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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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州省从江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0一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了加强从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本级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社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根据中央、省、州、县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成立本公司。为有利于规范化管理,使公司成为资本运作、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主体,形成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行为规范。第二条公司名称:贵州省从江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为集体企业,公司是由县联社单独出资设立,并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社有独资公司。县联社与公司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授权与被授权,2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司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俞家湾路1号二楼第四条公司在从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本于月日前拨完。县直各公司、基层社以后的社有净资产一并纳入公司,作为增加资本统一经营、管理、开发,县联社所持有上述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超过注册资本部份,计入本公司资本公积。第五条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以为三农服务为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实现授权范围内社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营,保障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逐步建立起以产权管理为核心,资本运营为内容,全新的为农服务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优化社有资产结构,提高社有资产的运营效益,促进为农增收。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县联社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产管理及运营,以公司拥有的法定资本、增值资本和借入资金,通过对外投资、收购、3兼并、重组、参股、控股、产权交易、资本转让、租赁等各种途径进行优化资源配置、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兼营: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商贸经营性、开发性业务和经营业务。第三章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第八条出资人权利一、享有资产受益权,对社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三、向公司委派、更换董事(职工选举产生的董事除外),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四、向公司委派或更换监事(职工选举产生的监事除外),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召集人;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六、查阅董事会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七、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八、审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整体兼并、破产、解散;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重组;跨行业、跨地区对外投资事项;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十、法律、法规及供销社《社章》规定的其它权利。4第九条出资人义务一、足额拨足所认定的出资额;二、以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不得干预公司董事、总经理、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五、法律、法规及社章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应及时通知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四章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公司为社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有股权关系,公司以股东身份对被投股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力。被投股的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中全资、控股企业与公司构成相互独立的母子公司关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承担社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以及上交投资收益的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行使下列权力:1、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和批准全资子公司的领导体制,任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52、依照《公司法》和社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亨有重大经营决策权和资产受益权。3、审定全资子公司的转让、设立、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产权变动方案。收缴解散或破产全资子公司应归本公司所有的剩余财产。4、依照国家、省、州、县人民政府和县联社的规定,用产权出让、土地开发的净收入和投资收益及法律允许的融资进行资本投入;同时,审批全资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以及资产的处置。5、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产权事务管理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控。6、向全资子公司派出监事或会计,对其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权力。公司依据《公司法》对控股、参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根据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派人员进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控股子公司,参照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制定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参与子公司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第十四条公司对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1、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2、尊重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随意干预子公司的日常6经营活动。3、除经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子公司的资本金。4、建立共有的信息网络,对于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服务。第五章公司的职责第十五条公司职责一、拟定全资、控股企业社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二、提出参股企业资产管理建议,并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管;三、核定所投资企业的社有资产,监管社有资产变动事宜;四、参与所投资企业改革,负责社有资产管理;五、对已经改制完毕,不能重组企业的剩余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开发;六、对本级社所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提出意见,监缴社有资产收益;七、指导和监督投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股制度;八、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制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促进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九、对所投资企业运营管理社有资产的效绩进行评价,对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奖惩提出意见;7十、负责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第六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由五名奇数人员组成,其中1名董事由公司职工过半数同意民主选举、罢免;其余董事由县联社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长1名,由县联社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县联社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等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出资人授予的其它职权。8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或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得拒绝。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固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其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一事一议,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有效。第二十条董事长的主要职权如下:一、主持、召集董事会议,主持董事会工作;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情况;三、签署重要合同、重要文件或授权他人代表签署;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章总经理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解聘。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9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二、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拟定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方案,拟定对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上报审批的重大决策的处理意见和利润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公司具体规章;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八、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任免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监事会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人由县联社委派或更换,1人由公司职工过半数同意民主选举或罢免。监事会任期每届为三年,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四条监事长由县联社在监事中指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形成的决议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有效。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0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列席董事会会议;五、国家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报县联社及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净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提取净利润的5%至10%列入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第二十九条公司法规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依法向出资人派发红利。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公司11经营、转增注册资本。第十章劳动、分配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自主决定职工的聘任和解聘。第三十四条公司用工实行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分配原则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职工的分配标准和办法由公司自主决定。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义务保证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其办法按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变更、解散及清算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县联社应按《公司法》要求签订协议,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应认缴新增资本。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公司因破产、出资人决定解散、依法被责令12关闭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的职权,组成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清算完毕后,清算组进行公告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县联社制定。本章程由董事会修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成员同意。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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