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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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冲突一、概述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二、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三、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四、我国之规定王某李某夫妇为美籍华人,育有儿名王山女名王水,1988年回国定居,李某2001年12月5日去世,在大陆遗留有个人财产房屋4间,存款120万。在美国留有房产一套,李某儿子王山1999年因为车祸死亡,遗有一女王雪,其妻于2000年携女改嫁。王水在母亲去世后不久,因伤心过度去世,遗有一子陈夏和一女陈冬。后因继承纠纷诉至中国某地法院。问:1.中国法院对该遗产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王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3.李某的财产由谁继承?王某++x+y王雪陈冬陈夏李某王山王水一、概述又称无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继承制度。人身性??财产性??二、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三、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一)单一制(同一制)属人法理由:继承是对死者人格总体的继承,是死者人格的延长遗产所在地法理由: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单一制理论的观点及评价(二)区别制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一览表名称适用法律代表国家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中国、英国、法国、比利时、智利、加蓬、泰国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玻利维亚、卢森堡等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国、英国、美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智利、玻利维亚、加蓬、泰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乌拉圭、塞浦路斯等几乎所有采用分割制的国家区别制理论的观点及评价四、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1.继承的开始(宣告死亡、宣告失踪)2.继承人3.继承的财产4.继承份额、特留份5.继承的承认与放弃6.遗产管理7.遗嘱的执行五、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管辖权:民诉34条规定“因继承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案例分析(一)李某为居住于印尼的华人,1955年李某在中国广州旅游期间与范某相识,同年,二人在中国广州结婚,婚后生育4子1女,并收养一女王某。1958年,李某重返印尼。1996年2月,李某在回家探亲途中,因身患重病,停驻香港,不治身亡,未留遗嘱。李某在广州遗有价值300万人民币的三栋别墅及150万元存款,在沙特阿拉伯遗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印尼遗有房产一套,汽车2辆,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对于李某遗产的继承,王某、范某及李某的亲生子女产生争议,诉至我国广州法院。问题:1.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阐明理由?2.假设我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应如何适用法律,请阐明理由。3.如果本案要适用某外国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查明该外国法的途径有哪些?4.如果某外国法无法查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二)王某解放前在马来西亚谋生,经多年经营,颇有积蓄。他在当地成婚生有一子二女。1950年,王某携妻子和两个女儿回国定居,长子仍留在马来西亚,并加入马来西亚国籍。1987年,王某去世,其时,其妻也已经去世。两个女儿早已出嫁。王某去世时,在国内留有遗产房屋六间,存款1万元;另外,在马来西亚有一笔存款,折合人民币3万元。王某之子获悉其父去世,从国外回国,要求继承国内遗产。王某的两个女儿则要求继承在国外的遗产。3人因继承王某的遗产发生纠纷,遂在国内向王某生前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遗产。请问:1.中国法院对该遗产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王某在马来西亚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3.王某在中国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一、概述二、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三、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四、我国之规定第二节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对其死后财产及与此有关的事宜预先作出安排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一、概述二、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三、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一)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二)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三)遗嘱内容与效力的法律适用(四)遗嘱的解释对于遗嘱的解释,因为各国法律观念的不同有时也会产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确定遗嘱解释的准据法。在立法上,许多国家并没有对遗嘱解释另规定准据法,而是笼统地规定遗嘱成立和效力适用什么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遗嘱解释当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四、我国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节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一、概述二、法律适用三、我国之规定一、概述又称绝产,无人继承财产是指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即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接受继承或无权继承,且无人受领遗赠的财产。(图表)对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各国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多数国家是将无人继承财产收为国家所有。但问题在于,国家究竟以什么身份或资格来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各国的理解和规定是不同的,主要有两种主张:1.继承权说这一学说倡导者是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他认为,基于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密切关系,国家或地方团体作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取得具有本国国籍的死者的遗产,无论有关遗产位于何处。2.先占权说这一主张的倡导者是法国学者魏斯。他认为,无人继承财产即无主财产。基于领土主权,同时也为了防止个人先占所引起的社会秩序混乱和对公益的侵害,国家享有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先占权。该学说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马尔多纳多是西班牙人,1924年死于西班牙,死亡时住所地在西班牙,死后留下一笔遗产,为存放在英国某银行的股票,其价值在起诉时已高达2.6万英镑。马尔多纳多生前未立遗嘱,是一个寡妇,没有直系和旁系近亲属,也没有西班牙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其他亲属。于是,西班牙政府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以死者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马尔多纳多留在英国的遗产。被告英国财政部主张这笔遗产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归英国所有。问题:西班牙和英国分别是采取何种学说支持自己的主张的。马尔多纳多遗产案(1954年)三、我国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确定的理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原则《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发所有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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