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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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正确审理涉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区”)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5)民四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批复》(闽高法【2015】268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自由贸易区法庭的受案范围的通知》(闽高法【2015】280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解读:仅规定涉及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对涉及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台案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二)标的物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四)可以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的其他情形。解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规定的附后《四至范围》第三条第(二)项“(二)厦门片区共43.7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19.37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26平方公里)。北侧、西侧、东侧紧邻大海,南侧以疏港路、成功大道、枋钟路为界。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24.41平方公里,含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5.55平方公里)。东至厦门西海域,南侧紧邻大海,西至厦漳跨海大桥,北侧以角嵩路、南海路、南海三路和兴港路为界”的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当事人、标的物、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的民商事案件属于厦门自贸区集中管辖案件,但发生在上述范围内涉台的民商事件除外。第二条涉厦门自贸区的投资、贸易、金融等合同纠纷,商事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实行集中管辖。属于厦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上述案件,统一指定到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前述案件中存在涉台因素的,按涉台案件集中管辖办法执行。解读:本案规定厦门自贸区集中管辖中范围为合同纠纷、商事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属于厦门市各基层法院管辖的统一指定到湖里法院审理,除涉台案件、法律特别规定案件(专属管辖、海商海事管辖、铁道管辖)外。《民诉法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三条各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具有涉厦门自贸区因素且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的,应在一审开庭前移送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再移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涉厦门自贸区案件,仍由各区法院继续审理。解读:厦门市范围内涉及厦门自贸区的民商事案件均集中至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除特别规定外。那么,非厦门市范围法院有管辖权的,在非厦门市法院审理不受限制。第四条各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案件具有涉厦门自贸区因素且属于集中管辖范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移送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解读:厦门市基层法院审理中,追加当事人(被告、原告、第三人)涉及自贸区的均应当移送湖里法院审理。第五条厦门两级法院受理涉厦门自贸区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如下:(一)商事、房地产案件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辖区的,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3亿元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福建省辖区的,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1亿元的案件;3.涉外、涉港澳的,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5000万元的案件。解读:湖里区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涉外、涉港澳的厦门自贸区案件,除自贸区案件因素之外的审理涉外、涉涉港澳均不能受理,涉台案件也不能受理。原、被告、第三人均在福建的不超3000万,其他不超2000万。(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自贸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诉讼标的额如下:(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厦门自贸区的,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厦门自贸区的,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解读:湖里区法院审理涉及厦门自贸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特殊标志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仿冒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奖销售纠纷、商业诋毁纠纷。2.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如下:(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辖区的,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福建省辖区的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案件。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厦门自贸区包含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和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保税港区。解读:四至范围: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19.37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26平方公里)。北侧、西侧、东侧紧邻大海,南侧以疏港路、成功大道、枋钟路为界。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24.41平方公里,含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5.55平方公里)。东至厦门西海域,南侧紧邻大海,西至厦漳跨海大桥,北侧以角嵩路、南海路、南海三路和兴港路为界。第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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