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中国非营利组织国内发展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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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案例分析与应用非营利组织的国内发展一.解放后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非营利组织发展了短暂发展—停滞不前—曲折增长—深入发展四个阶段:1.1949年—1966年的短暂发展期。对旧制度改造中,独立于政府特征的非营利组织基本消失。2.1967—1977停滞期。文革3.1978—1994曲折增长期。改革开放后发展迅速,1989年后政府开始整顿。4.1995年至今的深度发展期。外部环境改善,环境逐步宽松。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1999加入WTO。二.国内非营利组织的形成路径和分类1.形成路径(1)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由政府创建、推动成立或从政府机构转变而来的,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的非营利组织。一类是政策研究型组织,为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帮助,如中国社科院、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一类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提供帮助,如工商联、消协、及各行业协会等;一类是政策执行组织,在特定的福利领域,如残联、妇联、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基会等。(2)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基于公民互益需求和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不足,自发组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此类组织往往在党政权力不及、政策失灵或政策默许的边缘地带,依靠精英人物发起成立,通过各种社会力量,利用民间资源,瞄准一定的社会问题开展活动。如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地球村、自然之友;独立的思想库,如天则研究所、天恒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等;还有的依托大学、农村、行会等组织。2.非营利组织类别(1)社会团体。指公民自愿参与,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消协、各类学会和研究会等。(2)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每个领域都会产生和存在民办非企业。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等;如何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国家事业单位还允许自收自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呢?因此,我们应当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教育事业中去。其他的民办医疗单位、民办文化单位、民办科研单位、民办体育单位等,都具有同样的性质。(3)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包括可向全社会募集捐款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4)无须或免于登机的社会团体。分三类: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批准的团体,如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作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等;三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如校园组织和学生团体)(5)挂靠的分支机构。一些不易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往往挂靠的形式作为官办社团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获取合法身份,并每年支付给被挂靠单位一定管理费,如全国行业商会挂靠在全国工商联系统下,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挂靠在中国社科院等。(6)工商注册的民间组织。国内部分比较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各地流浪狗救助站等);还有一些国际非营利组织的驻华机构也是采用工商注册的方式。案例官办非营利组织:妇联中国八大人民团体:妇联、工会、共青团、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妇联历史:成立于1949年,建立初期是负有政治使命的群众组织(反帝反封,解放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利)。发展时期政治功能和维权只能并重。文革时期瘫痪。1978年后重建。1988年第六次全国妇联代表大会上,提出服务对象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凸显群众性、社会性,大会确认“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提出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方针。1995年,中国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非政府”概念被引入中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妇联的非政府组织身份得到认定。妇联开始转型。2008年,全国第十次妇女大会上进一步要求各级妇联突出维权,大力实施“妇女儿童权益维护行动”。此后为适应新的形势,增设妇女权益部、信访处等部门。要点分析1.官办非营利组织的双重属性(1)行政性党政机关模式、科层制结构、领导成员有级别、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并享有政府编制、活动经费由各级政府行政拨款、采用行政命令方式在体制内获取资源(2)民间性维护妇女儿童权利,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有一定的自主性问题:(1)历史上妇联是党实施群众路线的工具,是政府社会职能的延伸(2)行政性和民间性是一对对立与统一的矛盾体。行政性会给民间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政府代言人,影响妇联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但同时行政性会给民间性组织带来一定的资源和制度保障。未来发展:(1)理清政府和社会的职能边界,实现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人事关系、组织关系、财务关系的分离,促使非营利组织向独立、民办、专业管理和自律规范方向发展。(2)从国情出发,通过将行政性财政资助转变为竞争性资助,将行政命令式政社关系转变为基于契约的合作伙伴关系,重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关系。有专家指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官办民间组织的彻底转型;二是草根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壮大;三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规范活动。案例善款官用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角色关系内容梗概:汶川大地震一年后,一份名为《响应汶川—中国救灾机制分析》的调研报告显示:来自民间的760亿善款有80%以上进入政府的财政专户。两年后,青海玉树地震后。审计署发布的《关于玉树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跟踪审计结果》显示,截止2010年7月9日,全国共接收捐款106.57亿元人民币,除去已用于应急抢险的8.14亿元,结存98.43亿元。这次政府直接把此笔结存归为政府财政,引起社会的质疑和争论。民间善款由政府集中使用的效果如何呢?问题一:不透明。政府纳入财政后的执行不一定完全用于灾区建设,更没有详细的支出凭证,或者是应付、或者是拖延。而且易与政府拨付专项救灾款混淆。问题二:不适用。2008年汶川地震后政府建设板房不适用当地需要,大量闲置。问题三:不负责。关注面子工程大于实际效果,很多工程是半拉子工程。民间组织缺少资金支持,大量撤离。问题出现原因:1.政府越位。一方面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获得的外部捐赠直接干预,将慈善捐赠变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而非营利组织则变成了政府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另一个途径,其实质是一种政府变相的行政审批行为。另一方面,政府用公权力将非营利组织募集的资金统一归政府财政,实际上是非营利组织花钱买政府服务的扭曲模式,非营利组织独立法人地位被忽略,政府成为慈善市场的主角。2.政府缺位。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政府在慈善市场上有关募集、使用、监管等外部制度供给方面存在严重缺位。3.越位与缺位的背后。一是政府公共治理理念落后。二是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垄断行为的惯性。三是现阶段社会公众的志愿意识与捐赠传统,使得他们在政府和非营利足足之间更容易选择政府作为善款的使用机构。部分非营利组织自身能力和公信力不足。四是现有体制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安排过于宽泛。如何改变:1.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或直接捐赠等形式,培育、扶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2.为非营利组织搭建一个有效发挥多元性、志愿性、专业性的平台。3.在慈善领域尤其是善款募集和使用上,政府部门应逐步让渡一些权力。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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