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人类学上婚姻的定义•由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基础组成的,以规范性行为及繁衍后代为目的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二)社会学上对婚姻家庭概念的理解•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生育、经济、教育、扶养等•(三)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关于婚姻本质的探讨:•(1)契约关系:•(2)伦理关系:•(3)身份关系:•婚姻的特征:•(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问题:是否应当承认同性婚姻?•A同性恋社会地位的变迁•认可-否定-宽松•B各国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态度•否定肯定折衷中立•C我国的态度•对同性恋爱模式:否定-宽松•对同性婚姻的否定•(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是以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4)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二)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2)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3)家庭成员之间互负权利和义务。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的自然因素赋予婚姻家庭的属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两性的生理差异人类的性本能种族需要绵延2(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变迁一、婚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婚姻是如何产生的•(二)婚姻基础的历史变迁•1、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生存的需要•2、古代及中世纪私有制下的婚姻:专门用来获取财富、资产和权力的制度。•3、18世纪之后的婚姻:爱情成为选择配偶最重要的标准。三、婚姻的历史形态•(一)群婚制•群婚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它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但未排除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通婚的权利,是族外群婚制。意义:母系社会及氏族的产生•二、对偶婚制•1、含义•它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配偶形式。•(1)开始摆脱群婚状态,以一对为主;•(2)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3)女子仍然是婚姻关系的主体•(4)辨认父亲成为可能。•2、意义:为过渡到父系社会以及一夫一妻制创造了条件。“父权制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庭一同产生的。”(马克思)三、一夫一妻制1、含义:即个体婚。是指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2、原因:私有制及父权制的出现3、意义:现代婚姻的基本形式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婚姻家庭法(一)中国古代的婚礼、家礼和户婚律1、婚礼:维护一夫一妻制和包办婚姻2、家礼: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1)强调孝道•(2)强调男尊女卑(3)强调女子守贞•3、户婚律:始自汉《九章律》3•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特点:•(1)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2)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3)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度•(4)男尊女卑、夫权统治•(5)实行以出妻为主要形式的男子专权离婚(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1、古罗马的亲属法特点:在罗马法早期,家父权和夫权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后期法律对家父的权力有所限制;夫权因不同的婚姻取得方式而不同。•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1)欧洲中世纪的习惯法•特点:买卖婚成为婚姻成立的主要形式;父权和夫权十分强大;离婚必须有为习惯法所认可的理由,这些理由具有深厚的男子专权的特色。(2)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在欧洲中世纪,罗马教会是统治所有西方基督教国家的最统治者。它的教会法是西方社会一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二、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法(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1、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确立了以个人本位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特点:首次确立共诺婚制。但在内容上仍有反映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残余影响以及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后逐渐修改。•2、德国民法典的亲属编•特点:虽在非婚生子女地位等方面较法国法有进步,但在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上仍有不同程度的封建残余影响。后逐渐修改。•(二)英美法系的婚姻家庭法•形式上单行立法•早期的法律仍保有许多封建残余,后修改。•(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1、亲属关系中的封建残余逐步被废除:•2、夫妻的法律地位逐渐平等;•3、离婚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发展;•4、亲权的滥用被进一步禁止;•5、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改善。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苏维埃婚姻家庭法1926年《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各国均公布了婚姻家庭法,名称不尽相同,方法也各有特点。四、我国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1、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的亲属立法《大清现行刑律》(1910)、《大清民律草案》(1911)、《民律亲属编草案》(1915)2、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规定男女在婚姻生活上平等;男未满18岁女不满16岁不得结婚;肯定了一夫一妻制。但仍有诸多封建制度的影响。(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4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和婚姻法(1934年)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27条)立法背景:确立新中国婚姻的基本模式。历史贡献: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2、1980年婚姻法立法背景:文革结束、百废待兴历史贡献:对1950年婚姻法予以了完善,对恢复文革期间被破坏的婚姻关系,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修改内容:提高法定婚龄;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增设祖孙、兄弟姐妹关系;完善离婚、制度、增加计划生育原则等。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修法背景:立法滞后特点:(1)重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2)为有效地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3)充实了婚姻制度的内容(4)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地位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1、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即以婚姻家庭法(或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来看•(1)婚姻关系。•(2)其他近亲属关系•2、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1)婚姻家庭人身关系:•(2)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内容上强烈的伦理性。•3、鲜明的强制性。四、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家庭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一)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二)婚姻家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54、地方性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二、习惯•习惯作为婚姻法渊源的意义•习惯作为婚姻法渊源的条件第五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及由来•1、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2、由来•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承认共诺婚。•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衍生物•(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有缔结婚姻的自由,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非法干涉。•结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实现离婚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二者的结合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三)关于结婚自由的几个问题•1、在校大学生的结婚自由2、服刑犯的结婚自由•民政部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3、职工的结婚自由4、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四)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2)买卖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为目的包办、強迫他人缔结的婚姻。•联系:主体都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均违反当事人的意愿采取强迫手段6•区别:是否大量索取财物。包办不一定是买卖,而买卖一定是包办。•(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含义•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与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2)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的处理•1984年司法解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有原物的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原则的概念和要求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1、禁止重婚(1)重婚的概念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重婚罪(2)重婚行为的认定•如何判断“有配偶”、“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3)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无效、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等•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含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与重婚、通奸以及一般婚外恋情的区别•(3)法律后果: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等三、男女平等原则•(一)含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二)内容•1、婚姻关系方面•2、家庭关系方面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1、必要性其一,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其二,女性生理因素的要求。其三,女性家庭角色的特殊需要。2、表现7离婚程序、财产分割等(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1、必要性2、表现•(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必要性•2、体现(四)禁止家庭暴力1、必要性(1)家庭暴力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2)国际社会的影响•(3)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2、含义:•我国: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3、法律后果•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等•(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虐待•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行为。•与家庭暴力的区别:•其一,虐待可以是不作为,而家庭暴力是作为;•其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五、计划生育原则•(一)概念和意义•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二)要求•1、推行和奖励一胎•自愿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