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财大双学位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章一、国际结算的特点:(1)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结算。包括,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与结算方式相关的国际惯例;与单据相关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2)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3)实行“推定交货”的原则。其实质就是货物单据化,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4)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国际性商业银行具有“两个中心”的职能他们即是国际结算的中心,又是国际信贷的中心。二、主要国家的支付清算体系:(1)美元支付清算体系。包括,联邦资金转账系统;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2)英镑清算系统。(3)欧元实施后的欧洲支付系统。(4)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5)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向会员银行提供专门的通信服务。具有以下优点,安全快速,费用低廉;标准统一,制度严格;严密合理的机构设置,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和网络;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三、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银行机构:1、银行处理国际业务机构设置的主要类型:(1)代表处,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置的非营业性机构。(2)代理处,是商业银行设立的能够转移资金和发放贷款,但不能从东道国吸收当地存款的金融机构。(3)海外分行、支行(境外联行),是商业银行设立在海外的营业性机构。(4)代理银行,是指本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的过程中主动寻找外国银行,与之建立代理关系,以便开展国际业务,弥补海外支行分行不足。(5)附属银行(子银行),它的经营范围很广,可从事东道国银行所能经营的全部业务活动。(6)联营银行,在法律地位、性质和经营特点上同电子银行类似,最大的优势是可以集中两家或多家参股者的优势。(7)银团银行,通常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而成的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2、代理行关系的建立。(1)建立代理关系的三个步骤。一是考察了解对方的银行的资信。二是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三是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2)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对海外银行选择用运的次序:联行是最优选择;代理行中的转账行是次优选择;代理行中的非账户行是次次优选择。3、账户行关系的建立。(1)什么是账户关系?代理行关系和账户行关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的概念,这就是:代理行关系并不一定是账户行关系,即代理行并不就是账户行;但反过来说,账户行却一定是代理行。两家银行只要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开设账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既是代理行关系又是账户行关系。综上,代理行分两类,一类是有账户关系的代理行,一类是不设账户行的代理行。第二章一、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功能。1、概念:所谓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2、特征:(1)设权性,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义务并随之而确立。(2)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券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3)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必要的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4)流通性,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5)可追索性,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3、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2)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3)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票据的生命”。(4)融资功能。货币的职能:(1)价值尺度。货币在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时,执行着价值尺度职能,这是货币的基本职能。(2)流通手段。即货币在商品流通中充当交换的媒介。(3)贮藏手段。它是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被人们当作独立的价值形态和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保存起来的职能。(4)支付手段。当货币作为价值的独立运动形式进行单方面转移时,就执行着支付手段的职能。(5)世界货币。货币超越国内流通领域,在国际市场上充当一般等价物,执行着世界货币职能。二、汇票的定义、要素。1、汇票定义:是由出票人向另一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三个要素:(1)汇票是出票人发出的书面命令。(2)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3)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出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劳务或商品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发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其次是受票人,通常是进口方,他是在取得进口商品的和劳务的同时或稍后接受此项付款命令的人。最后是收款人,收款人可能是出票人本人即出口方本人,也可能是出口方的开户往来银行。三、本票支票的定义、特点。1、本票定义: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承诺。与汇票相比本票的特点:(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2)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为强调本票是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付款承诺这一特性,在英文名称上,本票称为note(付款承诺),而不是票据bill(债权凭证)。2、支票定义: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持票人的票据。与汇票相比本票的特点:(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2)支票为见票即付。(3)支票的付款人仅局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债务人,但保付支票除外,它的债务人是保付银行。(5)支票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并不因此解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除非晚提示对出票人造成损失。(7)支票只开立一张,不像汇票可以开成一式多份。四、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相同点:1具有同一性质。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不同点:(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五、主要的票据行为1、出票: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2、提示: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3、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4、付款: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5、背书: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6、拒付和追索: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7、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8、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六、背书的种类1、空白背书是指收款人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姓名,而不注明背书人的其他信息。2、记名背书:收款人除了在支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还要写明:此票据现转让给某某人,到此为止,不能再转让了。3、按背书付带记载划分,还可以把背书分成以下五种:(1)限制性背书,又称不得转让背书。被背书人如果继续转让,原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2)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记载“委托收款”即是委托被背书人以代理人身份行使汇票权利。因此,尽管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背书人的一切权利,但不能转让票据。票据所有权仍然属于背书人。(3)有条件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我国规定,背书附有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4)质押背书,指持票人在融资时可将汇票作抵押,如到期不能屡行其债务责任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有条件背书。(5)部分背书与分割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只转让一部分金额或将票据金额加以分割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我国票据法视之为无效背书。三、四章1、所谓“顺汇”,系指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作为债务方的买方主动将进口货款通过汇款方式汇付给作为债权人的卖方的一种方法。“逆汇”则相反,是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呈相反方向。前者称“汇付法”,后者称“出票法”。2、汇款的概念与性质:汇款又称汇付,是银行(汇出行)应汇出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款项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汇入行)交付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由于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所以汇款属于顺汇性质。3、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电汇方式主要特点是:速度快、占时短、出错低、费用高,主要运用于汇款金额较大的业务。但是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及其成本的降低,采用电汇方式越来越多。银行汇款业务中,电汇优先级别较高,均当天处理。电汇交款迅速,银行无法占用电汇资金。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业务的程序与电汇程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信汇委托书(M/TAdvice)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通过航空邮寄至汇入行,委托其解付。4、信汇的主要特点是:(1)费用低廉。(2)速度较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