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二章当代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结构内容提要:本章扼要介绍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结构特点,国际法律秩序中两种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以及具有强行法规则特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当代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结构当代国际社会仍然主要由民族国家组成,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多国家体系。主权国家对内是自主的,对外是独立的。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执行者。主权国家以相互平等的地位共处于国际社会,在国家之上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权力结构。因此,国际社会的结构中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只能是一种平等的分散的权力关系。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国家主权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而只能是相对的、互受制约的。任何国家在行使自己主权的过程中,必须以尊重他国的主权为前提,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的国家之上,否则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就无从建立和维持。在国际法律秩序的发展史上,其大部分阶段,尤其是它的早期,主要表现为共存法(lawofco-existence)。随着国际社会成员间相互依存关系的发展和加强,各国在共存的同时,需要在许多领域开展合作,以维护它们自身的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律秩序中有关合作法(lawofcooperation)的规则就不断增加。当代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就其职能而言,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规范主权国家间的和平共处,一是规范主权国家间的依存合作。当代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在其规范结构的特点:(一)现行国际法规则的绝大部分,其制订、遵守和实施都是建筑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具有相互性和对等性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双边的横向的法律关系。(二)现行的大多数国际法规则都是任意法规则。(三)现行国家中的一部分规则已成为强行法规则。强行法: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可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国际法律秩序中存在着强行法规则,是当代国际法发展的产物,它为国际社会所承认的标志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谓一般国际法强行法规则,是指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整体所接受并承认不得背离的、且只能由发生在后的具有同一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予以更改的规则。小结:在当代国际法律秩序中就同时存在着两类不同层级、不同适用范围和强制程度的国际法规范。1、具有相互性和对等性特点的任意法规则,主要适用于国家间双边关系较小范围的国际关系,是处于较低层级的国际法规范。2、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有义务遵守的强行法规则,其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处于较高层级。这两类规则同存并在,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基本内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规则。第二节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表现: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属于绝对法而非任意选弃的原则。尽管如此,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国际法原则的渊源联合国成立以后曾出现过一系列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文献,这些文献均有所侧重地系统地载明了国际法的原则,如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七项原则;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第一章“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列举的十五项“如同政治和其他关系一样”的各国经济关系原则。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根据上述国际法文件所确认的国际法原则,加以综合、归纳,国际法基本原则应主要包括下列几项:1.互相尊重主权原则;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互不侵犯原则;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原则;7、公平原则;8、和平共处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1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本课程讲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34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第二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34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本节学习时要从各原则的定义、含义和法律依据、根据三个方面来掌握。该项原则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列为七项原则之首规定出来。其中包含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国家主权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与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不可分割的性质。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对此做了重要补充和发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容: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2、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和其他手段使他国主权行使出于屈从地位,并从该国获取某种利益;3、任何国家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一国政权的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也不得干预他国内部冲突;4、任何国家不得以武力剥夺他国民族特性,不得构成侵犯他国不可转让的权利;5、各国均有权选择符合其本身国家情况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此权利不受移转和干涉;6、所有国家都应尊重各个国家和民族的自决权和独立权,并致力于同种族歧视和殖民主义进行斗争,并将其彻底消除。台湾问题《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不使用威胁和武力原则的内容1、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须负国际责任,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2、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侵犯他国边界和国际界线;3、各国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行为;4、各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之任何强制行动;5、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军在内,侵入他国领土;6、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战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7、国家领土不得做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8、各国应一秉诚意,采用谈判来早日缔结关于裁军和彻底销毁武器的世界性条约。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的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作了详细(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所选择之它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于寻求此项解决时,各当事方应商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之和平方法。(2)争端各当事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之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所商定之它种和平方法寻(3)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足以使情势恶化致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之任何行动,并(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各国对其本国为当事一方之现有或未来争端所自由议定解决程序,其采用或接受不得视为与主权平等不合。五、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各会员国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第2条第二款规定:“各会员国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宪章的规定,说明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已被确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内容:按照《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真(1)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2)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3)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在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有效之国际协定下所负之义务。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全称即“关于各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足见国际社会对国际合作之重视。该宣言宣称国际合作“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并“对于国际和平及安全之维护及联合国其他宗旨之实现至关重要”。国际合作原则的内容:(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4)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此外,还包括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