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案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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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领土法[教学目的]掌握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掌握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领土的构成以及领土的变更方式;掌握边界的概念、形成与划分;了解我国的领土和边界情况;了解南北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本章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组成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等4个部分组成。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国家的领土主权必须在国际法的范围内行使。(一)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二)领水:广义上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内海水(港口、内海湾、内内水海峡)内陆水(内陆河流、内湖)领海(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领空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第二节河流和湖泊一、河流1、国内河流,即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都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它们处于所在国的主权之下,有自主权。非经国家同意,外国船舶无权在一国内河航行2、界河,即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分别属于沿岸国的内水,对水域具有主权。可利用界河。3、多国河流,即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沿岸国有权利用河流,但不得滥用。4、国际河流,即流经数国并通向海洋,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形式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所有国家的商船都可以在国际河流中航行。5、国际运河,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水道,并且构成国际航行要道的运河。如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这些运河一般根据国际条约和所在国国内法的规定,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二、湖泊1、完全为一国陆地包围的湖泊:排他的主权2、界湖:协议解决。第三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一)先占: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客体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二)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三)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的作用使国家的领土扩大。如河流泥沙的冲积可能在河口形成三角洲或者使原有三角洲的面积增加;另一种是人力的作用所致,在海岸以外围海造田。添附无论是自然作用还是人为作用所致,现代国际法都予以认可。(四)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一般分为强制性的割让和非强制性的割让。在强制性割让的情况下,它往往是战争的结果,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不合法的。非强制性的割让是指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和平转让部分领土。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是合法和有效的。(五)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兼并而取的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他必须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前提,在现代国际法上严格禁止侵略战争,因而,征服取得的权利和土地均是非法的。二、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新方式现代国际法除承认先占、添附、自愿割让等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外,还承认全民投票(全民公决)、民族自决、收复失地(恢复领土主权)、交换领土等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地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二)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主权国家或加入他国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三)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更好地解决边境问题,在协议的基础上自愿变更部分土地的归属。(四)收复失地:是指一国为收复属于自己而被外国侵占的土地所发生的领土变更。(五)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虽然对本国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国际条约法或国际习惯法的规定的限制,包括一般性限制和特别的限制。(一)一般限制: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等都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二)特别限制:1、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承租国将租界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3、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可以分为积极地役(如过境权)和消极地役(如不设防)。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在的国际实践中均存在国际地役制度。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第五节边界和边境一、边界的概念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有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层边界。二、边界的形成历史边界、条约边界、继承边界三、边界的划分(一)划界方法:一般采取三种方法,即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和自然划界法。1、几何学划界法:交圆法和正切线法——适用于海上或地形复杂、不易实地勘察的地区。2、天文划界法:经纬度划界,简单,海上或人口稀少的地区。3、自然划界法:山脉、河流、湖泊等。如何划呢?看下页(1)山脉为界:有条约按条约,无条约按“分水岭原则”。(2)河流为界:通航的河流,界限为“主航道的中心线”;不通航的,为“河流的中心线”。(3)湖泊为界: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边界线应通过湖泊的中心。(二)划界程序定界阶段和标界阶段1、界标位置与议定书和地图不符时,以议定书和地图为准。2、地图与议定书和边界条约不符时,以议定书和边界条约为准。3、议定书与边界条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但有特别约定者除外。四、边境制度(了解)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宽度的区域。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边境制度的内容: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3、边境土地的利用;4、边境居民的往来;5、边境事件的处理。第六节南北极地区一、南极的法律地位1908年,英国首先根据扇形理论宣布南极的一个地区为该国领土,其后,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阿根廷、智利、南非等国家也相继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1955年7月,美、苏、英、法、日等12国在巴黎举行了首次南极会议。1959年12月1日,上述12国签定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南极条约》正式生效。•《南极条约》规定南极法律地位的内容:1、和平利用南极。2、各国享有对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与合作。3、暂时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二、北极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地区。对于北极的法律地位至今海没有签定国家协议加以规定,但都主张北极不是一个国家的土地和领域,除有关国家的陆地领土和领海外,其余部分应为公海。国家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北冰洋享有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究的自由。第四章海洋法专公内领毗属海经海水海连济台湾区海峡区第一节概述(略)一、海洋法的概念:是确定海洋各种不同的区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在各个海域从事航行、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就叫海洋法。二、历史发展(略)第二节内海水一、内海水的概念依《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二、内海水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未经沿岸国的允许,外国船舶不得进入内水航行、捕鱼或从事其他海洋活动。//有两种情形例外:一种情形是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如船舶因遇难而遭受重大损失,或为躲避风暴和其他自然灾害可以进入内水。另一种情形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由于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其领海基线的效果使原未被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与在领海中相同的无害通过权。三、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一)港口(了解)是指能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泊船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内水。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港口制度的内容:1、一般包括外国船舶的进出港制度,必须办理手续,如入港前事先通知,抵港接受港监、卫生、边防和海关检查;2、航行制度,一般都规定强行引航,即船舶进出港口或移泊须由沿海国指定引航员引航;规定悬挂旗帜、信号、通讯、航速和航道保护、防止污染、防止碰撞、海损清理和禁区等。3、各国对外国船舶内人员的民事、刑事案件一般都不予管辖,除非涉及该国的安全和良好秩序或涉及该国公民以及船舶之外的外国人或经船旗国的请求。(二)内海湾1、海湾——是指明显曲入陆地的海域。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海湾。2、内海湾——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亦即内海湾。中国的渤海湾:它完全处在我国领海基线以内,并连接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其湾口的距离虽然超过24海里,但在湾口中有一系列岛屿,形成9个入口处,其中最大的一个入口是辽东半岛和北隍城岛之间的老铁山水道,其宽度为22.5海里,少于24海里。因此,即使按入口宽度计算,渤海湾也是我国的内海海湾,几千年来,它一直处于中国的实际管辖之下,是中国的历史性海湾,也得到国际上的承认。3、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但由于沿岸国长期在此行使权利而获得承认是其内水的海湾。(三)内海峡:是指两端连接海洋的陆地之间的狭长水道。若海峡两岸同属一国家,则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为内水,此峡称内海峡。若两岸属不同国家,峡宽在两岸领海宽度总和之内,也是沿岸国的内海峡。外国在内海峡上一般没有航行权,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例外。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一)领海:是指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的,邻接领陆或岛屿或内水,从领海基线量起的不超过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是国家在海域上的领土的最外缘。专公内领毗属海经海水海连济台湾区海峡区(二)领海的范围1、领海的宽度:从大炮射程理论到《联合国海洋法》确立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2、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的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亦是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划线方法:(1)正常基线法(低潮线、自然基线),即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为领海的基线。适用于海岸线比较平缓的情况。(2)直线基线法也称折线基线法,即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折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或有一系列岛屿的情况。3、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毗连区,或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通常有三种:(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3)平行线法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所以,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的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二)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以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2、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是长期国际实践所形成的习惯规则。非无害活动的表现(了解):•(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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