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第三部分贸易外经统计贸易外经统计可分为国内贸易统计、对外贸易统计、对外经济统计和开发区统计。国内贸易以统计系统为主,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对外贸易与对外经济以部门统计为主,统计系统主要是从宏观角度进行整理、分析和提供相关统计信息产品;开发区统计,目前统计系统和外经贸委、科委等部门并行开展开发区综合发展情况统计调查,但反映的侧重点和统计范围有所不同。第一章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第一节批发贸易与零售贸易批发零售业贸易统计是按经济活动的性质,以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买卖活动为对象而开展的综合性统计。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物质产品离开生产领域后,要通过流通领域,或者说要通过商品的买卖活动,才能最终供人们生产和生活消费,并形成物质积累。对一个开放的经济来说,本国所生产的产品并非全部在国内市场销售,其中有一部分通过出口而离开国内市场,而本国所消费或积累的物质产品,又有一部分必须依赖进口。在流通领域中,通过买卖所进行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按其流通的方式,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生产企业、单位或个体户之间直接发生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例如矿山将矿石卖给冶炼企业,钢铁厂将钢材卖给机械制造厂;食品厂将食品直接卖给居民和社会集团;另一类是生产企业、单位或个体户通过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中—213—介机构所进行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例如钢铁厂将钢材卖给物资供销公司,由物资供销公司再转卖给机械制造厂;食品厂将食品卖给零售商店,由零售商店再将食品转卖给居民和社会集团;农民将粮食、蔬菜、肉类等卖给餐饮企业,由餐饮企业进行加工、调制后再卖给居民;或是国内厂家将产品卖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再卖给国外的商人或厂家等。以上两类活动都属于流通领域,但从经济活动性质来看,它们又可以分为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批发和零售业,是指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而是从工农业生产者或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不做任何加工,或只做简单加工(如清洗、整理、分类、包装等),通过转卖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有些商品流通企业兼营批发零售业务,应以其长期主营业务来划分批发业或零售业,即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作为批发业,以零售业务为主的作为零售业。这里所说的批发贸易,是指所有那些向国内外生产经营单位和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中介机构(以上均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出售商品的活动。通俗地说,凡是将商品卖给国内外批发零售业、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服务业的活动,都称之为批发贸易。其中,既包括原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所从事的批发贸易,也包括原对外贸易业从事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国内的批发贸易。这里所说的零售贸易,是指那些向最终消费者(城乡居民)和社会公共消费者(社会集团)出售商品的活动。其中,既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业、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事的零售贸易,也包括除上述行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事的零售贸易。批发和零售业统计,并非是将流通领域里的全部活动都作为研究对象,而仅仅是把批发贸易中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那一部分批发贸易和全部零售贸易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批发和零售业统计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的统计指—214—标和分组,对商品流通领域中所发生的全部零售贸易活动和批发和零售业所从事的批发贸易活动,进行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综合反映批发和零售业的总量及其构成、发展速度、来源去向及其分布情况;反映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成果水平和发展趋势,反映全国零售市场的规模、构成及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性的数据和资料,为各级政府了解掌握商品流通领域的基本信息、制订政策、对贸易行业和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同时也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科学研究、组织教学、获取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第二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一、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定义和统计范围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总和。这个指标反映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来满足他们生活需要,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对居民的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对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用公款购买的用作非生产、非经营使用的消费品。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及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2.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3.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215—品、燃料;4.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包括友谊商店、在海关前后设立的免税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等);5.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6.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包括邮局集邮专柜)出售的新、旧(盖销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7.旧货寄售商店(信托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8.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9.售给社会集团的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具;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套袖、围裙、手套、毛巾、肥皂等;日用百货和杂品,包括职工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的饮料;非生产经营用的交通工具如小轿车、面包车、工具车、卡车和油料:零星修理用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举办各种招待会、茶话会、宴会用的烟酒茶和各种食品及馈赠的礼品: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1.