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山农大办字〔2010〕37号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已经修订完成,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八日12山东农业大学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与科学研究的主要场所,是学校的重要资产。为解决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日趋紧张的局面,提高其使用效益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管理范围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是指学校、学院、科研课题投资建设的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场地和设施,包括各校区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设施。第二条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使用程序科技处、计财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对其进行管理调配使用。科技处负责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的使用管理,每年由使用者通过学院向科技处提交使用申请,经科技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科技处与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协议。计财处负责收费管理,按照签订的协议,从使用者的科研经费帐户中(或通过其他方式)收取应缴费用。凡需用学校温室、土地、房屋的课题,在课题经费预算时应按收费标准明确列出。第三条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收费标准(一)温室收费标准:北校区原科研用温室收费标准(含水、暖费)为120元/m2·年;新建温室180元/m2·年。南校区新建温室收费标准为90元/m2·年;生产示范用温室(不含水、电、暖费)为253元/m2·年;由学院或科研课题投资建设的温室(不含水、电暖费)为2元/m2·年。(二)土地收费标准:科研用地收费标准(不含水、电费)为1200元/亩·年;教学、科研混合用地收费标准(不含水、电费)为900元/亩·年;实践教学用地暂时不收费,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学院实验站总占地面积的25%。(三)房屋收费标准(不含水、电、暖费):由学校投资建设的科研用房收费标准为60元/m2·年,其中无暖气的科研用房为40元/m2·年;由学院或科研课题投资建设的科研用房收费标准为2元/m2·年。(四)无科研经费或经费不足的在研课题,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其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可给予一年使用优惠,分别按收费标准的30%、50%收取。第四条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收费分配所有收费全额上缴学校,上缴的费用按照学校60%、学院10%、使用者30%分配使用。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收费按照学校60%、学院40%分配使用。第五条科研用温室、土地、房屋的经费管理收费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每年12月上旬由科技处协同各学院负责收缴并按照规定分配使用,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校将在次年从学院办学经费中扣留,待使用者缴纳后再返还学院。学校分配的经费纳入学校公共平台建设经费管理使用,学院分配的经费用于温室和站园的维护与建设,使用者分配的经费4用于科研的发展。第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本规定由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主题词:印发科研管理规定通知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