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学位《刑法总论》讲义大纲一、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1、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2、法律效力层次中的基本法地位。3、罪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多刑法看刑法(刑法特征)1、文字解读:刑、法、律2、刑事政策角度3、日常生活(最后性、广泛性、严厉性)(三)刑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犯罪学2、刑事政策学3、监狱学4、刑事诉讼法学(四)刑法的任务1、秩序维护2、人权保障二、刑法学的基本范畴1、行为论2、行为人论3、社会防卫论4、报应5、预防三、我国刑法的制定与修正1、1979年刑法2、1997年刑法23、刑法典的修正与补充四、刑法的形式分类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五、刑法解释1、含义及意义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3、刑法解释的方法六、刑法基本原则(一)含义:观念—制度---实践;原则---制度---规范。自由、人道、平等(二)罪刑法定1、含义2、传统的派生规则及现代解读:排斥习惯法、禁止不定期性、禁止有罪类推、禁止溯及既往;明确性、人民意志、3、我国刑法如何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三)刑法适用平等1、刑法条文的规定2、平等、无差别、非歧视。平等为原则,差别为例外,并需要审视。3、现实中常见的不平等现象(四)罪刑相适应1、刑法上的规定与体现2、罪、刑有同等的重要性3、立法、司法的要求。七、刑法的效力范围(一)空间效力1、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2、我国的规定3(二)时间效力1、生效与失效2、溯及力: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轻。八、犯罪概述1、犯罪的定义:实质定义、形式定义2、犯罪的特征:行为刑法、法益刑法、因果关系刑法。3、犯罪的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重罪与轻罪、行为犯与结果犯等。九、犯罪成立(一)含义高度抽象—各种主观客观事实---有刑法意义的构成要素—组合方式的理论(二)我国传统的犯罪成立理论四要件理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三)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四)英美法系的诉讼对抗理论实体要件(控方):犯罪行为、犯罪意图诉讼要件(辩方):未成年、错误、正当防卫等。(五)各种修正理论十、犯罪主体(一)含义犯罪主体的双元结构(二)刑事责任能力1、含义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3、影响责任能力的因素4、刑事责任年龄5、精神状态6、生理功能7、醉酒4(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1、法定性2、单位的范围3、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4、单位犯罪主体的处罚原则十一、犯罪客观方面(一)含义和重要性(二)侵害行为1、含义自然行为—社会意义行为---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刑法意义行为—犯罪行为2、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3、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持有(三)侵害对象1、含义2、侵害对象与犯罪客体区别(四)侵害结果1、侵害结果并非泛泛而言,受制于行为、法条规定、法益关系。2、并非所有的犯罪成立都需要实害结果。(五)因果关系1、含义2、特殊情形:条件特殊、第三者介入、多因一果3、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六)行为身份1、静态看:有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之分。2、行为动态看:是行为时利用身份3、分类: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4、特殊身份与定罪、量刑、附随法律后果(七)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5十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一)概述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二)犯罪故意1、含义2、直接故意3、间接故意(三)犯罪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四)犯罪目的、犯罪动机需要—动机---目的—行为(五)违法性认识与期待可能性1、违法性认识:有无认识—如何判断—定罪量刑意义期待可能性:期待合法行为的可能(六)认识错误1、对法律认识错误2、对事实认识错误十三、排除犯罪事由(一)概述1、研究意义2、类型(二)正当防卫1、定义2、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目的条件6限度条件3、特殊正当防卫4、防卫过单及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1、定义2、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目的条件限度条件禁止条件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4、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四)其他超法规正当事由1、依法的职务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3、被害人承诺行为4、推定承诺行为5、自救行为6、其他行为。十四、故意犯罪的形态(一)犯罪的阶段法意酝酿--法意表达—犯罪准备—犯罪实施—犯罪善后(二)犯罪形态1、犯罪形态有四种2、犯罪形态之间是矛盾关系,唯一性。3、犯罪形态存在直接故意犯罪中。(三)犯罪预备形态71、定义2、成立条件:有犯罪故意、有犯罪预备行为、尚未着手、未能着手的原因是意志以外因素造成。3、主要问题:常见的预备行为有哪些?4、预备犯处罚:(四)犯罪未遂形态1、含义2、成立条件:已经着手、犯罪未得逞、为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因素造成。3、主要问题: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4、未遂犯分类: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5、未遂犯的处罚(五)犯罪中止1、含义2、成立条件:犯罪过程中(预备阶段中止和实行阶段中止)、自动停止犯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主要问题:意志以外与意志以内因素区分4、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定性5、中止犯的处罚(六)犯罪既遂形态1、含义2、成立条件:已经完成犯罪(有实行行为、犯罪完成没有停止)3、主要问题:犯罪完成的判断4、既遂形态分类: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十五、共同犯罪(一)概述1、研究的意义2、我国的共同犯罪定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成立条件1、犯罪主体:两人以上8数量为两人以上,两人均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组合类型可以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之间;特殊情形是指特殊身份的例外。2、共同的故意:与实行犯有意思联络形成共同的合意;共同的认识、意志因素;特殊情形是指片面共犯。3、共同的客观方面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组合个人行为的独立性与共同行为的整体性,个人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形式: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4、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仅一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故意、过失的组合;共同过失;缺乏意思联络;实行行为过限;连累犯情形等。