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ChapterFourTheSubjectofRelation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一、自然人二、法人三、国家四、国际组织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本章基本内容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意义(二)自然人国籍的取得(三)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原因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四)我国确定自然人国籍的做法根据我国《国籍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我国对自然人国籍的确定有以下规定:1.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第8条还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3.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民通《意见》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所在国法”。二、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及分类(依据-住所的取得方式)名称含义住所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在某一处原始住所自然人因出生取得的住所,又称“生来住所”。一般为出生时父、母的住所地选择住所自然人因自主选择而取得的住所,又称“意定住所”。自然人取得选择住所后,原始住所自动终止法定住所以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住所,又称“从属住所”。一般是指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人的住所,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住所为其父的住所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与居所的区别在于:住所是久住之处,而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就法律而言,设定居所的条件比住所宽得多,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居住的事实即可。目前,惯常居所被越来越多地使用。有人认为,它的含义与住所差不多,只要去掉住所概念中的人为因素,去掉现在对住所中意向因素的强调即可。(二)自然人住所的冲突及解决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1.概念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国籍表明法人与某—国家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是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标准。一、法人的国籍理论含义理由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依法人成员的国籍决定法人的国籍法人成员的国籍与法人服务的国家通常是一致的。设立地主义依设立地(登记地)决定法人的国籍(1)国籍的批准和登记创造了法人;(2)登记地容易辨识,确定不移;(3)非经登记地国同意,法人不能变更国籍。住所地主义依法人的住所决定其国籍法人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心是其住所,应依住所决定其国籍。准据法主义依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法人的国籍任何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明示或默示认可而成立的。2.法人国籍的不同理论和标准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因此,对于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法人,我国一般都承认其已取得的国籍,而不问该外国适用何种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二、法人的住所法人住所的不同主张三、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的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三、外国法人的认可第三节、国家(09法律事务)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二、国家豁免的理论三、我国对于国家豁免的立场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1、国家具有主权者身份,决定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场合和范围十分有限。2、一方面,国家进行国际民事活动时,必须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应当平等地进行交往;另一方面,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主权者,享有由国家主权决定的某些特权,如豁免权。(地位上的特殊性)3、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名义上的特殊性)4、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责任上的特殊性)二、国家豁免(一)国家豁免权问题的提出具体说来,国家豁免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提出:1.国家在外国直接被诉;2.国家不是某一涉外诉讼的主体,但该诉讼涉及到国家,因而国家主张豁免以维护自己的权利;3.国家主动提出诉讼,或在其被诉时明示或默示放弃司法管理豁免,但在判决作出前或作出后,如果国家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国家提出诉讼程序豁免或强制执行豁免;4.国家提起诉讼,如遇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范围超出了原诉,国家可能会对该反诉主张豁免权。(二)国家豁免的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二、国家豁免(三)国家豁免的含义及内容1.含义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2.内容(1)司法管辖的豁免:未经一国同意,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2)诉讼程序的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即使外国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法院也不得对该外国国家及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证言或证据,或对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等。(3)强制执行的豁免,即使国家放弃上述两项豁免,法院也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二、国家豁免(四)国家豁免的理论1、绝对豁免论国家无论从事何种性质的行为均享有豁免权。2、限制豁免论(职能豁免)内容: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私法行为)不享有豁免权。——区分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的标准:(1)性质标准,即区分该国家行为是否为主权行为,抑或为商业行为;(2)目的标准,即考察该国家行为是否为实现其公共职能;(3)混合标准。3、废除豁免论主张从根本上废除国家豁免原则,并确认国家不享有豁免是一般原则,在少数情况下享有豁免是例外。4、平等豁免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豁免也同样不是绝对的,因此国家不享有绝对豁免,只享有平等豁免。案例P57二、国家豁免·(五)我国对国家豁免权问题的立场湖广铁路债券案湖广铁路是指清朝末年清政府在湖南、湖北境内修建的两条铁路。为修建这两路铁清政府于1909年向英、法、德、美四国草签了借款合同,1911年,英、法、德、美四国借款银行又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了“湖广铁路债券”该债券的本金至1951年一次付清。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以持有该债券为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利息1亿美元及诉讼费用。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杰克逊等人的诉讼。1979年11月美国地方法院向中国发出了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当时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并将其退回。1982年9月,美国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杰克逊等人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费和诉讼费。我国对国家豁免权问题的立场我国一向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2.在对外贸易及司法实践中,我国已开始把国家本身的活动与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因此,我国坚持的绝对豁免理论与传统意义上的绝对豁免理论是有所不同的。3.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4.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制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采取对等措施的权利。5、我国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吉米因烟花受伤索赔案1978年7月4日,美国人吉米和他的朋友乔治在他家门口燃放烟花。烟花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是点燃后突然改变了方向,朝站在他们身后的在不远处观看的吉米的弟弟杰克飞去,击伤了杰克的右眼,事后发现,这个烟花是从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杰克的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4月向美国得克萨斯州某地区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烟花的生产制造厂商并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花的美国某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原告要求100万美元作为损害赔偿,同时对被告处以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计600万美元。原告认为,该烟花由中国制造,由于产品缺陷,具有危险性从而导致了燃放者人身受到损害。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的出口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案后,通过美国大使馆向我国外交部长送达传票,被我国外交部拒绝。之后,中国政府照会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因而不能作为被告在另一个国家被起诉。同时,为了对消费者负责,我国有关部门立即着手调查此事,经查实,案件中所涉及的“空中旅行”烟花确系我国出口的商品。在调查了案件主要事实及我国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同时,并且调查和了解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有关部门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向受案法院提交了答辩。答辩称,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根据国际公法,各国家是平等的,享有豁免权,所以美国法院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其次,原告在起诉中仅仅提出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具有危险性,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种缺陷来自生产、包装或者销售的哪个过程。在此,燃放烟花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会对人身造成伤害。在我国产品出口包装上均写有警告和注意事项。但在本案起诉书中,对于受伤者在燃放烟花时燃放人是否遵守了上述警告这一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说明,也没有提出证据来证明。本案在美国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中中国人民共和国可以做为被告么?第四节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一)内容: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置不动产、从事法律诉讼之行为能力等(二)特点1.国际组织以自身的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承担责任,成员国不负连带责任)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3.严格按条约和组织章程规定。(范围有限)4.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享有一定特权与豁免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一)依据2.代表说1.职能说(二)主要内容1.国际组织及财产对当地国司法管辖与执行享有豁免2.国际组织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3.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成员国是为了使国际组织更好地履行其作为国际组织的职能,完成有关公约及其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而授予其享有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成员国是因为国际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或某些方面代表着成员国的愿望和利益而授予国际组织以特权和豁免的第五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三)优惠待遇(四)普遍优惠待遇(五)非歧视待遇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外国人在内国是否享有民事法律地位,由内国自行决定。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1.国民待遇的概念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