农民之间相互买卖的商品;2.城市居民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在城市居民中相互转让出售旧的生活用品;3.售给农民或村办的生产单位和各种生产工具、原材料和辅助材料;—216—4.售给国有农场、国有拖拉机站、排灌站、农村集体、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燃料;5.售给工业(包括科研单位附属的工厂、学校办工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建设单位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6.售给饮食业加工用的粮食、副食品、调味品、燃料等;7.售给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旅行社、理发店、旅馆、照相馆、日用品修理业等)、公用事业等单位直接用于业务经营活动方面的设备、工具、器材、原料、材料、燃料和印制各种票证用的纸张等;8.售给各种经济类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9.旧货寄售商店(信托商店)受居民委托寄售卖给出的商品;10.公用事业的营业收入(如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的车船票收入、公园门票收入等)、服务业的营业收入(如旅店的房租、理发店的理发收入、日用品修理行业的修理费收入等)、文化艺术事业收入(如电影、戏剧票收入、博物馆门票收入等);11.邮电局出售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汇款单、电报稿纸的收入;12.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通过管道、输电线路供应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水、电、煤气、暖气的收入;13.售给对外营业影剧院的设备和器材;14.售给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元器件、工具和其他有关设备;15.售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16.售给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绝缘、防毒、耐酸、耐油、防烧、隔热以及高空、水下作业用的专用防护设备和用品;—217—17.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售给人防工程的设备和材料。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行业分组按行业分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以经营企业单位本身的业务性质区分的,用以反映各行业在社会消费零售渠道中的比重和作用。1.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指专门从事商品转卖业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2.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指专门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服务的各类宾馆以及专门从事食品的烹饪、调制并直接零售给居民饮食的各种饭馆、酒馆、茶馆等餐饮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各种企业单位附设对外营业的宾馆、饭馆、火车餐车、轮船餐厅、车站食堂、机场餐厅的零售额。不包括旅店(招待所)专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出售饭菜的收入。3.其他行业零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工业制造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直接零售额。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交通运输业、邮电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公用事业、出版社等行业的零售额(跨行业的经济联合组织的零售额,按其主营活动确定其所属行业,列入该行业的零售额内)。三、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地区分组按销售地区分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按经营机构所在地划分的消费品零售额,以便研究城乡商品销售变化情况。1.市的零售额:指设立在中央直辖市,省、地辖市的市区和郊区以及县级市的市区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市属县的消费品零售额。2.县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3.县以下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以及县级市的市区以外—218—的集镇和农村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但不包括分布在农村的独立工矿、林区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这部分零售额,凡属市直辖的列入“市的零售额”中,凡属县直辖的列入“县的零售额”中。四、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限额上下划分标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分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分别进行统计调查。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限额以上企业具体标准为:类别统计指标名称计量单位限额标准批发业年末从业人员年销售额人万元20及以上2000及以上零售业年末从业人员年销售额人万元60及以上500及以上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年营业额人万元40及以上200及以上住宿业星级宾馆、饭店—219—第三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具有数量多、分布广、变动快、规模小等特点,采取全面调查的统计方法是不现实的,目前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方案为:一、调查目的、对象与内容运用抽样调查方法,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有关资料,解决月度限额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数据来源问题,为进行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调查对象为全社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调查内容为当月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等。二、抽样方法㈠总体单元的划分本方案以县(区、市)为抽样总体,以从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为基本抽样单元。总体中所有经营单位分成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个体户等八个调查域,简称为域。㈡抽样方法以第一次经济普查名录库作为抽样名录,每个域都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三、样本量的确定—220—八个域中,每个样域的本量不得少于6个。如域总体单位数少于6个,则对该域进行全面调查。各地可参考下列办法,适当扩大样本量:对限额以下企业,按照单位数量分段确定样本量。行业总体单位数样本量批发业600以下6601—90012901以上15零售业1000以下61001—4999125000以上15住宿业-6餐饮业1000以下61001以上12对个体经营户,按如下抽样比例确定样本量:批发业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