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知识培训老久2019/8/142培训内容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烟花爆竹基础知识第二部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三部分: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第四部分:居民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2019/8/143第一部分烟花爆竹的基础知识(一)烟花爆竹的概念1、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同时又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2、烟花与爆竹的区别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是指燃放时烟火药燃烧爆破纸筒壳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2019/8/144(二)、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产品分级: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大小,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定义如下:•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注意:B级产品调整较大,由个人燃放调整为专业燃放2019/8/145产品类别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标准的14大类调整为以下9大类: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礼花类、架子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变化是:旋转升空类并入升空类,礼花弹类并入小礼花类,造型玩具类、线香类、烟雾类、摩擦类合并为玩具类。2019/8/146分类与分级新、老标准产品分类情况对比新标准(GB10631-2013)原标准(GB10631-2004)序号类别序号类别1爆竹类1爆竹类2喷花类2喷花类3旋转类3旋转类4升空类4升空类5旋转升空类5吐珠类6吐珠类6玩具类7造型玩具类8线香类9烟雾类10摩擦类7礼花类11小礼花类12礼花弹类8架子烟花类13架子烟花类9组合烟花类14组合烟花类2019/8/147(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二部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经营烟花爆竹不同于经营普通商品,经营者必须了解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特性,掌握必要的专业安全知识,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以保障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烟花爆竹遇火源极易引发爆炸,因此安全是第一重要的。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一是以防其他商品对烟花爆竹造成不安全影响;二是避免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店铺在一起,因人员混杂、人员多形成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造成更大的伤害;三是禁止“一条街”的连铺经营,以免一个点发生事故引发连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水缸或水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严禁烟火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防火,因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万一出现火情或发生小事故时,能够及时消除险情,并防止事故扩大,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和伤害。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目的是提醒和警示他人注意安全。(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就是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仅要具备上面的五个条件,也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经营场所的位置要符合布局规划、经营点的房屋要相应的安全条件、经营的人员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办理程序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二)吉林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经营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第四条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制定本行政区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布点规划以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和区域面积及消费水平统一平衡,严格总量控制。各县(市、区)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第二章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实行专店、摊床、销售棚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行专柜销售(春节期间取消专柜经营),实行专柜销售时应由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五)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的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摊床长度不应超过6米,货品高度不应超过2米,周边50米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六)零售经营者需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零售点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内严禁吸烟、不得有明火点。(八)零售点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储存量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许可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核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一)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4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48千克);(二)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5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60千克);(三)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6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72千克);(四)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7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84千克);(五)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超过8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8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96千克);(六)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6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72千克);(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相应经营场所储存数量。第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明、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第二章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第八条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以及礼花弹等国家规定的专业燃放类产品。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跨行政区域(县、市)采购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运输许可,并使用符合规定的防爆车辆。第十条零售经营者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提示消费者按产品燃放说明进行燃放。第十一条零售经营者不得设立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中转库)。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每年春节销售期起始的30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临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布点规划及数量,申请人向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第十三条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应在销售期起始日前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经营者可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前2日组织采购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存放在指定销售点,并派专人看守。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烟花爆竹的品种和限存数量,零售经营者不得超过许可范围经营。对申请长期零售点的,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