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三、中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case1: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物。一审法院拒绝受理。——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额的五家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Case2: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获得赔偿40万美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伤”。结论: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差异。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3、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波兰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普遍做法4、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匈牙利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最密切联系原则(2)当事人意思自治(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任何时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适用法院地法。”199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第42条规定:“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三、中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案例:一经常居所在日本的韩国人金某来中国旅游,借中国公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是侨居在日本的韩国籍公民,也是来中国旅游的。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出现时,汽车已经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李某的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2、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三)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四)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1、碰撞发生在一国领海之内2、碰撞发生在公海之上适用碰撞地法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第4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发生时,适用该国法律。1、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2、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被撞一方船舶的船旗国法;双方均有过失,亦可以适用法院地法。如果碰撞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可以适用其共同的本国法。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适用船旗国法2、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影响及于船外的中国的有关规定1992年《海商法》第273条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其他海上侵权行为,则应根据前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案例: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发生在空中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形分别确定准据法:1、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航空器登记国法2、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国法3、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或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国际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中国的有关规定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对于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以及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行李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国际公约如《华沙公约》有规定的,则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可遵照国际普遍实践,适用航空器的登记国法律。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1)事故发生地国法(2)例外:车辆登记国法:具体情形经常停放地法: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的1、侵权行为地法2、最密切联系地法3、国际公约1、侵权行为地法:法国、奥地利2、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英国3、最密切联系地法:美国4、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瑞士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35条:基于产品的缺陷或有缺陷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由受害人选择的以下法律支配:(1)侵权行为人营业地,或无营业地时他的习惯居所地国家法律。(2)获得产品的国家的法律,除非侵权行为人证明未经其同意而在该国销售。《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一,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仍应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和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三,如以上两种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国内法提出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国国内法。第四,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以上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均不适用。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其他债权的法律适用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时间选择法律的方式选择法律的范围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特殊合同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选择的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劳动者工作地法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17类合同债权的法律适用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一般侵权协议选择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侵权行为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双重可诉原则:对发生在境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上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特殊侵权行为海上侵权船舶碰撞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船籍国法发生在公海上同一国籍的船舶空中侵权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地法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法院地法产品责任原则上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者损害发生地法1.被侵权人选择2.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债权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