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漏洞的探析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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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探析摘要:在各国的发展历程中,航空运输业占极其重要的环节。它既担当对外的交流发展,又是对内的便捷灵活。然而在航空运输业的初期发展阶段,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繁多,体现了航空运输业责任制度的漏洞。于是便出现了在国际各航空组织的带领下,签订的《华沙公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对初期航空运输业中的不平等现象在制度规定上作了明确的条款规定,以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平稳发展,稳步向前。关键词:航空运输,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弹性规范一、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漏洞1.1早期航空运输业概述二十世纪初,美国莱特兄弟发明出了世界上第一架具有机翼、发动机的,并且凭借自身动力驱动前进,能在太空或者大气中自身的密度大于空气的航空器——飞机。自从飞机发明之后,尽管因为其速度快,节约时间的特点为人们的交通以及货物的运输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飞机自身的价值过高,并且在当时落后的科技情况下,没有办法保证航空运输过程的安全性。深知这点的广大投资者鲜少有人愿意将资金投入进航空运输业,所以各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都一度陷入了滞期。1.2责任制度的缺陷国家和政府深知如果不大力发展航空运输业,落后于世界潮流,就很难立足于世界之林,并且被排挤被欺压。于是在初期阶段,各国为了保护不成熟的空运企业的发展,在产业政策上都选择倾向于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所以在确立有关承运人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制度时,对承运人采取了低额的赔偿限制以及不少宽松的免责款项,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对航空运输业的兴趣,加大投资金额,促进航空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航空事业的不断稳固,其实力不断加强,各航空公司以及承运人都拥有了极强的物质支撑。但是由于初期设立的免责条款和低额的赔偿限制,许多承运人在航空运输中不顾飞机的承载力,乱加货物,导致货物受损甚至飞机失事。承运人的不负责任引起了消费者强烈的不满,于是就有了责任制度的改变。1.3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出现为了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利益,众多国际航空组织开始出现。其中,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出现最为重要。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AirTransportAssociation,简称IATA)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大型国际航空组织。在制定全世界范围内的航空协议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从主理制定《蒙特利尔公约》开始,其所处的地位就越来越高。虽然是非官方性质的国际航空组织,但是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航空公司是每个国家所有的,所以它实质上收到了每家航空公司所属国政府的强制力的控制和参与。同时它发挥着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来协调和沟通政府间的政策交流,解决了许多协议实际运作起来的复杂问题。二、弥补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漏洞的公约2.1《华沙公约》的出现《统一国际航空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的9月12日于波兰华沙签订。中国在1957年7月通知加入公约,该公约在1958年10月于中国正式生效。公约对之前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漏洞作了详细的条款规定,公约内容包含航空运输的范畴、运输票据单证、承运人的义务责任、损害赔偿判断等。华沙公约关于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作了明确规定,承运人的众多免责条款被去除,并且当初的低额的赔偿限制也作了改动。在《华沙公约》中,与其有关的内容集中在二十二条规定中:包括旅客运输、旅客自身保管的物品、货物和货物的托运。对旅客运输而言,12500法郎是承运人负责赔付的最高金额;对于在运输过程中,旅客本身负责保存的物品而言,承运人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5000法郎;在输送已经明确登记过的行李物品和货品时,承运人的赔偿控制为一公斤250法郎的最高限额。若在航空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以上损失的,承运人只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的不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并且在规定限额里去赔付。《华沙公约》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确定了旅客、行李或货物运输中赔偿责任的限额,一方面为旅客或托运人的赔偿请求设定了最高数额的限制,承运人应当支付的赔偿可能低于旅客或托运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有利于承运人;另一方面,《华沙公约》中的责任限额是一项法定的限额,承运人不能在其航空运输合同中定出一个低于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第23条),因此《华沙公约》的责任限额同时也是对承运人缔约自由的一种限制。为了使承运人对航空运输过程尽职尽责,在《华沙公约》中严格规定了关于责任制度的两个准则:1.承运人应在职责范围内对货物负责;2.该货物必须位于飞机上或者上下飞机的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件紧急降落在机场外的,也必须处在承运人负责其中一个地方。此种标准被学者称为“双要素标准”。同时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基本利益,在公约的第20条第1条款中有写道:“承运者若能证实本人、代理人和受雇者为了以防运输过程中损失的产生,曾经做过补救行为的,可以不承担责任。”从规定中能够看出,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己经做了补救的行为,或作出补救仍无用而免责的,就是“过错推定原则”。通过此项原则,既能督促承运人在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又能让承运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利益损失。2.2蒙特利尔公约的出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华沙公约》中的些许规定开始落后于时代发展速度,与其相关的修订文件数量越来越多。