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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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第一节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一、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是各国政府或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包括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二、政府管理贸易的经济学动因1.政府的经济职能问题2.重商主义时代和贸易保护主义3.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当道与盛行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GATT多边贸易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出现的,是在政府长期计划的精心安排下,通过谈判,而且多数是双边谈判或区域内谈判形成的,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要形式的,更为隐蔽的贸易保护体系。三、政府对外贸易管理的关税措施:(一)关税•1.含义:是指一国政府设置在关境的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在货物进出本国关境时,对货物所有人课征的一种税收。•2.关境:一国海关征收关税的地域范围,它直接决定一国行使关税主权的权力范围大小。•通常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但有时关境>国境:关税同盟国境>关境:自由港3.关税的种类•(1)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2)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3)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4)优惠关税、普通关税和特别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性关税)4.海关税则与关税税率(1)关税税则:是一国海关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一国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对一切应税,免税和禁止进出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主要包括:税则号,商品名称,征税标准,计税单位,税率等(2)关税税率:•指海关税则规定的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率。•基本税率:•协定税率:普惠制税率•优惠税率:5.关税的征收方法•从价征税•从量征税•复合征税•季节征税6.保税制度保税制度:一国海关对进入该特定区域的货物,或用于加工制造出口的原材料、成品等免征关税的制度。(1)保税仓库(2)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3)出口加工区(4)综合型区域二、非关税措施(一)许可证制度是一国政府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以及本国商品出口的一种贸易管理措施,在领证范围内的商品只有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二)配额制度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分为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三)外汇管理制度一国政府指定或授权某一政府部门制定法规,对本国境内的本国及外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外汇收付,买卖,借贷,转移以及本国货币的汇价和外汇市场等所实施的管理.(四)商品检验制度是指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进行分析和测定并出据检验证书.(五)反倾销措施(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七)保障措施(八)原产地措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国和地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行政措施.(九)政府采购措施(十)进口最低限价措施(十一)进口押金措施(十二)出口信贷措施和出口信贷保险措施第二节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一、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法律渊源•广义上,我国对外贸易法是指调整与外贸相关领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渊源与形式表现是综合性,多种类,多层次,交叉性的•国内的对外贸易立法•相关的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其中,WTO的一系列协定日益对我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立法规制产生重大影响。)•从狭义上讲,我国对外贸易法特指我国政府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立法。•1994年通过、并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一部基本法,•同时我国还发布了大量关于对外贸易的行政法规,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等。二、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3.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原则6.对等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原则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适用范围,对外贸易主管机构,基本原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修订后的变化P2341、允许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P238•中国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而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外贸经营管理资格由审批许可制度备案登记制度2.适用范围P234对外贸易法适用于货物、技术、服务的进出口管理,还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外:(1)边境地区贸易可灵活: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2)港澳台:不适于单独关税区。(CEPA)(3)特殊物质或产品的进出口:与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对外贸易法明确对外贸易调查启动程序P243•贸易调查已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发布公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得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4、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P245(1)反倾销措施(2)反补贴措施(3)保障措施(4)中止或终止履行国际义务措施(5)建立预警应急机制(6)反规避措施试题:我国的外贸管理•下列关于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为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及其他组织•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C.该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D.该法规定了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制裁措施CD“两反一保”措施1.1997年我国颁布第一部两反一保方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2.2001年颁布了新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同时在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4年被修订。3.标志着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体系得到重大完善,立法进程得到显著推进。新条例符合WTO规则,为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遵照世贸组织规则,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证。倾销与补贴是两种常见的不公平的贸易做法,相应地,反倾销与反补贴就成为各国常用的“公平”贸易措施。然而,这两种措施在实践中又极易演变为贸易保护措施,近30年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为建立规范、统一、公平的国际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瓷砖在韩国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国皮鞋又遇反倾销•中国绸缎联合应对反倾销•中国空调直面美反倾销•欧盟初裁认定中国化纤布倾销•中国彩电又遭反倾销调查•秘鲁对中国轮胎征收反倾销税•美昨终裁我国熨衣板倾销•美商务部初裁中国家具倾销•温州眼镜又遇反倾销•美国商业部决定征收中国塑料袋“反倾销”税•2012年10月10日美国对华太阳能电池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作出终裁我国反倾销立法1、1994年《对外贸易法》中对其做了原则性规定;2、19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其条件和程序;3、2001年10月31日颁布《反倾销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4、2001年底,WTO《反倾销协议》对我国生效。5、2004年修订《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等法律规定一、倾销与反倾销制度(一)倾销与反倾销法律制度1、倾销的概念(Dumping)倾销是指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且对进口方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GATT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倾销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产业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2.反倾销的概念(Anti-dumping)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3.《反倾销协定》在性质上属于一项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国际条约,作为WTO一揽子多边协议中的组成部分,对WTO的全体成员国均有拘束力。从法律角度讲,反倾销是各国在现行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下可以行使的一种保护权,只是对于WTO的成员方而言,这种保护权利的行使,应该局限在WTO《反倾销协定》许可的范围内,并符合规定的程序。尽管《反倾销协定》较之以前GATT的反倾销守则在规范性和操作性方面有了明显的增强,但它毕竟不能取代各成员方国内反倾销法的作用。由于《反倾销协定》是各国谈判妥协的产物,它只能就反倾销中的基本问题和主要程序事项作出统一规范,不可能就具体事项和细节问题也一一做出规定。因为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如何根据各自的国情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则来贯彻执行协定的各项原则,仍是各成员方的权利。(二)对倾销行为的确认1、存在倾销行为: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1)出口价格:出售给出口商的实际价格、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合理基础上确定的价格(成本费用+销售费+管理费+利润)(2)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个标准A、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最基本方法)B、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C、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利润。(3)非市场经济国家:刚才三种方法不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成本和价格不能反映市场规律的国家)的产品,而是用替代国价格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替代国的选择:A.该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B.该国是调查产品的重要生产商。2、造成实质损害或形成实质损害威胁(1)同类产品(LikeProduct):相同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类似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2)国内产业:指进口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包括其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3)实质性损害–对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Injury)–对已经建立的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对新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主要调查两方面:(1)是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结果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2)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同类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影响。3、1与2之间有因果关系(1)《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成员方征收反倾销税,要证明该产品存在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在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时,不要求证明倾销进口产品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要证明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有充分的证据(3)倾销价格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可能有三种情况:–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不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则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当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正是由于进口产品的低价倾销才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这种情况属于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一般因果关系。当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他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倾销只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因素时,即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关性。(√)例题(三)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发起和受理立案(initiation)•1.申请人资格:依据进口国生产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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