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编纂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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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编纂的若干问题《北京志》常务副主编赵庚奇2009年5月一、史志区别搞清史志区别直接关系到志书的结构、体例、资料收集、篇目制定和志稿编纂等一系列问题,关系到编纂出来的书到底是姓“志”、还是姓“史”。它既是一个应当搞清的理论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工作问题。史志主要有四个方面区别。1.结构不同地方志的编纂是运用分类学的原则设计框架(篇目)。通史的篇目框架是依时、按照历朝历代的发展顺序设计。《北京志》的篇目框架则是以类系事,按类逐层横分的。志书的篇章节标题也不同于史书。志书标题简明,能涵盖古今不同朝代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事物;包含一类事物兴衰起伏的全过程。2.史志资料详略不同(1)地方志包容的资料比历史著作广泛、丰富。(2)历史著作主要记述人类社会活动。(3)历史著作有主线。3.史志功能不同地方志本身不承担也承担不了史书任务,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地方志资料性本质属性所决定。(2)历史需要一定时期的沉淀。地方志本身不承担也承担不了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的任务,但是做为资料书,应当、也能够为上述任务服务。怎样才能服务呢?就是按照一类事物自身的发展过程,贯通古今,由远及近,从发端、发展、转折直到下限时间的整个过程,顺时连续记述,使这一类事物形成一个有系统的有机整体,就能够帮助读者看清事物的全过程,就能够为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服务。4.史志写法不同(1)写历史著作重在评论,贵在观点创新,阐发前人没有的新观点,从而弥补该领域在历史上的空白。(2)地方志的记述原则与方法同史论不同。二、寓论于述地方志记述总的原则是寓论于述。可以表述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五句话,即:述而不论,寓褒贬于资料的叙述之中,必要时作画龙点睛之笔,力求彰明因果,反映规律(不是揭示规律)。在寓论于述具体记述时注意的十点1.遣词造句,体现褒贬。2.力戒所谓纯客观的记述方法。3.在客观叙述中体现褒贬。4.述而不论与画龙点睛。5.善于引用权威文献或人士的评论体现编纂者观点。6.地方志不是史论。7.地方志不承担阐述理论的任务。8.地方志不承担对各项工作阐述意义的任务。9.避免文艺笔法。10.避免百科全书式写法。志书和百科全书的5点区别1.性质不同2.功能不同3.编纂形式不同4.断限不同5.人物收录标准不同三、摆脱宣传色彩地方志是资料性著述(文献),在记述时要杜绝一切空话、套话、大话,摆脱任何宣传色彩。摆脱宣传色彩的6点注意1.力戒说过头话2.力戒空话、套话、大话3.力戒轻率使用“建立完整XX体系4.不用颂扬性评价语,也不用辱骂性词语5.避免误用浮夸数字6.慎用“第一”、“最先进”和“弥补空白”四、贯通记述在每一个竖写基本单元(节、目),对于断限内的事物都要贯通记述,古今要贯通,始末要贯通。贯通记述的三点原因1.贯通古今(始末)记述是地方志书的性质功能所决定的。2.贯通是新(创)修志书的要求所决定的。3.符合客观事物本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北京第一轮修志实践证明,地方志在横分门类后,按类贯通古今记述,只要精心设计篇目,领属得当,排列科学,记述合理,不仅经济、文化部类。就是政治部类也没有混淆两种不同政权的阶级本质。下面以历史悠久、阶级性强的《北京志·监狱·劳教志》为例:监狱第一节地方监狱一、清代以前监狱(以燕国为发端)二、中华民国时期监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监狱第二节中央监狱第三节特殊监狱五、依时记述地方志书每个竖写基本单元都要坚持依照时间顺序记述原则,就是按照事物自身发展的过程,按照事物发生时间顺序连续记述,不论该事物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大小。依时记述常见的两个不足一是时序前后颠倒。二是把一类事物的发展写成的流水帐式。每一类事物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在竖的线上都形成若干个点,所以在第一轮修志中,经过探索、实践,着力写好三个点,就是起始点(发端,志书上限)、转折点(转折阶段)和终点(志书下限时间),有助于克服流水帐式的记述,既能反映一类事物的发展过程,又能看清一类事物螺旋式而非直线式发展的轨迹。六、点面结合地方志编纂要解决好两个关系。一个是竖(纵)的线,以时为经;一个是横的面,以事为纬。线有纵向的点(始点、转折点、终点),横有平行的面。