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习题集参考答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婚姻继承法习题集参考答案上篇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一、填空题1、婚姻血缘收养共同生活2、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3、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4、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6、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的规范)、禁止性的规范、任意性的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7、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8、婚姻家庭关系9、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10、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1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12、亲属13、权利和义务二、判断题1、对2、错3、对4、错5、对6、错7、对8、错9、对10、错11、对12、错13、对三、单选题1、B2C3D4A5C6C7B8A9B10C11B12C13B14C15A16C17B18B19C20A21B22C23B24B25C26A27B四、多选题1ACD2ABD3AC4ABCD5BCD6ABCD7ABC8ABD9ABCD10BD11ABCD12ABD13ABCD14ABD15ABCD16ACD17AB18ACD19ACD20ABCD21ACD22ABD23ABCD五、名词解释1、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3、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5、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6、、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7、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等。8、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9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女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10、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级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级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度的本质特征。11、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婚律、婚户律、户婚律等。12式有三,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13指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14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2约。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15亦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16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17、16世纪荷兰率先实行的结婚制度,即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采用宗教婚还是采用法律婚,是欧洲由中世纪结婚制度向资本主义结婚制度的过渡形式。六、问答题1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2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1)建国以前,婚姻立法处于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初步改革的阶段。(2)建国以后,一九五0年婚姻法颁布,婚姻立法处于废旧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根本改革的阶段。(3)一九八0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婚姻立法进入了不断完善、巩固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全面深入改革的阶段。3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4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5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①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②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③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6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片面地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7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8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9答: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2)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10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3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11答:(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3)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12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3)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13答: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夫妇、上下、长幼、尊卑、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等特征。在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一般不再具有过去那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资产者的婚姻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他们用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昔日家长对子女婚事的强迫包办;用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用有产者手中的财产权力,取代过去的人身特权。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最高类型,它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制度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才能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七、论述题1、与古代法不同,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是民法即私法的组成部分。出于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各国的婚姻家庭法有不同的编制方法。一种是法典主义的编制法。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一般均将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基于体系结构的不同又有法国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区别。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首设人法一编,将私权的享有,人的法律能力和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等规定在一起;其他有关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将一般性的规定置于总则编,以亲属法作为单独的一编即第四编,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比法国民法典更加完整和严谨。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这些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等。英美法系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尽相同。2、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种重要的社会职能。按照一般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不仅具有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还担负着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教育等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作为4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3)教育职能。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家庭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3、(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我们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同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

1 / 1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