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大全)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第十条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第十一条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第十二条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第十三条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第十四条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要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第十五条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第十六条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第十七第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第十八条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呆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第十九条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第十七第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第十八条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呆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第十九条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第十七第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第十八条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呆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第十九条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1类2类1类2类1类2类1类2类人均藏书量(册数)(按在校学生数)4530503540302515报刊种类12010012010080606040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25020025020018012012080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部类分类比例五大部类22个基本部类小学中学第一大类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1.5%2%第二大类B哲学、宗教1.5%2%第三大类C社会科学纵论64%54%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H语言文学I文学J艺术K历史地理第四大类N自然科学总论28%38%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第五大类Z综合性图书5%4%学生借阅制度(试行)一、学生凭本人借书证借书。二、爱护图书,保持图书的整洁、完好,不准在图书上标点、画线、涂改、撕剪或污损,妥善保管、以免遗失。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赔偿或给予处罚。。三、开架借阅时,请将不准备外借的图书放回原处。四、按期办理续借、归还手续。五、自觉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河北省教育厅2000年8月教师借阅制度(试行)一、教职员工凭本人借书证借书。二、遵守借阅制度,所借图书应及时续借、归还。三、爱护图书,保持图书的整洁、完好,不准在图书上标点、画线、撕剪。妥善保管,以防遗失。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赔偿或给予处罚。四、开架图书未办理借阅手续者,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图书带出室外,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教职员工调离本学校时必须按规定还清所借全部书、刊。河北省教育厅2000年8月学生阅览室阅览规则(试行)一、学生持本人阅览证可进入室阅览。二、本室书、刊只限在本室阅览,不得带出室外。三、遵守公共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室内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保持安静。四、保持室内清洁,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五、自觉爱护书刊,不准任意涂沫、撕页。六、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阅览规则。河北省教育厅2000年8月教师阅览室阅览规则(试行)一、凡本校教职员工持本人阅览证可进入室阅览。二、本室书、刊只限在本室阅览,不得带出室外。三、自觉爱护书刊,不准任意涂沫、撕页,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赔偿。四、保持室内清洁,不随地吐痰,禁止吸烟。河北省教育厅2000年8月音像阅览室阅览规则(试行)一、凭本人借书证,办理有关阅览手续。二、遵守公共秩序,讲究文明礼貌;保持室内清洁,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禁止吸烟。三、未经允许,不准移动室内一切器材,如有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四、阅览中发现问题和故障应及时报告。五、阅览完毕,做好整理工作。六、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河北省教育厅2000年8月书刊赔偿制度(试行)一、书刊资料是公共财产。保护书刊资料的完整是每个师生的责任。师生对所借书刊必须爱护,不得批注、涂画、折角、撕剪、污损或遗失等。违者应按本制度赔偿。二、凡遗失图书、期刊,应购买原书刊赔偿;不能赔偿原书刊的,可参照下述原则予以赔偿:1.一般书刊按原定价或原定价的2—3倍赔偿;2.使用价值高的图书,按原价3—5倍赔偿;3.珍本书或绝版书,按原价5倍以上赔偿。三、凡损坏图书、报刊,按损坏程度分别处理:1.书刊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原书刊定价10%赔偿;损坏书刊封面、封底等,赔偿装订费用;2.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的,应赔偿原书刊;不能赔偿原书刊的,则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赔偿。四、师生借书时如发现图书有破损、缺页等情况,应当场向管理人员提出,否则由借书人负责。河北省教育厅2000年8月中小学图书馆馆长岗位职责(试行)一、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图书馆的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三、有计划地组织全馆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组织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全体馆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四、采取各种措施,使图书馆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河北省教育厅2000年8月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员岗位职责(试行)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二、努力学习和熟练掌握图书馆管理业务,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做好图书的分类、编目,新书要及时上架,投入使用,努力提高图书的利用率和周转率。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书刊资料的采集、分编,上架和借阅工作。四、做好馆藏书刊的验收、登记、造册工作,保管好各类报纸、期刊、杂志和有价值的教案,定期将其装订成册并编目归档,保持资料完整无损,便于读者查找。五、做好破旧图书和有重要价值资料的修补、装裱工作,提出馆藏的注销、剔除意见。六、负责图书排架、整架,做好各类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