(三)共同犯罪的分类1、犯罪集团和一般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中有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两种特别的犯罪集团。2、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简单的是指所有犯罪人都有实行行为;复杂的是指有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等差异。3、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无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共犯合意形成于实行行为之前还是之中。犯罪既遂后的参与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4、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须的共同犯罪前者是指可以为单独犯罪,也可以为共同犯罪;后者只能有共同犯罪一种形式,如犯罪集团、聚众犯罪、对向犯。(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1、划分的标准作用大小划分:主犯、从犯行为分工划分: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我国的分类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2、主犯9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犯包括: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犯罪集团中的其他骨干分子;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其他骨干分子;其他类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犯的处罚范围:首要分子对集团犯罪的全部负责;其他的对参与部分负责。3、从犯是指起次要作用的、辅助作用的。包括: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极少的教唆犯。从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不是比照主犯。4、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的。包括:次要实行犯、帮助犯。胁迫仅仅是指整个犯罪是胁迫的,并非是指刚参与犯罪是胁迫的。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教唆犯教唆犯的作用大小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发挥的作用而定。一般是主犯作用。教唆犯的处罚原则:被教唆的人有犯罪的,教唆犯表现为从属性,看看作用大小而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罪,教唆犯表现为独立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依据教唆内容而定。教唆行为认定:教唆他人具体的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有犯罪主体资格,教唆的对象本无意犯罪。十六、一罪与数罪(一)概述1、一般而言,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为典型一罪;对应的是多个,为典型的数罪。2、一罪还是数罪,法律明确规定优先,理论学说补充。(二)常见的作为一罪的类型1、继续犯以非法拘禁罪为典型犯罪行为着手后,行为一直处在继续状态。同一犯罪故意、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侵害同一法益、行为持续不断。做一罪处理,持续时间作为情节轻重不同;持续过程中参与犯罪的是共同犯罪;10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时计算;跨越新旧法律时,按新法处理。2、想象竞合法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形,因为禁止重复评价,因而做一罪处理。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3、结果加重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为典型一个行为,一个基本犯罪,出现特定结果法律加重处罚。处罚原则:罪名不变,适用加重处罚。4、集合犯以非法行医罪为典型在犯罪成立条件最终考虑到了同种犯罪的反反复复多次出现。职业犯、常习犯、营业犯是典型类型5、结合犯以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为典型原本两个独立的罪名,刑法规定为一个新罪名。两种犯罪容易同时出现,新罪的法定最低刑更高,避免数罪并罚可能刑罚量不足。处罚原则:按法定新罪名处理。6、连续犯同种数罪,连续性,或者具有概括的故意处罚原则:以法律规定处理,从中处罚,或者特定情节:多次;或者特定数额犯:数额巨大。7、牵连犯独立的数罪,书罪之间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表现为手段与目的关系、行为与结果关系。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处罚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8、吸收犯十七、刑罚概述(一)定义与特征1、定义11刑罚对应犯罪,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对犯罪人的惩罚。2、特征只能由法律规定、只能由审判机关适用、适用的程序严谨、惩罚力度大。(二)刑罚权的内容1、制刑权2、求刑权3、量刑权4、行刑权(三)刑罚的功能1、剥夺功能;2、惩罚功能;3、教育改造功能;4、安抚功能;5、补偿功能;6、威慑功能;7、教育鉴别功能。(四)刑法目的1、一般威慑含义:对全体人的威慑,以期预防犯罪对象:全体人,特别是潜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家属。如何实现:刑罚必然、刑罚及时、刑罚公开、刑罚适当。指征:犯罪率、初犯率、社会治安情况。2、特殊预防含义:对犯罪人惩罚,以期预防犯罪。对象:犯罪人如何实现:消除犯罪的原因、消除个体犯罪的条件等指征:再犯率3、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关系协调;反对重刑主义;犯罪饱和理论;预防犯罪的效益理论、犯罪的社会因素等。十八、刑法体系和种类(一)刑罚体系1、含义:各种刑罚方法组成的有机整体。2、一般规律:奴隶五刑、封建五刑、近现代刑罚。生命行、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123、我国:五大主刑、三个附加刑。以自由刑为主。(二)管制1、含义:限制自由、附加特定义务、社区矫正。2、具体的惩罚性内容3、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罚不超过3年。羁押1日折抵2日。(三)拘役1、含义:短期自由刑2、具体惩罚性内容3、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罚不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1日。(四)有期徒刑1、含义:自由刑2、具体惩罚内容:关押、强制劳动。3、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并罚20年,特殊25年。羁押1日折抵1日。(五)无期徒刑1、含义:终生自由刑2、惩罚内容:关押、强制劳动、剥夺政治权利终生。3、特别问题:死刑的替代措施;可以减刑25年有期徒刑或者假释。(六)死刑1、含义:生命刑、极刑。2、惩罚内容:剥夺生命、剥夺政治权利终生。3、死刑政策:尽量减少死刑的罪名,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杜绝死刑冤案。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审判时怀孕时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除非是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除外;死刑案件中级法院一审,死刑的核准权最高法院行使。4、死缓制度:属于死刑的执行方式,并非独立的刑种。2年考验期,有故意犯罪的,情节恶劣的执行死刑,或者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没有的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累犯、特定罪犯可以限制减刑。5、死刑存废争议(七)罚金131、含义:缴纳货币,财产刑。2、适用方式:附加刑的特点是是可以单独适用,也可