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法律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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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项目法律可行性简析作者简介:黄军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土流网”法律顾问,专注于农村土地流转及中小城镇化建设的法律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谈到要“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改革,没有金融支持,没有有效的金融供给,是很难成功的。因此方针中谈到了要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功能。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已开始试点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项目,有的地区是质押,有的地区是抵押,相关的顶层制度也将出台。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农村金融改革尝试,譬如像安徽地区试点的土地流转信托模式,以李昌平为代表提倡的发展“内置金融”模式,“小额信贷之父”尤努斯来中国实践推广的格莱珉银行等等。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随着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的集体资产股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和农业设施等,都可实现抵押、担保,而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的推广和发展将会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最重要突破口。我们先看看部分地区关于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项目的试点情况。湖南地区试点项目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201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发文《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决定在湖南省湘乡市、岳阳县、汉寿县、澧县、桃江县、新田县、资兴市、双峰县、沅陵县、永兴县等10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试点地区的效果不错。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最主要的几个环节,比如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土地2经营权的估值、抵押登记办理,各地的农经部门都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未来这些地区将会引入专业保险机构和专业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进一步促进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项目的发展和壮大。引入保险机构,主要能够进一步降低银行风险,引入专业的流转交易平台,一方面能发挥平台优势前期更准确的对土地经营权予以估值,最重要的是能更好的处理抵押物,及时的再流转变现,减少各方损失。总体来说,湖南地区的试点还是比较有成效的,但从全国来看,推广得最好的还是吉林地区。吉林省是“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该模式在吉林应用较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实质是“土地流转收益贷款”。指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的前提下,本着自愿的原则,农民将自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权融资公司”),由物权融资公司向金融机构出具对农民贷款负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函,金融机构在物权融资公司承诺的范围内发放贷款给农民的新的金融产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操作思路是:农民首先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物权中心”,然后农民就可以此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当农民正常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后,“物权中心”与农民达成的土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当农民没有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时,“物权中心”将获得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将发包获得的款项归还金融机构,待新的承包人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再退还给原土地承包人。全国其他地区的试点情况,笔者不再一一列举。关于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项目的实施,不论是各级政府还是从事相关服务的主体,最担心的问题恐怕是现行的法律上有没有障碍?目前,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上述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承载着3农村社会的保障功能,防止农民失去土地,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通价值较低。但我们需要注意了,国家法律是禁止“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担保贷款,不是“农地经营权”不可担保贷款。“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也就意味着“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并没有违反法律。当然,“土地经营权”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施“三权分置”,也就是所有权属集体,承包经营权归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经营权可以流转,土地可以集中规模经营,农民又不会失去土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础,不亚于当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鉴于农地抵押顶层设计尚未正式出台,笔者不作过多的评论和分析,可以肯定的是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是未来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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