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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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潘德勇关于国际私法课程要开设多少课程才能把法律学好?法律的基本知识体系是什么?在内容上和方法上存在着重复?法律的基本课程有哪些?六法全书?现有课程体系哪些是多余的、可自学的?国际私法课程是否是多余的?知新新的社会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新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新的法律价值观: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冲突正义(关于法律管辖权协调的正义)新的事实观:自然人国际流动、交往的历史、现状与未来温故实体法功底:比较民商法诉讼法功底:涉外民事诉讼国际法功底:主权思维:关于事实可能性的想象力——传统法律规范简单的原因在于缺乏想象力;关于价值多元选择的判断力——现代社会面临的困境关于规范确定和正当的说服力——知其所以然职业:涉外诉讼与仲裁:海事、商事、外资、港澳台国际法研究生:不仅是英语,更重要的是国内法基础。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人才的“相对饱和”:专门性人才涉外法律人才缺乏务实:司法考试考的是“是什么”,而不是“为什么”?少数人可以不管为什么只关注是什么,大多数人需要从“为什么”进入到“是什么”记忆法条时要说服自己规则是正当合理的,就需要先从不同的视角去质疑。历年司考试题:课堂、考试内容务虚:复杂问题简单化:如何像律师一样能够变换立场分析案件;法律是关于定性和定量的学问;简单问题复杂化:研究者、管理者、政治家应具有的素质。课程要求:不定期、频繁地考勤,作为平时成绩依据;就典型案例充分研讨,形成针锋相对的观点;多说多写,读后、听完去总结和复述;课后用十分钟时间总结国际私法课程;每天用半个小时去总结当天的学习内容国际私法著名学者武汉大学:韩德培、肖永平湖南师大:李双元中国政法:黄进厦门大学:徐崇利中南财经政法:张仲伯、刘仁山西北政法:王翰中山大学:谢石松华东政法:丁伟、董立坤2014司法考试分值2013年司法考试分值2012司法考试各科分值2011年各科分值2010司法考试分值国际私法的基本法律理论1.单边主义、多边主义:2.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冲突正义3.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的灵活性4.正义与效率:适用外国法还是法院地法5.主权与人权:法律主权、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6.私法的国际化:协调和统一7.从管辖权选择到结果选择:比较法、国际法视野8.关键词:国籍、住所、经常居所地、行为地35.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36.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B.英国法C.甲国法D.乙国法37.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38.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B.甲国法C.乙国法D.丙国法39.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77.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78.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79.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四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一、涉外民事关系——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部门法划分的标准公私法、实体与程序法分类依据公私领域界限模糊导致公私法融合未来的调整领域、更有效的调整方法思考:你认为目前尚未法律调整的但需要法律介入的领域。?一、涉外民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第19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一)法律冲突的含义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某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了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已合法成立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和本质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即:如果国家一律适用本国法,就不会有法律冲突,或说这种冲突只是规定的不同,不会引起适用上的冲突。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即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冲突规范解决纠纷的程序冲突规范是国内法产生两种后果:第一,涉外民事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不可预见的状态;第二,而且会给当事人留下“挑选法院”(forumshopping)的机会。冲突规范统一化运动:并未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较大效果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在有了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之后,至少在缔约国之间遇有相同的涉外民事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不管当事人在其中的哪一国起诉,都会援用同一个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同一个国家的实体法,当然一般会得出一致的判决结果。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海牙)第四条适用的法律应为损害地所在国的国内法,如果该国也是:(1)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或(3)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所在地。第五条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适用的法律应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国家的国内法,如果该国也是:(1)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或(2)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所在地第六条凡第四条和第五条指定的法律都不适用时,则适用的法律应为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法,除非请求人根据伤害地所在国的国内法提出请求。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案例1.3】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一中国人1995年死亡时在日本东京设有住所,并在东京留下若干动产,未立遗嘱,其继承人因析产不均诉诸日本法院。日本法院受理该涉外继承案件后,先要适用1989年修订的《日本法例》第26条关于“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从而认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该涉外继承案件。但日本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把应适用的法律指回日本。这时,日本法院面临以下问题:究竟应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中国法)还是他的住所地法(日本法)来处理这个继承案件呢?如果依中国法处理,是否违反日本的公共秩序?如果依日本法处理,是否能为中国继承人所接受,是否符合公正原则?等等。可见,法院在采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需要进行复杂的司法程序,判决的结果很难为当事人所预测。(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1)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3)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4)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需要当事人选择。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适用各国国内法中的实体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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