点面关系就是重点与一般,横与竖(纵)的关系。点面关系处理存在的三个问题1.有竖无横2.有点无面3.有表无文两条参考意见1.综合叙述加“重点”的形式。“重点”指该类事物中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2.综合叙述加“简表”的形式。七、纪实与展望《北京志》一些分志稿有不少记述计划或展望未来的内容,不符合志书纪实原则。志书应该记述已经成为现实(含阶段性成果)的事物,一般不记志书下限时间以后的事物。纪实的4点根据1.地方志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2.志书记述不能越限3.计划展望与现实往往有巨大距离4.计划进行调整八、文叉与重复交叉与重复有三种情况:一是《北京志》154部分志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二是《北京志》分志(或区(县)志)内部的篇与篇,章与章,节与节之间,正文与概述之间,正文与大事记之间,大事记与概述之间,有些资料、数字在不同门类之间反复出现;三是《北京志》各分志与区县志之间的交叉。交叉与重复的6种处理情况1.选好各自角度,突出自身特点2.一处集中记,相关部分简记3.一处集中记,相关部分点到为止4.一处专记,相关部分不记5.协调解决6.关于《北京志》同各区(县)志的变叉九、中央与北京中央的指示、决策怎么记?是第一轮修志中遇到的比较普遍性的问题。“通典不录”是古今修志通例。清代名志、缪荃荪主纂的光绪《顺天府志》在《修书略例》中规定:“典礼则例,非专为顺天设者不录;北京在第一轮修志中,对中央指示,决策和法律、法规不全文照录。中央和北京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大量摘录全国统一要求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等,有的志稿摘录的篇幅占到整个志稿的1/5至1/4,而没有北京落实的结果。二是大量记述中央要求全国普遍贯彻执行的内容,而无本地本专业执行的结果。三是详记中央直接领导全国的工作。《北京志》中有关中央部分的四种情况1.《北京志》专设《中央机构志》。2.中央企事业在《北京志》有关分志记。3.《北京志》有关分志适当记中央在京重大活动。4.精简通典,重在落实。十、纵比与横比地方志记述成绩或问题,要注意运用纵比与横比的方法,纵横结合,统分结合,反映事物发展起伏的变化。纵比1.新中国建立之前与建立后对比。2.对一次斗争(工作)前后变化对比。横比地方志记成绩或问题,不仅要有分数,要有总数,也要有分数占总数的比率。十一、生不立传生不立传就是不为在世的人立传,是我国历史上修志经验教训的总结。从80年代以来先后颁发的四个《规定》中,对生不立传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次是中指组1985年4月19日颁发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世人物不立传”。13年后,第二次中指组1998年2月10日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重申:“人物志要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中指组2007年11月28日颁布《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的第二部分“关于基本原则”第五条提出:“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2008年9月16日中指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再一次明确规定:“生不立传”。生不立传的3条理由1.在世人物功过是非难以论定2.“官书”不同于个人著述3.志书是信史十二、生人入志生不立传,不等于生人不能入志。80年代初开始启动修志后,志界有人借口“生不立传”而提出“生不入志”,把“立传”与“入志”混为一谈,有失偏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物质文化财富的创造者。志书记事又记人,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也可以“记一方之人物,激千秋之爱憎”。生人入志大体的4种形式1.人名录2.人物表3.人物简介4.以事系人以事系人的形式主要开创者重大项目(斗争、工程、课题、表演……)团队的领军人物重大奖项获得者能工巧匠的代表人物最早支持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的领导人各领域学派、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对北京有重要影响(积极或消极)的外籍人士对社会起消极作用的代表人物以事系人存在的问题政治人物过多点名层次过低点名失当点名过滥失控点名人物(外籍)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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