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经济法教案第一节经济全球化、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由此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4)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1)法律的趋同性发展(2)法律的多元化发展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2.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籍的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J.H.Jackson)和洛文费尔德(A.F.Lowenfeld)、日本的樱井雅夫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二)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第二章国际贸易法概述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因此,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是:(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及其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4)国际商品制度;(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发展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主要有:(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4)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5)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国际贸易法如今呈现出新的特点:(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且与其他法律学科交叉联系的特点更为突出。(2)国家管理贸易的手段从关税领域扩展到非关税领域。(3)几乎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诞生的区域性贸易集团的贸易法规、制度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法的内容。(4)随着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与新成员的扩大,许多国家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各协议要求或修改了国内现行贸易法或颁布新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F组。F组包括三个贸易术语: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FreeCarrier…namedplace),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F组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②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③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有: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等。采用F组贸易术语应当注意的是:①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界限的划分。FAS是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三者的界线。FOB是以装运港、买方指定船舶货物是否越过船弦作为界线。而在FCA中,则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货物交付承运人作为界线。并且,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FCA术语中,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当货物装上买方或其指定人所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尚未卸离卖方运输工具,但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②FAS、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而FCA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5)FCA。明确了在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和装货义务,即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在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四)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1、FOB术语FOB术语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FOB术语卖方的责任是: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③按照约定的时间、3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责任是: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③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通知问题。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时要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未给予通知,或指定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的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于卖方未给予充分通知而导致买方受到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②注意各国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典型的是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该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FOBvessel装运港船上交货与国际商会制定的FOB术语含义相类似。所以,在对美贸易中,如果用FOB术语成交,则需要注明是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是适用美国的《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在采用后者时要在FOB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免引起误解。2、CIF术语CIF术语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通用的术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CIF术语卖方的责任是: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③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在指定日期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④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如无明示的相反协议,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⑤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及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买方的责任是: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③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但是,当双方未就保险条款和投保险别加以约定时,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在投保范围中也不包括某些特别险种。买方如要投保其他险别或特种险,应在合同中说明,并自负该项加保费用。②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输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和FOB术语一样,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3、CFR术语CFR术语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4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CFR术语与CIF术语的不同之处在于价格构成。在CFR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其余都与CIF术语相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是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术语一样,卖方要给买方货物装船的充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的买方漏保货运险而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4、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三种术语的共同点是:①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口;②适合海上运输或内河航运;③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界线;④交货性质都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提交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就等于履行了交货义务。其区别在于,由于三者的价格构成不同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责任与其他附属费用不同。在使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①缩略语后面的港口名称。FOB后面是装运港名称,CIF和CFR后面是目的港名称。也就是说FOB的价格构成是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费用,即出口商品的成本价。CIF和CFR中的目的港名称是为计算费用之便附加的,和交货地点无关。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②装船费和卸船费。在贸易术语中,装船费和卸船费应当由谁承担是一个不十分明确的问题。以FOB为例,船上交货的概念似乎意味着卖方应承担把货物装到船上的费用,但风险和费用以船舷为界的规定又表明,装船费应由买方承担,因为越过船舷与是否以空间的一点为界限,卖方不承担越过船舷后货物装到船上的费用。为避免由于贸易术语规定不够明确而导致日后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加以解决:①卖方不负责装船费用;则可采用班轮运输FOB(Linerterms)条款,装卸由班轮负责,费用包括在运费内。②卖方负责装船费:在FOB后面加上“理舱”FOB(stowed),则卖方承担包括理舱在内的装船费用;或者在FOB后面加上“平舱”FOB(trimmed),则卖方承担包括平舱费用在内的装船费用。③按照港口惯例,装船费由卖方承担,卸船费由买方承担。为避免发生争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要求双方对此问题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在我国外贸业务中,习惯把FOB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