于是为了将公约的内容和与之有关修订的众多民间协议能够变得统一,国际民航组织于ICAO于1999年5月份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律会议上正式确立了《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公约》对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是,《蒙特利尔公约》将之前的公约中比较暧昧模糊的条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对在航空运输中的旅客运输、行李和货物运输、自我保管物品运输的规定条款:1.托运行李若毁坏、丢失或者损灭而造成的损失统一实行严格责任制度。承运人理应承担货物在其把握下的时期造成的损失。但如果损失是由于其自身的缺陷,行李或质量问题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2.非托运行李的损失实行过错责任制度。若非托运的行李产生损失,则依据公约第12条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包含个人物品在内的非托运的行李,如果是承运人因自身造成的行李损失,或是受雇者以及代理人的错误行为导致损失出现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受雇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3.若有旅客伤亡的情况出现,则实行“双梯度责任原则”。例如如果有旅客在运输途中死亡或者造成身体伤害的并且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是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出现的,那么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4.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中如果出现延误从而造成的损失,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度。公约在第19条条款中规定:如果是因飞机延误而产生的亏损,承运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如证实自己曾经做出了施救行为去为了以防损失的产生的情况下,能够免责。5.货品由于毁坏灭失造成的损失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在公约的17条第2款中有相关规定:在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如果货物发生了丢失或者毁坏灭失,造成的一系列损失则应由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原则。在一系列明确条款的规定下,《蒙特利尔公约》成为国际航空运输业中一套自己的准则,被大多数人适用。在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制度后,按其制度规定的新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特点:其一,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责任范围,不以其过错为关键。其二,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在公约中强制性的赋予了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必须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即使发生意外事故、不可抗力产生或者已对损失做到必要的举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也不可被免除。其三,将受害人过错免责制度保留下来并写入《蒙特利尔公约》。公约中关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在第20条条款中明确规定道:若有损失出现,并且损失是因为旅客自身的过错,作为、不作为构成的,这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该部分免除甚至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全免。其四,规定责任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而并不在于确定过错者的惩罚措施。三、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和规范要求3.1发展趋势尽管有了《华沙公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的出现,使得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趋于稳定,但由于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内涵和经济发展速度,比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如果在跨国贸易进行的航空运输中出现事故,不同的承运人拥有不同的实力去承担赔偿数额,很容易造成歧义和偏差。因此在相关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中,一个艰难而快速的规则很难被各国所接受。所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中的各个国家的航空公司以及各国的立法者一直在沟通并且努力地设计出一些能够合理通用的弹性规范。3.2弹性规范条款的设立在责任限额上采取弹性规范。蒙特利尔公约明确规定了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调整机制,即每五年调整一次通以通货膨胀系数的变化作为参考。虽然公约明确规定了责任限额调整的方法,但是却没有对通货膨胀系数变化的复核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之所以这样,一方面,是想暂时保存一个相对低的赔偿金额来吸引空运起步较晚实力较弱的国家的加入,使公约在全世界范围内尽快生效实行;另一个原因是在迁就发展中国家。同时可以让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实力,使用不同的途径来增加限额,以此获得利益,持续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壮大。在归责原则上也体现弹性规范。在《蒙特利尔协议》中有相关条款:没有遵从公约4-8条款的,并不会使合同失效或不存在,公约仍可管制该合同。在到底是适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问题上采取弹性规范的规定。《郇可尔沃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草案》中作出关于此项的明确规定:如果索赔人能够证明承运人确实犯了过失,并且出示相关的证据,就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国内法中规定的较高赔偿限制金额的额度或可根据情况,甚至选择无限额来进行索赔。四、结束语从初期的航空运输业起步开始,其波折就颇多,至如今完善的不论是《华沙公约》或者《蒙特利尔公约》,可以承认他们仍不是最完善的国际航空运输制度的规则公约。但是弹性规范的出现,在现阶段无疑是比较明智的,这点无可厚非。在全新的有效的航空运输制度出现之前,航空运输协议的不断更新以及弹性规范的不断完善都会是一个合理的过渡。伴随着时代潮流的涌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之间交流的频繁,将起点定位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之后一步一步完善协议去建立合理统一的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促进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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