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规章(一)、读者入馆须知1、本校读者凭本人读者证进入图书馆;校外读者经有关人员批准后凭本人有效证件入馆。2、读者应保持馆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维护馆内秩序;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不得穿拖鞋、背心入馆,禁止在馆内进餐、吃零食;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果皮、杂物;室内禁止吸烟。3、请将书包放入存包柜。离馆时及时取出存放物品。4、入馆请将手机放在震动档,要保持室内清静的学习环境,不自觉遵守室内阅览制度者劝其退出阅览室,不听劝阻者通知所在班级、系进行教育。5、爱护图书及馆内各项设施,不得撕裁、污损图书,正确使用各类电子设备,不得损坏馆内相关电子设备,不得在桌椅、门窗、墙壁上涂抹刻画。6、严格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证或交有关部门处理。(二)图书馆读者相关管理规则1、证件管理1)读者证管理部门图书馆流通部负责办理新证、遗失补办、破损换新、离校退证等手续。2)读者证的发放A、本校教职工凭工作证或人事部门证明,即可办理借阅证。B、新生入学时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读者证。如因特殊原因未在入学时办理,凭本人所在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和学生证,申请办理读者证。3)读者证的使用A、读者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随身携带,并按要求使用读者证。读者需要刷读者卡进入门禁和存取书包。B、读者证只限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读者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流通部进行登记挂失。4)读者证的收回A、教职工因私出境、长期病休而离职时,应将所借图书还清,读者证交回图书馆,待重新回校时重新办理。B、因死亡等意外事故而离校者,所在单位应及时协助清理退还所借图书。C、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校,应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交回读者证。凡发现未归还图书离校者,签发离校手续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赔书。D、离休、退休教职工,暂不办理读者证。E、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在流通部办理读者证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凡发现未归还图书离校者,由办理学生离校手续的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赔书。5)读者证的挂失及补发A、读者须妥善保管读者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登记挂失。B、读者证挂失,应持本人证件,还清所借图书,方可挂失。挂失半个月后,方可持本人证件申请补发读者证,补办读者证须交手续费10元。C、借书证挂失前发生的冒借书刊,由原持证人负责赔偿。D、补发新证后,如找到旧证应主动交回,旧证作废。6)临时读者证的办理A、临时来我院工作、进修的人员可凭人事处相关证明,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临时读者证。B、办理读者证需按规定交纳保证金。C、读者须还清所借图书及相关款项(损坏丢失赔偿款等),方可办理读者证注销手续,退还保证金。D、读者应严格遵守图书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2、借阅规则1、图书借阅规定读者类型借阅范围借书总册数借书期限(天)续借期限(天)允许续借次数学生新书530301次合订刊2教工新书2060601次合订刊5现刊6临时人员新书330301合订刊130301注:还书日期在周六、日和节假日的,还书日期顺延2、关于图书超期、遗失、损坏的相关规定图书馆藏书是国家重要财产,是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读者借阅时,应加以爱护,妥善保管。如发现下述情况,由借阅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图书超期借出的书刊资料,如因特殊需要,到期不能还清的,可在所借书刊资料到期之日前通过网络或到借书处办理续借手续。图书馆对超期没有办理续借手续而不清还书刊资料者给予停借处理。具体办法:A、读者所借图书,在超过还书日2日内不算超期,2日后仍未归还图书的按超期处理。读者在未归还超期图书时借书将给予停借5天的处罚。在停借期间归还超期图书才能借阅其他图书。B、停借期满仍不归还超期图书的,超过停借期1月者,按超期天数停借。C、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利益,图书馆对超期读者通过网站发催还通知并定期通知有关读者。2)图书遗失A.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失,赔偿新的原版本(出版社、版本相同,印次可不同)图书。收加工手续费1.00元。无法购到同版书刊的,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处2—10倍以上的赔偿金。每本收加工费1.00元。(a)1987年以前的中文图书按8-10倍赔偿。(b)1988-2000年的中文图书按5-7倍赔偿。(c)2000年(不含)以后的中文图书,按2-4倍赔偿。(d)丢失库本、无复本书及内部交流外文图书的,在原赔偿数上加倍计算。(e)期刊、多卷书、丛书遗失其中1册,按全年或全套定价加倍赔偿,(其余卷期不退)。(f)丢失图书在1个月内如找到,凭缴费单退还款项。B.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3)图书损坏、偷窃A.读者在图书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1~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B.撕毁图书,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并停止借阅权1~3个月。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C.偷窃图书者,除交回原图书外,并处以每本50元罚款,吊销读者证,停止借阅权一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通报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D.损毁书中借阅用条码者赔款5元;损坏书中磁介质者罚款10元。E.以上赔偿或罚款,一律上交财务科归入图书经费,不作他用。3、期刊借阅规则1)阅览室的期刊限在室内阅览,不得携出室外。本室实行开架阅览,读者在书架上选取书刊时,书刊每次限取一册,阅后放回原处。2)阅览室期刊只限读者在室内阅览,一律不外借。如需复印,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必须办理临时出借手续,经押证登记方可携出本室在馆内复印,当日必须交还,超期一天罚款5角,三天及三天以上者加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