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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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法的主体:指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实体。国际法主体的条件(特征):A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B具有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C具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能力的实体。国际法主体的范围(类型):A国家:国家是基本主体B民族: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C(政府间)国际组织D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2.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国际法的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目前最主要的):按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按缔约方多少:双边条约;多边条约2.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形成国际习惯的因素:物质因素;心理因素。其他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司法判例、法学家学说3、公允及善良原则4、国际组织或国际社会的决议5、准条约、软法3.条约: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书面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4.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是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间就某些特定事项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5.司法判例: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从广义上说,国际司法判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6.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7.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A国际社会公认B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C构成国际法的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8.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包括:A.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B.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表现:A各国具有平等的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的参与权与表决权。B各国具有平等的缔约权。C各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官员享有平等的礼仪权;D各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代表国家之外交代表及领事官员享有特权与豁免,国家财产及国家行为在他国均享有司法豁免权。3、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领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4、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家建设和自卫的权利。包括:A.国防权。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的权利;B.自卫权。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9.国际法的基本义务:核心内容是尊重别国主权和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权利,具体为:A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B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内政。C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D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10.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A国家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B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D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A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B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国际组织和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它国际文件所确认D得到中外国际法学界的普遍接受(三)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A一战,特别是二战后非殖民化运动中逐步得以承认,民族自决权是其国际法基础B与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尚未建立自己的国家,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有效的统治,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履行所有的国际义务。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11.国际法基本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不干涉内政原则;E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F国际合作原则;G民族自决原则。12.国家主权豁免: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与国家的管辖权一样,国家享有的这种非经自己同意,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同样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广义上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征税豁免;狭义上仅指司法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表现:(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绝对豁免:行为和财产均不受外国管辖。相对豁免:不涉及国家主权的行为不予豁免。13.国家主权豁免主体: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国际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国家代表14.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况:商业交易;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雇佣合同;财产权益;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15.条约的解释规则:1、善意原则。它要求对条约加以善意的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2、整体原则。它要求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3、目的原则。它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意义。4、通常意义原则。它要求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义解释,解释及适用条约约文时,首先要尽力按约文的自然而通常的意义使条文有效。16.国家的承认: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二)引起国家承认的各种情况:A国家独立B国家合并C国家分离:母国仍然存在D国家分立:母国已不存在。(三)国家承认的条件:A新国家具备国家要素B新国家的产生符合国际法原则(四)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A方式:明示:(1)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如中国对阿尔及利亚临时政府的承认。(2)通过条约宣告: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承认;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默示:(1)正式建立外交关系。(2)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如既存国家正式接受新国家所派的领事,或正式向新国家派遣领事。(3)与新国家或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如通商、航海和友好条约;。(4)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B范围:法律、事实承认(五)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建立全面外交关系)2、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条约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的效力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豁免权5、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17.国家的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条件:①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领土性,即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所涉领土无关的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原因:领土变更的事实,主要有:独立、合并、分离、分立、部分转移。国家继承的范围:1、条约2、财产3、债务4、档案(不可分割性,可复制性)。20.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所有国际无论沿岸国或者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是公海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内容: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18.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所享有的各项优惠权利和免受接受国管辖的权利。特权:A使馆馆舍不得侵犯B使馆档案文件不得侵犯C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D使馆通讯自由E使馆免纳捐税、关税F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G使用国旗、国徽。使馆和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馆长寓所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H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I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管辖豁免:1.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没有例外,但接受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包括要求其派遣国放弃他的豁免权,以便对他进行审判,或者宣布他为不受欢迎的人。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3.作证义务的免除。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因此,不能强迫外交代表作证。但外交代表受本国政府指示或经政府同意可自愿作证。4.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可由派遣国放弃。19.领土变更方式。领土变更: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使领土主权发生变化。一、近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一)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领土主权。(1)主体是国家,由国家以国家名义占取。一般认为,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2)对象是无主地,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被该国放弃的土地。⑶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明确作出占领的意思表示,宣告、声明、外交照会、安插国旗等。⑷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条件:1、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地2、占领必须是有效占领。有效占领的意思:A占领国对该土地实行占有,并正式宣布对外占领B占领国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行驶管辖权。(二)时效:一国子他国领土上经过长时间的和平的行驶实际管辖权,从而取得了对该领土的主权。(1)占有的领土不是无主地,而是他国先占的领土;(2)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3)此种占有存在相当长的时间;(4)有关利益国未能以足够积极的方式表明其抗议或反对。(三)添附: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是一国领土增加。(四)割让:指国家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领土的主权。分类:①强制性割让: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合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通常是战争的结果。②非强制性割让: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形式通常有买卖、交换、赠与。(五)征服:指国家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不需要条约规定而取得条约主权(具备的条件:正式宣告并兼并战败国;保持其占有能力)。二、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新方式:1、全民公决(重)(通民投票):按照国际法有当地居民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该土地的主权归属2、新兴国家取得领土主权3、回复行驶主权或收复失地4、变更领土20.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与联系。大陆架:指沿岸国领海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指沿岸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一定宽度的海域,其宽度自测量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区别:A权利依据不同。专属经济区需经宣告,而大陆架是固有的,根据事实而存在。B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确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C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范围不同。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及于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大陆架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它非生物资源。联系:A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范围是二者共同的区域;B二者同是沿海国行使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主权权利的区域,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有重叠;C不论为沿海国或者内陆国在二者区域内都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D二者都不影响其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在离岸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即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是二者重叠区域。21.紧追权:按照国际法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的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国船舶行使紧急追赶权。(1)紧追的理由:违法(2)追逐工具:军舰或军用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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