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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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7.使用登记证件等。第11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第12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第13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第14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第15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第16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第17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第18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章检验第19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第20条检验的一般程序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第21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1)表面探伤;(2)射线探伤;(3)超声波探伤;(4)硬度测定;(5)金相检验;(6)应力测定;(7)声发射检测;(8)耐压试验;(9)其他。第22条外部检查内容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2.外表面的腐蚀;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9.运行的稳定情况;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第23条内外部检验内容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2.结构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3)角接;(4)搭接;(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6)封头(端盖);(7)支座或支承;(8)法兰;(9)排污口;3.几何尺寸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角尺寸;(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凡是已进行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4.表面缺陷(1)腐蚀与机械损伤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2)表面裂纹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的,Cr-Mo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0.5~1.0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5.壁厚测定(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②易腐蚀、冲蚀部位;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6.材质(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A3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③壁温在露点以上;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5)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应先按本条(2)、(4)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8.焊缝埋藏缺陷检查(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①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②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③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④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⑤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复查。(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9.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10.紧固件检查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第24条强度校核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1)存在大面积腐蚀;(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重复审核。2.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按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注:本条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压力的规定)(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3.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是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第25条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1.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2.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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