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供水安全,保护好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市场机制下砂石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六安市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工作实行乡镇属地管理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监察局、综治办、水利局、矿管办、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公司等县直相关单位。第三条全县河道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考促管”的原则,乡镇目标责任制实行按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发生次数直接评定等次,县直考评单位实行百分制累计倒扣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别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四条考核年度为每年度的公历年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并按照《金寨县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县直考评单位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水利局)。第五条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全县河道采砂考核与奖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办。第六条纳入考核单位责任与目标任务:(一)乡镇人民政府:1、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河道采砂行政首长负责制;2、成立乡镇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采砂管理工作经费,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道管理体系及相应的机制;3、乡镇与村签订责任状,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奖惩、问责制度;4、对符合开采规划和开采条件的,所在地乡镇应积极负责组织召开村、组及群众代表会议,做好新开砂场的协调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水利局提出开设砂场申请;5、编制年度河道采砂计划,按要求设置堆砂场;负责督促采砂企业建立现场管理、安全等相关制度,并完善资料;6、建立采砂船只、机具监管制度,对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机具登记造册,并上报县水利局;7、制定并建立河道采砂巡查制度;8、负责设立可采区的作业标志和宣传牌;负责设立禁采区标志桩(牌),明确禁采区监管责任人,确保禁采区内无滞留采砂船只、机具等;9、及时制止、劝阻和取缔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在制止、取缔无效时,及时上报县领导组办公室;10、杜绝本辖区内各种违法采砂行为。(二)县水利局:1、根据采砂规划和相关要求,及时划定可采区采砂范围、可采深度、采砂年限与采砂总量等,划定禁采区,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2、负责对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采砂规划和开采条件的河段,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测量,制定出开采方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出让;3、对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申请条件,给予办理采砂许可证;4、督促企业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出让费和砂石资源综合税费,在开采前一次性缴纳至县财政专户;5、在开采前收取河道采砂保证金;6、指导属地乡镇制定年度开采计划,确定堆砂场地点,督促采砂企业建立现场管理、安全等相关制度,并完善资料;7、接到乡镇申请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执法力量,依法查处违法采砂案件;8、对全县河道采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和监管;9、负责史河下游河段砂石开采、许可、管理、巡查,违法采砂行为打击、取缔等。(三)县矿产(砂石)办:1、对全县河道采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和监管,做好砂石开采综合税费的征收工作,督促企业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出让费和砂石资源综合税费在开采前一次性缴纳至县财政专户;2、负责砂石市场的日常监管和秩序维护工作;3、负责河道采砂运输环节的稽查;4、配合县水利局做好全县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管理工作;5、配合县水利局督查采砂场的现场管理工作。(四)县监察局:1、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对履职不力的乡镇和单位及时通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问责;2、及时调查处理乡镇、村及有关部门人员在采砂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五)县综治办:1、督促、协调各乡镇、各单位的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县水利、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集中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指导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各部门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六)县公安局:1、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和调解因采砂引发的治安突发案件和纠纷;2、积极配合县水利局执法力量联合打击违法采砂行为;3、依法打击采砂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七)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责负责耕地砂石开采的管理,配合支持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八)县供电公司:未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对采砂场提供电源,并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拆除非法采砂供电设施。(九)梅山镇:除承担本辖区史河以外属地管理责任与目标任务外,同时全力协助、配合县水利局对史河下游的采砂管理、打击和取缔等工作。(十)现代产业园区:除承担本辖区史河以外属地管理责任与目标任务外,同时全力协助、配合县水利局对史河下游的采砂管理、打击和取缔等工作。第七条对乡镇采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有砂石资源量,且被批准为可出让开采的乡镇,第二类为有砂石资源量,但被列为禁采区,未批准出让开采的乡镇。根据2013年开采权出让实际,2014年度第一类乡镇11个:青山镇、南溪镇、吴家店镇、关庙乡、古碑镇、长岭乡、斑竹园镇、汤家汇镇、燕子河镇、花石乡、槐树湾乡;第二类乡镇11个:天堂寨镇、双河镇、桃岭乡、铁冲乡、张冲乡、麻埠镇、全军乡、白塔畈镇、油坊店乡、果子园乡、沙河乡。以后每年初根据采砂规划与开发情况,确定一、二类乡镇名单。对乡镇考核无以下行为的,直接评为优秀等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只发生1次,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消除影响的,直接评为合格等次;存在下列行为2种以上或一种行为发生2次以上,未采取措施纠正,未消除影响的,直接评为不合格等次。(一)因监管不力,导致辖区内河道及水域发生非法采砂现象,受到上级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后查证属实的;(二)乡镇未发现、发现未及时制止、制止无力或未及时上报的,经县主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或由群众直接举报,经查属实的;(三)乡镇擅自批准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的,或未批开采、越界开采的;(四)河道采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五)有采砂出让任务因管理不善,采砂现场秩序混乱,妨碍堤防及行洪安全的。以上(一)、(二)、(三)、(四)、(五)条适用于一类乡镇,(一)、(二)、(三)条适用于二类乡镇。第八条对县直有关单位的目标考核,依据《金寨县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县直考评单位评分标准》实行倒扣分制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等次;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第九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一)河道采砂权出让资金实行分成管理使用。乡镇出让砂石综合所得,每年末由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核算提留工作经费和以奖代补资金,其中水利局(领导组办公室)每年安排10万元工作经费,县直考评单位及乡镇共31个单位以奖代补工作经费每年安排93万元,每年共计提工作经费103万元(2013年首次将3年计提到位,在县财政设立专户,分年拨付,结余留存),其余50%上缴县财政、50%分年度返还给所在地乡镇(计提到财政专户)。(二)出让金返还采取与返还乡镇年度考核挂钩的办法拨付,对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的,按100%返还;合格的按80%返还;不合格的不予返还。(三)对一类乡镇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奖励以奖代补工作经费2万元;被评为合格的,奖励以奖代补工作经费1万元;被评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对二类乡镇和县直单位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奖励以奖代补工作经费3万元;被评为合格的,奖励以奖代补工作经费2万元;被评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对获得优秀等次的采砂管理单位,可以从奖励经费中拿出5000元,奖励到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第十条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力或在年终目标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由县监察局负责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处理或问责。第一次诫免谈话,第二次效能通报,第三次约谈问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共5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一条出让金返还和以奖代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费。第十二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