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我国有不少人主张使用“自然延伸规则”,这一观点有没有国际法依据?日方主张适用“中间线规则”,这一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符合国际法的。根据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我国东海大陆架可以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根据我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声明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于国际海洋划界,我国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态度,坚持“应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在国际法上,大量的大陆架划界实践确立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在1969年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该案确立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划界理念,在以后有关的国际实践中反复得到认可或确认。此后签订的20多个国际划界条约中绝大部分明确适用公平原则,或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适用了公平原则。此后的多个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也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记录表明,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0多个国家支持公平原则。国际法院强调,“习惯国际法要求划界必须根据公平原则。”依据国际习惯法,公平原则已成为“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的“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实际上是对有关国际实践的确认。就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国际法院认为,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去。“一切有关情况”就是“一切与争议区域有关的情况”。相关的因素包括划界区域范围、海岸地貌、海岸长度与大陆架面积的比例、近岸岛屿的存在和位置、历史性权利、经济开发情况等等。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中国认为,中国大陆海岸线长,日本冲绳群岛岛屿海岸线短,日本想以其岛屿海岸线与中国平分东海,是不公平的。中国提出要根据东海“特殊情况”,即海岸线长度、人口比例、工业布局等因素划界,是有道理的。日本以200海里经济专属区的概念以及旧“大陆架条约”第6条的规定,认为两国在划定距离不足4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分界线时,要以双方等距离的中心线进行划分,这便是日方所强调的“中间线”原则。2.国家责任法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许多国际事件都可以运用国家责任法的有关理论去解释和认识。试回答判断国际不法行为的依据是什么。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造成承担国家责任后果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既包括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或经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所作的行为,也包括在国家及其政府纵容下,未经授权的私人所作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是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而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该国的国家行为,只能按国际法而不能按国内法来判断。按照国际法,国际不法行为既有属于一国的国家行为,也可能是一国参入或介入他国所犯的行为。构成国际法行为的客观要素是该行为违背国际义务,即该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而不论这项义务是来源于国际习惯、条约或其他。例如一国侵犯他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滥用权力将本国难民驱赶至他国境内,侮辱他国国旗、国徽,侵犯他国尊严,破坏条约规定,损害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强迫外侨入籍,无理驱逐外侨出境等,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3.哪些实体的行为可被视为国家行为?举例说明对外意义或称对外国家行为,指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行为。对外国家行为主要包括国防、外交两大类。国防是为保卫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全民族利益而抵御外来侵略、颠覆所进行的活动。如进行军事演习、调集军队、实施战争动员令、宣战,等等。外交是为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而进行的国家间的交往活动。如国家间的建交、断交、宣战、媾合、签订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间的对等措施,等等。对内意义也可称对内国家行为,是指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有关国家机关,在对国内全局性、重大性的国家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对内实施的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包括政府活动、公民行为和非政府行为。4.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有哪几种,并比较他们的异同。(1)同意(2)自卫(3)反措施(4)不可抗力(5)危难(6)危急情况5.赔偿的方式有几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