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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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一、合同1.《民法通则》T14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T150: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T145: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具体规定: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排除反致)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排除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排除默示)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第六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七条: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合同法》T12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认为有行为能力。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41: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T42: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T43: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二、侵权行为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T44: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所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T45: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T46: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2.《民通意见》T187: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3.《海商法》T273: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注意: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都适用法院地法。4.《民用航空法》T189: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注意: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1)《民法通则》T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民通意见》试行T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T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T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T1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T13: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T15: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T19: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T20: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2.法人(1)《民法意见》T185: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2)《民通意见》试行T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3)《涉外适用法》T14: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人民法院应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视为涉外适用法中的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住所为其主营业地。四、婚姻家庭1.结婚:(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21: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T22: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2)《民法典》草案T61: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形式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符合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均为有效。2.离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26: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T27: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3、涉外夫妻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1)夫妻人身关系:T23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2)夫妻财产关系:T24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4、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2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5、监护(1)《民通》意见T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T141: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30: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6.收养(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28: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重叠适用)。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T2: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T3: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T8: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T9: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7.扶养(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29: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2)《民法通则》T148: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五、继承1.《民法通则》T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31: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T32: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T33: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T34: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T35: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注意: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六、物权1.不动产物权(1)《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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