及挪威和冰岛。资料:申根协定•五、外国人的居留–要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和对外国人的管理制度–办理相关的手续–外国人居留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居留国法律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发明权、劳动权、继承权等民事及诉讼权利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五、外国人的居留–外国人一般不享有所在国国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得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六、外国人的出境–国家因对其境内的外国人仅有属地优越权而没有属人管辖权,故无权阻止外国人离开其领土–外国人可按照所在国国家规定的条件携出他的财产–所在国不得征收捐税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六、外国人的出境–外国人的离境自由权要受所在国法律限制,因为所在国有权规定外国人的离境条件–履行他在所在国的法律义务:缴纳捐税、罚款和履行私人债务、服刑及应诉等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应有正当理由。•一国对其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非经依法判定,不得驱逐处境,而且除事关国家安全必须紧急处分外,必须准许该外国人提出不服驱逐的理由,并申请主管当局复判资料:驱逐外国人•实践中,国家在遵守国际义务的情况下,通常将那些实施政治阴谋的或侮辱居留国的人,危害或侮辱其他国家的人,在国内外犯罪的人,危害居留国经济的人驱逐出境•国家专横无理地驱逐外国人,被认为是对外国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外国人的本国有权对它的违法行为提出抗议,并可就其国民被无理驱逐而遭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资料:驱逐外国人•七、外国人的待遇–国际法无具体规定–条约;各国自行决定–基本人权:生命和人身安全–外国人在所在国一般不享有所在国公民专有的政治权利;也不负服兵役的义务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七、外国人的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普惠制待遇•差别待遇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国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另外,外国人不得要求比本国人高的待遇•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反映•通常以互惠为前提条件•限定在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范围内,一般都不包括政治权利国民待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17世纪开始;仍广泛使用•特点–互惠基础;条约规定–现有和将来–主要运用于经济贸易方面–当代各国普遍采用互惠的、无条件的、有限制最惠国待遇•施惠国给予其邻国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待遇•对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其他发达国家不得要求最惠国待遇•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形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形•一国给予外国人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给予该国在其境内的国民同等优惠,权利或利益为前提。旨在避免外国人在本国获得某些片面的权益或优惠互惠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不同,或者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有差别,一般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人•由于民族、历史、地理文化等原因,某些国家和国家集团的关系密切一些,因而相互给予对方的国民或法人在某些方面比较优惠的待遇,而不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差别待遇•差别待遇不能有任何的歧视。如果采取的差别待遇是由于种族、宗教和政治原因而带有歧视性的,则违反了国际法差别待遇•单向优惠•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但发展中国家并不给予发达国家优惠•国际经济秩序•1975年,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共体9国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的《洛美协定》规定,欧共体国家允许这46个发展中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0%的农产品免税进入欧共体,而不要求后者给予相同的待遇•十几个发达国家给予我国普遍优惠的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八、外交保护–(一)、含义•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及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目的是补偿本国国民所受的损害或纠正本国国民因别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八、外交保护–(二)、实质内容•实行外交保护既是行使国家固有的权利,也是为了维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二者密切相连,具有互补性。如果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就把受侵害的本国人与东道国的争端转变成了国与国的争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八、外交保护–(三)条件•被保护的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用尽当地救济”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八、外交保护–(四)主要针对情况•侨民被逮捕或拘禁•侨民受到司法拒绝•侨民的财产被没收或其他权利及利益被剥夺•居留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暴力行为•侨民无故受到居留国的歧视性待遇,驱逐或迫害.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九、外国人在华待遇–必须服从管辖–必须服从入境、居留、出境管理–长期居留的人员会比短暂居住的外国人享受更高的待遇;但排除政治、民主、军事待遇–国民待遇:民事(含知识产权)领域;诉讼领域——排除一些领域–最惠国待遇:投资、航运、贸易——WTO–优惠待遇:超国民待遇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999年8月,受到中国司法部门指控和通缉的走私要犯赖昌星夫妇及其三个子女从香港逃到加拿大•2000年3月赖昌星旅游签证到期,加拿大发出有条件离境令,同年6月,赖昌星提出“难民申请”;•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2001年7月3日,赖昌星一家的难民听证会开始;•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温哥华难民法庭驳回赖昌星及其家人的难民资格申请;赖昌星遣返案•2002年6月25日,加拿大皇家骑警在温哥华第一次审讯听证会上,控告赖昌星自逃至加拿大以后,企图以中国假护照骗取加拿大难民身份。警方还指控赖昌星卷入了洗钱的犯罪活动;•2002年6月28日,加拿大移民局就是否继续关押赖昌星夫妇作出决定:有条件释放赖昌星夫妇,两人要缴交八万加元保释金,必须继续留在寓所,同时要定期向当局报到,等候“难民申请”的上诉结果•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2003年7月14日,赖昌星难民上诉案开庭聆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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